贺兰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2026-00214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3-11
责任部门: 贺兰县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26-03-11
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银政办发〔2020〕66号)等规定,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在贺兰县范围内使用中央、自治区、银川市等上级资金及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内容。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本办法及《银川市关于加强统筹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七条 本县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及社会影响分为: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在1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

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自治区及银川市预算内资金等上级资金项目,应严格按照上级资金规定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策划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分期分批实施。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程序,按阶段分为项目生成、项目决策、项目审批、招投标管理、控制价审核、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八个环节。

第九条 县直有关单位(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发改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投资计划职责;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职责。

财政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绩效评估、项目公开招标工程量及控制价的评审、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职责。

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服务、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局依法履行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纪委监委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县直部门、各乡镇(场)及国有企业负责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申报、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生成

第十条  项目生成依据。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生成工作,依据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和规划计划,银川市、贺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专项规划,负责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生成工作,确保项目生成科学规范、合理高效。

第十一条  项目生成内容。项目单位对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需求性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梳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项目建设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对项目涉及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投资绩效、社会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开展项目用地需求、规划核查、预选址等工作,并组织项目拟用地现状调查、征拆摸查,编制项目方案、进行方案比选等前期工作。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融资方案,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坚决防止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项目单位对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方案、施工许可报批等申报事项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发改局、财政局、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审计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服务。

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一般性项目生成阶段总用时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重大项目不得超过90天。

第十二条  项目生成流程。

(一)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论证。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文本,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自行论证;

2.专家论证。项目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实效性等方面实地踏勘进行论证。

3.用地规划预审。项目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等建设条件;

4.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单位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向生态环境部门征求意见;

5.资金筹措意见。项目单位要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对接,就项目资金筹措来源形成初步一致意见;

6.投资绩效评估。项目单位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填报项目绩效评价表,报请财政部门审核通过。

(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重大项目除满足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以上6个条件外,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还需依规开展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程序。

1.公众参与。项目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作为参考依据。

2.风险评估。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城市承载、环境保护、政府债务等风险评估,形成专项报告。

3.合法性审查。项目单位应当提交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的项目不得提交政府决策。

(三)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自治区及银川市预算内资金等上级资金项目生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科学策划。项目单位应当积极与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沟通,取得发改部门项目辅导、符合基本申报规范并同意;

2.取得项目代码。项目单位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

除满足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以上6个条件外,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自治区及银川市预算内等资金政策或投向。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必须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贺兰县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印发)《贺兰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坚持做到严审严核、科学决策、程序合规、接受监督、厉行节约。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条件及程序。

1.完成项目生成程序。项目单位开展专家论证、用地规划预审、环境影响评估、资金筹措意见、投资绩效评估程序。

2.政府分管领导及项目单位专题会议研究。对于前期工作充分、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的政府分管领导组织项目单位及发改局、财政局、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审计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和行业专家列席。

3.县政府决策。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备案。

4.县委决策。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常委备案,在决策程序履行完毕后,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前期工作充分、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按照“成熟一批、决策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有序提出新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需求。

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

(一)符合县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前置条件已具备。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与简化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及简化程序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相对简单,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要求。项目建议书报审时必须附具项目资金来源承诺书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证明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材料。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时必须附具: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资金来源落实证明;

(三)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法定手续。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审批要求。初步设计报批材料应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图纸及相关附件材料。

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筑与结构、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报批初步设计时,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的,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请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的项目除外。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执行。后期国家政策如有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依法必须进场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依法必须招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合同估算价低于400万元或勘察设计和监理合同估算价高于2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具备法定代表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发改、财政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监督招标流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意见和代理机构的正常操作流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估算价低于2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选择服务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控制价审核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概算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控制价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财政局直接审核,或委托具备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控制价审核,审核结果需报财政局备案,审核费用按市场公允标准结算。

第二十七条  控制价的审定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复的总投资概算,超出的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八条  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要求,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并加盖招标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编制单位执业印章,签署造价人员从业印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建设内容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二十九条  控制价审核按金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其中: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内;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紧急的事项或特别复杂的项目,按财政局与造价咨询公司约定的时间完成。

第七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篡改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使用功能,不得擅自突破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预算、不得擅自增减工程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及单价、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招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实施过程中要严控建设内容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需按照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审批部门予以变更调整。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一)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10%(含)以上的;

(二)项目选址、用途、设计方案、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项目建筑物等级、结构、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十四条  严格项目概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变更金额的额度在10%以内的,根据单项变更金额和累计变更金额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

(一)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次变更比例在1%以下或累计变更比例在2%以下为一般变更;单次变更比例在1%以上至2%或累计变更比例在2%以上至5%为较大变更;单次变更比例在2%以上或累计变更比例在5%以上为重大变更;

(二)总投资400万元以上至1500万元(不含)的项目,单次变更比例在0.5%以下或累计变更比例在1%以下为一般变更;单次变更比例在0.5%以上至1%或累计变更比例在1%以上至3%为较大变更;单次变更比例在1%以上或累计变更比例在3%以上为重大变更;

(三)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单次变更比例在0.3%以下或累计变更比例在0.5%以下为一般变更;单次变更比例在0.3%以上至0.5%或累计变更比例在0.5%以上至1.5%为较大变更;单次变更比例在0.5%以上或累计变更比例在1.5%以上为重大变更;

(四)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不含)的项目,单次变更比例在0.2%以下或累计变更比例在0.4%以下为一般变更;单次变更比例在0.2%以上至0.4%或累计变更比例在0.4%以上至1.5%为较大变更;单次变更比例在0.4%以上或累计变更比例在1.5%以上为重大变更;

(五)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次变更比例在0.25%以下或累计变更比例在0.5%以下为一般变更;单次变更比例在0.25%以上至0.5%或累计变更比例在0.5%以上至2%为较大变更;单次变更比例在0.5%以上或累计变更比例在2%以上为重大变更;

属于一般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踏勘,经项目建设单位党委(党组)会研究后自行变更;属于较大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踏勘,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属于重大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踏勘,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变更手续需包含现场踏勘确认书、会议纪要、变更图纸。审批部门、财政局将依据职能,对各类变更加强政策指导与程序监督,配合做好相关协调与审核工作,共同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规范、高效实施。

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由项目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审批部门按程序履行变更。

第三十五条  工程款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按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其余款项的拨付应以结算评审结果作为拨付依据。各项目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监管责任,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工程项目的质保金和质保期按照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先进行自验,自验完成后组织审批部门、财政、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6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三)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6个月内对15万元以上项目进行竣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管理权限移交。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申请中央各类别资金的项目,须进行事前和事后绩效评价。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统一监管体系。发改局、财政局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监督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监管,推行红黑名单及失信人联合惩戒制度;对涉及重大民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实行重点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第四十一条 加强审管互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对审批事项、要件办理进度进行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 主动接受监督。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依法公开信息。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四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责任追究,依照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贺政规发〔20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