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2-00082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3-29
责任部门: 贺兰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3-29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贺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可实名,也可匿名,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对举报属实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重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以及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突出的;

(四)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九)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十)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十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及非法行为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及乡镇进行挂牌督办。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12345”热线,或以书信、走访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励数额,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提请县政府牵头组织核查。

第八条 举报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奖励金额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瞒报、谎报的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由相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按照属地原则逐级举报。对于我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银川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若该项问题银川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其中,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事项,经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由我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奖励。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或者经济损害要求赔偿的举报,举报人应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举报人反映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予以受理查处。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同一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财政局监督使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档案台账。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一)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应当报告的举报;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对服务对象的举报;

(四)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五)举报的内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早已掌握的;

(六)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举报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如:政府门户网站、微博等)进行公告。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提出正当延期理由的可延长30日领取。

第十六条 匿名举报人应向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受理机构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代号(姓名拼音首字母)和身份代码(身份证后6位数字)作为身份识别信息,并与举报受理机构专人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一)通过书信匿名举报的,要在举报材料中注明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代号和身份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匿名举报的,要向举报受理机构接听(接待)人员告知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代号和身份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举报受理机构接听(接待)人员要记录在案。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举报受理机构应认真审查,排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由匿名举报人主动提供身份识别信息验明身份后实名领取现金奖励。匿名举报人未提供身份识别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日。

附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