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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03-30
来源 贺兰县应急管理局 解读单位 贺兰县应急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和完善全县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补充和完善全县安全生产制度,特别是充分发挥群众参与、支持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参考当前我县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贺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二、起草依据

依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应急〔2021〕12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贺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共十九条,适用于贺兰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1.第一条界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2.第二条明确了有权举报主体和受理主体。一是明确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作为举报主体。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受理主体;

3.第三条规定了“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属实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4.第四条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判定标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主要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判定,违法行为主体为《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包括13类。

5.第五条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6.第六条规定了举报方式及办理流程。举报方式主要为“12350”“12345”举报投诉电话0951-8081045或者以书信、走访等形式。

7.第七条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举报事项的受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进行延期处理,延长日期不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8.第八条规定了举报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受理、交办和移送、核查要求、核查时限、处理、协调和督办、答复均作了具体要求。

9.第九条规定了具体举报奖励。一是奖励标准,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是领取奖励人员身份。三是奖励程序和方式。

10.第十条规定了举报事项要客观真实。

11.第十一条举报人应按照属地原则逐级举报。

12.第十二条规定了多人、重复举报的受理及奖励原则。

13.第十三条规定了奖励金的来源和监督。一是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14.第十四条规定了不予发放举报奖励金的6种情形。

15.第十五条规定了奖励金的领取途径、时限和其他无法正常领取的具体举措。

16.第十六条规定了匿名举报的受理办法及奖励领取方式等。

17.第十七条规定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18.第十八条规定了本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9.第十九条规定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日。

政策咨询电话:贺兰县应急管理局 0951-8081047

正常工作时间:夏季作息时间8:30-18:30

             冬季作息时间8: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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