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2-00124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5-12
责任部门: 贺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5-12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2022年-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贺兰工业园区金贵片区,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2022年-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2022年-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

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县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快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农户和农业抗风险能力,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政策作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文件,结合我县农业保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贺兰县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与巩固脱贫攻坚有效衔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更好的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遵循原则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工作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分级负责。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本辖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主体责任,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及承保机构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合理确定农业保险品种范围,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草(自然资源)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配合,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实施,切实提升投保人的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保险政策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险。

1.1标的品种:小麦、稻谷、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小麦、稻谷、玉米)制种、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

1.2单位保险金额:小麦500元/亩,制种小麦600元/亩,稻谷600元/亩,制种稻谷700元/亩,玉米500元/亩,制种玉米 9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400元/亩。

1.3保险费率:小麦、稻谷、玉米4%,三大粮食作物(小麦、稻谷、玉米)制种、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5%。

1.4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市、县级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1.5麦套玉米、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模式品种按照实际种植面积0.5:0.5占比测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费补贴标准按照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执行。

2.养殖险。

2.1标的品种:犊奶牛、成年奶牛、后备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2.2单位保险金额:犊奶牛(畜龄≤3月龄)3000元/头,成年奶牛(畜龄≧12月龄)10000元/头,后备奶牛(3月龄<畜龄<12月龄)6000元/头,能繁母猪(畜龄≥1年)1500元/头,育肥猪(畜龄≥2月龄)800元/头。

2.3保险费率:犊奶牛、成年奶牛、后备奶牛、能繁母猪6%,育肥猪5%。

2.4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承担5%,投保人自缴20%。

3.森林。

3.1标的品种:公益林、商品林。

3.2单位保险金额:单位保额原则上按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的80%确定。公益林1000元/亩,商品林1300元/亩。

3.3保险费率:公益林2‰,商品林4‰。

3.4保费补贴:(1)公益林:森林产权属于自治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50%;森林产权属于县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财政承担20%;森林产权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30%,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承担20%。(2)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二)自治区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险。

1.1标的品种:枸杞、酿酒葡萄。

1.2单位保险金额:枸杞(实果)2000元/亩、酿酒葡萄(实果)1500元/亩。

1.3保险费率:6%。

1.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险。

2.1标的品种:肉牛(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

2.2单位保险金额:犊肉牛(畜龄≤3月龄)3000元/头、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6000元/头、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10000元/头, 肉羊(畜龄≥2月龄)600元/只。

2.3保险费率:肉牛(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5%。

2.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市、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缴20%。

(三)贺兰县优势特色产业保险

1.1标的品种:露地蔬菜、设施农业(日光温室、大拱棚)、苜蓿、林果、西(甜)瓜(西瓜、甜瓜)。

1.2单位保险金额:设施农业日光温室10000元/亩(包括墙体、薄膜、棚架、棉被及棚内作物等)、拱棚(单体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3000元/亩(包括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黄花菜等)1000元/亩、牧草(苜蓿、禾草)600元/亩、西(甜)瓜(西瓜、甜瓜)500元/亩、林果(苹果、桃、李、枣、杏等)800元/亩。

1.3保险费率:日光温室、拱棚4%,露地蔬菜5%,林果6%,西(甜)瓜(西瓜、甜瓜)6%,牧草(苜蓿、禾草)5%。

1.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40%,投保人自缴20%。

1.5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期内,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巩固脱贫攻坚优势特色产业保险给予倾斜支持,投保人自缴保费减半缴纳,不足部分的保费由县本级财政承担,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同中央及自治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四、承保范围、保险期限和责任

(一)承保范围

承保区域为贺兰县范围内,投保人必须是贺兰县行政辖区内各乡镇、村、农场、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户等,承保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保人投保贺兰县开设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黄河行洪区以及金山拦洪库蓄滞洪区内种植的农作物不纳入全县农业保险范围。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按照不同险种分为:露地作物从种植出苗成活起至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森林保险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枸杞、酿酒葡萄、林果自当年果树开花起至成熟收获止;养殖业自保单签订起最长一年止;育肥猪、肉羊按存栏量分批次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至出栏止,按年度承保的,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保险数量按投保时存栏量的2倍确定);其它养殖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具体期限应在“农业保险条款”中载明)

(三)保险责任

种植业(林果)保险责任为所有自然灾害(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旱灾、连续降雨、花期沙尘暴等)和重大病害以及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毁)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所有重大病害(奶牛、能繁母猪、肉牛、肉羊各类病害)、自然灾害(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旱灾、连续降雨、花期沙尘暴等)及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毁)等以及政府强制捕杀所导致的个体直接死亡。政府实施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保险机构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

五、保险管理

(一)准入条件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498号)文件要求,依据财政补贴险种测算出标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以片区设置标段实行公开遴选,中选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二)规范操作

1.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应当明确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障内容、保险费、保险机构等信息,明确中央、自治区、市、县区财政及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金额等要素。

2.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财政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种植、商品林保险标的应在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启动保险赔偿。

3.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不得跨县(区)和片区(乡、镇)开展保险业务,在承保过程中,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一户一单”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场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4.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投保人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保费以及在发生理赔时的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赔偿等信息,在所属乡镇的行政村“公告栏”进行张榜公示,必要时可在县级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同时,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承保情况、理赔结果告知投保人,做到公开透明。

5.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迅速勘查、准确界定、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应当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到受损投保人指定账户。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6.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并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滚存。

(三)灾害鉴定

1.及时开展现场查勘。投保人投保的保险标的受灾后通过专用报案电话或通知协保员等方式向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报案,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现场时,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鼓励采用现代信息等新技术开展现场查勘,提高损失鉴定工作效率。

2.规范现场查勘程序。接到报案后,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现场查勘应实行“三到场”。在查勘专家人员、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投保人或投保人代表均到保险事故现场后,方可开展现场查勘工作,分析受灾原因、损失程度及灾害处理指导。承保机构聘请专家产生的鉴定费用,由承保机构依据有关标准支付。

3.严格损失鉴定要求。在查勘过程中严格按照农业技术规范开展损失测定,种植业保险和森林保险应当查勘到村、定损到户,养殖业保险应当查勘到场(户)。损失鉴定原始记录应当由查勘人员、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或畜牧兽医人员、投保人或投保人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其中养殖保险,现场查勘后,由承保机构联系无害化处理厂将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凭证作为理赔的前置条件。

4.及时履行理赔。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农险灾害事故,根据专家鉴定报告,结合相对应的保险条款,给予投保人合理的赔付。要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方式进行回访,确保投保人收到赔款,回访率不低于5%。

5.健全理赔纠纷调解机制。如被保险人对损失鉴定结果有异议,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力争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必要时,被保险人可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向上一级相关部门申请鉴定,严禁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等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加强档案管理。损失测定原始记录和报告应保留在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理赔档案中,不得有缺失和遗漏。查勘定损过程应保留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当能体现但不限于查勘人员、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被保险人、拍摄日期、拍摄位置、受损标的等信息。

(四)监督管理

1.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开展自评,编制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自评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由财政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政策宣传、政策执行、服务能力、承保管理、理赔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县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报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可根据评价结果,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服务资格进行调整,并作为下一轮承保机构遴选依据。

2.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政府网站、各类媒体等,强化社会监督,并对举报情况核实后予以奖励。会同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对承保机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3.对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列退保、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费等方式骗取保费补贴等行为,经相关部门查实,视情况暂停其保险承保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

4.农业保险相关部门和各保险承保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农业保险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对接落实农业保险相关事宜。各乡镇同时成立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落实责任,并配合保险公司及时召开乡镇一级的农业保险推进会议,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我县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乡镇、有关单位要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全力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业保险承担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召开农业保险协调推进会,并组织开展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及承保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留存《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至少保存10年,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费审核,及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协调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做好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无害化处理服务工作;如发生重大灾害时,及时出具灾害鉴定报告,上报县领导小组。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种植业(枸杞)、森林保险的保险保费审核,及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做好林业相关产业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负责巩固脱贫攻坚优势特色产业保险的保险保费审核,及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做好巩固脱贫攻坚优势特色产业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县气象局做好农业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并在灾害发生后,为受灾农户及时出具气象灾害证明。各乡镇(场)组织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各行政村相应成立以村主任为组长的工作小组,配合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共同做好农户保险承保范围界定、农户自缴保费收取、报案查勘、责任界定、定损理赔、争议协调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公开;配合承保机构在各行政村设立一名协保员,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应当与其工作量挂钩,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安排农业技术推广、畜牧防疫等人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按照本办法及时上报农业保险相关报表,应在每季度结束5日内,向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和《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及数据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做好协保员选聘和服务报酬保障;在各村委会的配合下,及时召开村一级农业保险推动及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网点服务优势,发挥现代保险专业经营优势,做好承保及理赔工作,保障农户切身利益。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保险承保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乡村农户中,宣传农业保险产品。各乡镇场、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及保险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宣传、入户宣讲、微信、手机APP等多种方式讲解农业保险的业务流程、保险责任、理赔事宜等相关信息。

(四)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建立县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时,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纪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本《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印发后实施,本《实施方案》有效期自方案印发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贺兰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20〕55号)《贺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贺政办规发〔2020〕3号)同时作废

本《实施方案》由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