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2-00348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2-06
责任部门: 贺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12-06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稳保促”及支小支农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银行机构、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贺兰县“稳保促”及支小支农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稳保促”及支小支农贷款贴息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巩固加强“稳保促”及支小支农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33条政策措施》《自治区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50条政策措施》以及《关于印发〈贺兰县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资金来源。积极争取自治区“稳保促”贴息资金,安排使用自治区一二三产融合奖补资金350万元,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500万元,下差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 贴息对象。

(一)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经营主体,包括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二)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支小支农普惠金融经营主体;

(三)脱贫户、监测户以及移民搬迁户从事生产发展经营的个人和法人主体(已享受脱贫人口小额贷款贴息的除外)。 

第四条 贴息条件。在贺兰县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经济企业、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五条 贴息标准。对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经营主体,以及辖区内支小支农普惠金融贷款贴息,按照当期基准利率50%执行贴息。对脱贫户、监测户以及移民搬迁户用于生产经营发展的贷款,按照当期基准利率100%执行贴息。

第六条 贴息时限。以本次贴息资金规模为准,若无后续资金补充,本次贴息资金拨完即止。贴息申请核准顺序具体以银行放款时间为准。

(一)对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贴息期限暂定1年(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新增贷款),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二)对辖区内支小支农普惠金融贷款贴息暂定3年(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新增贷款);

(三)对脱贫户、监测户以及移民搬迁户用于生产发展贷款贴息暂定5年(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的,不予以贴息:

(一)借款人未如期足额偿还贷款;

(二)借款人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并达到贴息上限; 

(四)其他不符合贴息政策要求的情况。 

第八条 贴息资金申请。各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融信担保公司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后附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按行业汇总上报。借款人必须如实申报同一笔贷款是否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如已享受其他贴息资金,按照要求不得申报本次贴息政策,否则,按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处理。

第九条 贴息资金审核。收到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后,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贺兰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其中:零售、餐饮、住宿行业会同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审核;交通运输、物流仓储行业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审核;文化旅游行业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审核;支小支农普惠金融贷款会同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审核。同时,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审核是否重复贴息,单个贷款主体年度贴息总额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贴息资金拨付。由县财政局将已筹集的850万元贴息资金先行拨付至融信担保公司,委托融信担保公司承担贴息任务。融信担保公司设立贴息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对象,融信担保公司按季度初审汇总,提交财政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各金融机构要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对贷款的用途负第一责任,确保受疫情影响企业的信贷资金全部用于企业复工复产。同时,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不得串通企业以任何方式骗取贴息资金,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挪用贴息贷款提前偿还未到期贷款和其他债务,不得用于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一经发现,取消本办法贴息政策支持资格,追回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通过提前偿还未到期贷款,重新获得新贷款等方式骗取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