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巩固加强“稳保促”及支小支农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33条政策措施》《自治区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50条政策措施》以及《关于印发〈贺兰县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二、重点内容
(一)贴息对象和条件。在贺兰县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经济企业、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个人。具体包括:
1.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经营主体,包括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2.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支小支农普惠金融经营主体;
3.脱贫户、监测户以及移民搬迁户从事生产发展经营的个人和法人主体(已享受脱贫人口小额贷款贴息的除外)。
(二)贴息标准。对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经营主体,以及辖区内支小支农普惠金融贷款贴息,按照当期基准利率50%执行贴息。对脱贫户、监测户以及移民搬迁户用于生产经营发展的贷款,按照当期基准利率100%执行贴息。
(三)贴息期限。以本次贴息资金规模为准,若无后续资金补充,本次贴息资金拨完即止。贴息申请核准顺序具体以银行放款时间为准。
1.对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贴息期限暂定1年(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新增贷款),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2.对辖区内支小支农普惠金融贷款贴息暂定3年(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新增贷款);
3.对脱贫户、监测户以及移民搬迁户用于生产发展贷款贴息暂定5年(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应提交材料。以各经办银行所需资料为准。
(五)申请程序。申请人到各经办银行申请。
本办法自2023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解读机构
贺兰县财政局;解读人:朱丹;联系方式:0951-8071362
正常工作时间:夏季时间:8:30-18:30 冬季时间8: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