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5-0007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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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3-24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4 |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贺兰县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优势创新资源攻克我县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难题,提高创新效率,增强创新能力,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兰县科技“揭榜挂帅”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是指通过征集需求、发布榜单,坚持不论资历、不设门槛,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一种新型科研组织管理方式。
项目发榜方是提出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重大需求或产业关键技术难题的县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贺兰县工信和科技局根据项目征集情况组织论证后面向全国张榜,符合条件且有研发实力的创新主体或各类创新主体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揭榜方主动揭榜,揭榜成功后与发榜方共同开展项目技术攻关。
第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聚焦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战略任务,结合我县“2322”九项计划,以及轻工纺织、新型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突出重大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和重大创新产品研发,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支持社会民生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实施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遵循需求牵引、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注重实效、确保绩效的原则。贺兰县工信和科技局负责项目征集、发榜、立项、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县财政科技资金每年支持“揭榜挂帅”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自签订协议时算起)。
第六条 “揭榜挂帅”项目发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县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重大技术需求或技术难题的企业,一般应为行业或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重点农业企业和生态环境、生命健康、公共管理等社发领域重点企业;
2.对我县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迫切需求;
3.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本行业领域推广应用,有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相关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
4.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和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第七条 “揭榜挂帅”项目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研发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
2.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并与发榜方共同完成项目实施;
3.具有充足的研发投入、良好的科研条件、成果转化和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
4.与发榜方不存在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同一项目发榜方不能作为揭榜方进行揭榜。
第八条 企业申报的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市、县级及以上同类资金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揭榜挂帅”项目的发榜方与揭榜方均需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项目发榜方与揭榜方应无重大科研诚信、安全、环保、税收等事故或不良记录。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联合揭榜的,必须明确挂帅单位,均须符合上述揭榜条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组织实施主要包括需求征集、论证遴选、发布榜单、揭榜申报、对接洽谈、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贺兰县工信和科技局常年征集生物医药、装备制造、适水等重点产业和新材料、新食品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定期筛选择优发布。发榜方(技术需求方)按照要求填报技术需求报送到贺兰县工信和科技局,需求内容应明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及揭榜方应具备的条件等。
(二)论证遴选。贺兰县工信和科技局对发榜方申报的技术需求进行初选,对符合贺兰县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的,实行联动机制,组织专家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产业发展急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需求。
(三)发布榜单。贺兰县工信和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会同发榜方研究确定榜单,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贤揭榜。
(四)揭榜申报。区内外相关单位按照榜单要求和自身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揭榜,填报揭榜申报书;主动与发榜方对接,细化落实相关具体内容,上报可行性方案及相关材料。贺兰县工信和科技局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发榜方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项目经费预算等进行评审,择优推荐揭榜方与发榜方对接洽谈,确定揭榜单位。
(五)对接洽谈。发榜方与揭榜方对接,按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可行性方案,洽谈研发资金使用计划及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等相关事项。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交付标的、考核指标、交付时限、付款金额及方式、产权归属等。
(六)项目立项。贺兰县工信和科技局对签订的揭榜协议审核通过后予以立项,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计划,并与项目主管部门、发榜方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
(七)实施管理。“揭榜挂帅”项目实行“里程碑”节点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分阶段拨付经费,纳入贺兰县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统一实施管理。
(八)项目验收。“揭榜挂帅”项目到期后,由贺兰县工信和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资金主要由发榜方、揭榜方按揭榜协议落实。单个项目财政科技资金按照项目投入总额的30%标准给予发榜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财政科技支持资金分三期拨付,科技项目合同书签订当年先拨付40%,“里程碑”节点考核通过后拨付30%,项目执行到期验收通过并进行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后再拨付剩余30%,到期验收不通过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发榜方和揭榜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揭榜协议和科技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纠纷。
第十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和科技项目合同书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揭榜挂帅”项目一般不得变更发榜方、揭榜方(单位名称变更除外)。因故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揭榜方、发榜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发榜方申请,贺兰县工信和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县工信和科技局委托专家研判后直接终止项目:
(一)由于企业转产、重组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市场重大变化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实施的;
(二)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方向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书约定进度和内容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五)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经通知整改后未能达到整改要求或拒绝整改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经多次催促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终止实施的项目,由贺兰县工信和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资金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对承担单位拒不退回资金的,县工信和科技局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揭榜挂帅”项目财政科技资金实行资金使用单位法人负责制。资金使用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财政科技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及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实施期内,贺兰县工信和科技局结合实际对项目开展必要的中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项目各方应主动配合评估评价工作,不得干扰、阻挠相关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安全等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贺兰县工信和科技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原《贺兰县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贺政办规发〔20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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