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6-0006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3-23 |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23 |
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考核科学的建、管、用长效机制,持续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有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 年第4号)《银川市农业农村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农规发〔2024〕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实施的全域治理建设项目、乡镇自行实施的秋冬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的工程设施、设备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建后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后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域治理项目、秋冬农田水利项目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泵站工程及配套设施、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设备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在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应当承担项目的建后管护监督职责,项目区乡镇(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承担辖区内项目工程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建后管护检查,组织签订管护责任书,建立管护任务台账,检查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的落实并定期调度。
第二章 管护内容、标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建后管护内容:
(一)田块整治工程。主要包括田埂、田间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田块整治相关工程。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主要包括蓄水池、农用机井、泵站等;灌排渠系、管道及配套建(构)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及其配套设施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工程、岸坡防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
(六)泵站工程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泵房水泵、过滤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及相应配套设施。
(七)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田间监测工程、自动化信息化工程、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等。
第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建后管护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农机下田坡道、田埂无垮塌,田间护坡无损坏,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田埂完整,能够有效保护农田。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各类渠(沟)道、管道工程、渠系建(构)筑物、高效节水灌溉以及配套设施等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且无安全隐患,渠沟、渡槽、倒虹、涵洞等各类灌排设施要定期清淤,确保过流能力达标、工程正常运行。
(三)田间道路工程。维持路面平整,路肩完好,能够满足农用运输车和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保存率达到85%以上,林相整齐、结构合理,岸坡防护等工程完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完善,运行安全,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六)泵站工程及配套设施。泵房水泵、过滤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及相应配套设施,设施完好,正常运行。
(七)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完好,信息完整准确。
第三章 管护职责和方式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为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管护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和完善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管护标准,加强对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
(二)按照建、管、用相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拟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
(三)指导管护主体做好管护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工程管护资金发挥作用。
(四)指导做好管护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为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管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在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后,乡镇(场)按照有关规定与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签订管护合同后,乡镇(场)要及时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内容,细化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配合乡镇加强对管护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管护能力。
(二)合理确定工程维修保养内容,确保工程管护经费发挥作用、工程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三)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项目工程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管护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管护实施主体落实管护制度,做好设施设备运行的维护保养,帮助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整理、汇总、报送管护实施主体管护情况,做好管护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管护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高标准农田项目区未实施土地流转的,村集体或其他灌溉管理单位为管护实施主体;已实施规模化流转的,管护实施主体为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与村集体签订委托管护合同,管护合同中明确双方信息、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经费、管护要求、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管护实施主体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因机械或人为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赔偿,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令损坏责任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管护实施人员。村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村集体负责安排管护人员开展管护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行选定管护人员实施管护。管护人员负责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巡视、检查、维修、养护等工作,确保正常运行。选聘管护人员应坚持公平、公开、能力匹配原则,明确选聘条件并公示,同等能力下优先选聘具备农田管护、水利维修等专业能力的人员,不得设置户籍、身份等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条件。
第十二条 跨乡镇、村组实施的工程项目,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对象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变更的,当地村集体应及时与变更后管护主体签订新的管护合同,并监督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停止经营,在新的经营主体落实之前,当地村集体应落实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各类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应主动增强管护意识,自觉接受村集体的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建后管护,共同管护好工程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鼓励乡镇(场)探索引入保险机制、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专业化机构等市场化方式,因地制宜建立管用有效的管护机制,扎实开展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专业化机构等市场化方式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遴选标准及过程向项目区群众公开,不得设置地域、规模、股权等歧视性条件。
第四章 管护经费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经费由维修维护费用、大修基金组成,采取多渠道筹措方式予以保障。一是维修维护费以乡镇(场)耕地面积为基准,按每年亩均8元标准由县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二是大修基金由县财政每年按300万元予以保障。大修基金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出现大规模损毁情况的维修及相关费用,乡镇(场)组织摸排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田间工程的实际损毁情况,3万元以内的损毁维修由村(居)委会申报,经乡镇(场)核实后实施维修。3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损毁维修由乡镇申报,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审批后,乡镇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申报组织实施维修。30万元以上损毁维修由乡镇申报,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发改、财政审核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组织申报实施维修;三是县财政统筹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转结余等相关资金予以保障;四是自治区、银川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秋冬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奖补资金可以作为管护经费补充。
第十七条 管护经费可用于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包括必要的简易管护工具购置、运行监测设备购置和第三方服务费等。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采用比价、询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供应方,确保经费使用的竞争性和透明性。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经费可用于实施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域治理项目、秋冬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护,结余的管护经费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管护主体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鼓励项目受益主体和村集体筹资投劳,建设并管护高标准农田,充分调动受益主体和使用主体的管护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经营权已明确归属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管护经费由其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管护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定,检查评定应包含经费使用的合规性、设备采购程序的公平性、管护服务质量等,检查评定结果备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检查评定作为管护资金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评定中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项目移交和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或自然资源局应当和项目所在地乡镇(场)办理工程设施设备移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合同,乡镇(场)委托项目所在行政村、受益单位或其他灌溉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签订工程设施设备代管合同。资产移交合同、工程设施设备代管合同中应明确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监管责任、工程受益主体管护责任,详细列明资产项目、内容及规格等造册清单,并附项目竣工图纸、工程分布图及工程量复核报告等必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持续发挥效益;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将工程设施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但依法处置自由资产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各类管护主体要认真履行管护责任、依法开展经营管理,为项目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坚决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统一调度,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乡镇(场)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实行特殊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七条 探索合理的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对因灾损坏严重的高标准农田,要积极申请大修基金资金,及时进行修复。严禁将不达标的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到高标准农田,严禁人为破坏各类工程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管护主体,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17日,有效期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