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护办法》共分6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明确管护办法的编制背景、适用对象、管护含义、管护原则、管护主体和管护体系。
第二章,管护内容。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内容及管护标准。
第三章,管护职责和方式。
(一)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为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管护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完善管护标准,指导监督主体工程管护;2.鼓励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建设;3.指导管护费管理使用,保障资金效能;4.指导管护档案资料管理。
(二)乡镇(场)人民政府为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管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1.项目初步验收后,办理工程移交、签订管护合同,制定管护制度、落实责任,配合县级部门开展管护人员培训;2.合理确定维修保养内容,保障经费效能和工程稳定利用;3.检查管护落实情况,督促实施主体履职,解决管护困难,汇总报送管护情况,做好档案管理。
(三)管护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确定实施主体。未流转土地的,由村集体或灌溉管理单位承担;已规模化流转的,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并与村集体签订委托管护合同。实施主体负责日常管护,机械或人为损坏按“谁损坏、谁赔偿、谁修复”原则处理。
第四章,经费筹集和使用范围。
1.管护经费由维修维护费、大修基金组成,多渠道筹措:维修维护费按乡镇(场)耕地亩均每年8元标准由县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大修基金由县财政每年保障300万元,按损毁金额分级审批实施维修;县财政统筹资金和上级相关奖补资金可作为补充。2.管护经费用于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包括简易管护工具、监测设备购置及第三方服务费等。3.经费专款专用,按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移交和保护利用。
1.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与乡镇(场)政府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移交合同和管护协议;乡镇(场)可委托行政村等单位管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2.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禁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3.对违反本办法的管护主体,县级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明确了办法的执行时间。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