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全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激励我县农村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积极发挥引领带动就业作用,增强内生动力,扩大有组织转移就业规模,促进我县经济与转移就业高效发展,特制定本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三、主要内容
该意见分扶持对象、主要职责及扶持补贴资金、申报流程、申报要求、资金来源等共十条,明确专项资金设立、项目内容、申报审批、划拨使用、监督管理等具体规定。其中:
(一)关于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意见》第二条“劳务经纪人是指县域内,经就业服务或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或从事二、三产业项目,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中介服务、带动就业且帮助农民增加收入的个人。劳务中介机构是指经审批服务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为我县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的组织机构。”
(二)关于专项资金的来源
《意见》第九条“扶持、培训、管理资金优先从我县转移就业示范县奖励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局兜底拨付。”
(三)关于专项资金的扶持项目和内容
《意见》第五条“带动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年龄为16-60周岁之间、农村贫困劳动力年龄为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均月工资2000元以上。”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转移就业人数、就业时间等申请转移就业补贴资金。
《意见》第六条“在我县转移就业过程中与各乡镇(场)工作配合度高、转移就业人数多、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和公信力的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可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优秀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原则上每年评选优秀劳务经纪人3-6人,每人一次性补贴资金2-4万元;评选优秀劳务中介机构2-4家,每家一次性补贴资金3-5万元。
(四)关于专项资金的申报方式
《意见》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三项作了详细规定,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年终集中奖励一次,经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实施时间
《意见》自2021年3月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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