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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1-12-01
来源 贺兰县政府办 解读单位 贺兰县发改局

一、实施背景:

国务院于2019年4月14日颁布《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自治区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 ,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与自治区同步做好相关法规制度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二、实施依据: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1.政府投资的定义

是指在贺兰县域范围内使用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政府债券(含地方债)、彩票公益金等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及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它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2.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的原则

(1)可行性论证、科学决策原则。

(2)财政承受能力、注重绩效原则。

(3)全过程管理原则。

(4)投资控制原则。

(5)责任追究原则。

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成员单位职责:

(1)项目单位依法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对与社会关系密切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工程移交管养、工程结算与决算、竣工资料归档等工作。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下达、项目的审查、立项,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3)县财政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评审、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职责。

(4)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查职责。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职责。

(6)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履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及相关审批职责。

(7)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

(8)县委网信办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职责。

(9)县纪委监委依法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责、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等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置。

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1)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2)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3)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4)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5)组织招标投标;

(6)项目施工建设;

(7)自验及各项专项验收;

(8)竣工验收;

(9)竣工结算;

(10)编制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二)项目计划内容

1.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选址及占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年度计划支付额;

2.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3.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2.县发改局负责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规性综合效益进行把关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及财政风险控制、项目绩效目标进行把关审核;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核。

3.项目预审通过后,依据招投标管理办法分别对施工项目;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政府单项或批量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报请审批。

(四)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10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09号)执行,后期国家政策如有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项目,按照《自治区发改委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转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通知》(宁发改法规〔2018〕296号)规定。

(五)控制价审核

政府投资概算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控制价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县财政局进行控制价审核。

(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2.在施工过程中,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一般情况不得有工程变更。

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4.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按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县财政、发改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5.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完成自验,并申请环保、消防、安监、档案等专项验收。

(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1.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出现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或财务中介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及开展咨询、造价、结算评估或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失实的,以及违反行业标准、擅自提高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投资流失和经济损失的,县人民政府须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罚,同一年度内受到两次警告、停业整顿一次的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企业黑名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对建设方、使用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中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履行职责、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等问题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发展和改革局所有。原《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贺政规发〔2021〕2号)自行废止。

政策咨询电话:贺兰县发改局 0951-3873283

正常工作时间:夏季时间:8:30-18:30 冬季时间:8: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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