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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烈属和军属及退役军人优待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06-01
来源 贺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单位 贺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5月31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印发了《贺兰县烈属和军属及退役军人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贺政规发〔202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做好烈属和军属及退役军人优待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全县烈属、军属及退役军人优待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

根据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退役军人办发〔2019〕1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宁退役军人发〔2019〕115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政治工作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关于做好军烈属、退役军人涉税服务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军政发〔2019〕99号)、民政部等3部委《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总则、维护军人荣誉、就业和政策扶持、优抚优待、管理和保障、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是制定本办法的意义。

第二章是维护军人荣誉。主要包含三项内容,分别是营造浓厚氛围、举行迎送仪式、组织走访慰问。

第三章是就业和政策扶持。主要包含五项内容,分别是做好就业培训、扶持产业发展、协调企业帮扶、搭建就业平台、享受税收优先。

第四章是优抚优待。主要包含九项内容,分别是保障基本生活、住房保障优先、实施救助优先、乘坐公交优待、医疗服务优先、抚恤补助优待、参观游览优待、优先参军入伍、享受教育优先。

第五章是管理和保障。主要包含两项内容,分别是积极化解矛盾、加强督导检查。

第六章是附则。主要是其他事项。

四、《实施办法》中相应条款的解读说明

第三条,对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家庭统一悬挂光荣牌。对获得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荣誉的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并慰问;对获得荣誉称号者,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第四条,每年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或重要纪念日,对军烈属、功臣模范、生活困难和建档立卡退役军人进行走访慰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对参加抗日战争、抗美援朝老战士、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退役军人、烈士子女、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离世后给予慰问。

第十条,对因病、因灾、因残等导致生活困难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采取增发抚恤金或发放临时生活救助方式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退役军人可采取发放临时生活救助方式补助,救助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对参战、涉核退役军人每年进行一次临时生活救助(含取暖费)。

第十二条,对因病致贫的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条件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补贴人员范围为:1-10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参战、涉核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岁以上(含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0元。

第十五条,对新批准的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其遗属可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烈属和退役军人凭双拥卡等有效证件,按相关规定游览区内3A及以上(含)景区免除首道门票。

五、解读单位

《实施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读,

政策咨询电话:贺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51-8598902

正常工作时间:夏季:8:30-18:30  冬季:8: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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