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县城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县城  ★西部百强县
您当前浏览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贺兰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奖励 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3-08-16
来源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单位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为推动全县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激发全县村“两委”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2020年全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有关事项的通知》(宁组通〔2020〕16号)要求,结合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2023年8月8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了《贺兰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意义

当前,各村“两委”干部的补贴待遇标准是统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情况好不好与村干部收入之间的关联不大,导致部分村干部抓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不高,经济发展成效不明显。对此,贺兰县改革村集体经济发展主体的收入模式,探索将村集体经济经营组织经营收益增量与干部奖励挂钩,充分挖掘和释放乡村振兴的基层组织活力。

二、政策依据

我们制定《贺兰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奖励办法(试行)》 主要依据以下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2020年全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有关事项的通知》(宁组通〔2020〕16号)

三、主要内容

(一)文件概述

《贺兰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奖励办法(试行)》全文8条,该办法综合考虑了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奖励标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管理成本后盈余到账的收入,增量指经营收益同比增长量(本年度经营收益-上年度经营收益)。该办法主要内容是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奖励分配、收益认定、经营收益计算口径、奖励程序、负面清单等作出规定,指导科学、合理使用我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奖励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程序选举、任命的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及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出贡献的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贺兰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奖励办法(试行)》是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2020年全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有关事项的通知》(宁组通〔2020〕1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强调了要在“四议两公开”的前提下,对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程序选举、任命的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及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出贡献的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奖励。该办法的实施,可以推动我县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增强村“两委”成员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

(三)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内容分为8条: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奖励分配、收益认定、经营收益计算口径、奖励程序、负面清单和工作要求。

1.奖励对象:

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程序选举、任命的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及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出贡献的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乡镇和机关部门下派到村任职的干部。

2.奖励标准:

对当年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不低于10万元,增速不低于5%,且连续两个年度有经营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从当年经营收益增长部分中提取的奖励资金,提取的奖励资金不超过8万元,奖励分四个档次。

第一档: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在3万元(不含3万)-10万元的(含10万元),提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的8%予以奖励;

第二档: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在10万元-20万元的(含20万元),提取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的9%予以奖励;

第三档: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在20万元-30万元的(含30万元),提取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的10%予以奖励;

第四档: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在30万元以上的,提取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的12%予以奖励。

3.奖励分配:

奖励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打破“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倾向。根据村“两委”成员、在职后备干部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贡献大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和乡镇(场)党委研究通过后进行奖励。其中,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最高奖励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30%。

4.收益认定:

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一个财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管理成本后盈余到账的收入为经营收益,经营收益同比增长量为经营收益增量(本年度经营收益-上年度经营收益)。

5.经营收益计算口径:

经营收益=经营性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1)经营性收入:指村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

①经营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劳务收入等。这部分收入既有村集体经济组织销售产品物资的收入,如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果园、林地、牲畜等取得的农产品销售收入;也有对外提供劳务和服务形成的收入,如提供机耕服务形成的收入;还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固定资产形成的收入,比如出租房屋形成的出租收入等。

②发包及上交收入:指村集体取得的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③投资收益:指村集体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2)经营管理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销售产品物资、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和支出。

①经营支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生产或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或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②管理费用: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发展经营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6.奖励程序:

(1)村级申请。当年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考核工作结束后,符合奖励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向乡镇(场)党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提交奖励分配方案、奖励人员、奖励数额、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收支凭据、经济合同等书面材料。

(2)乡镇审核批复。乡镇(场)要及时对申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资产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经济合同,当年银行对账单,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奖励分配方案等进行研究,研究确定后以书面批复形式反馈至申报村集体经济组织。

(3)部门备案。乡镇(场)党委要及时将批复的奖励方案报送县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4)奖金发放。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各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由各乡镇(场)纪检部门进行调查,对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将违纪问题移交县纪委监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奖励资金发放至相关人员账户。

7.负面清单:

(1)村集体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申报奖励资格:

①出现重大信访涉稳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村干部严重违法违纪(班子有1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或被刑事立案)等问题的;

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较上年度出现下降,或因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的;

③在年度“星级评定”过程中被降星的;

④其他不符合申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奖励的情形。

(2)个人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领取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奖励:

①村“两委”及后备干部任职时间不满半年的;

②村“两委”及后备干部非正常离任的;

③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

④所负责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⑤组织、参与越级上访,参与群体性事件的;

⑥其他不符合领取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奖励的情形。

8.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与村干部收入挂钩机制,有利于树立正确导向、激发干事创业氛围。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奖励情况纳入乡镇(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乡镇(场)党委要坚持把规矩意识贯穿到此项工作全过程,在审核把关、会议表决、对外公示等环节上,都要按规矩走、按规矩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明确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管,严禁未经合法程序审议、审核进行奖励。严禁巧立名目发放奖金,或擅自提高奖励标准,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乡镇(场)党委对奖励方案要严格综合评估审核,避免出现滥发奖金、违规违纪等问题。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将违纪问题移交县纪委监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是注重结果运用。各乡镇(场)要注重树立村集体经济发展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干部的社会认可度和自身归属感,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不重视的,按照《贺兰县村干部末位淘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2023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8日。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