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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3-08-28
来源 贺兰县政府办 解读单位 贺兰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贺兰县人民政府公布了《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23〕4号),自公布之日2023年8月2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依据《关于印发<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财规发〔2022〕2号),在《贺兰县财经委员会关于印发<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贺财办发〔2021〕2号)的基础上修订《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章四十七条,分别从总则、管理规定、资产处置程序、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无偿划转和捐赠、转让和置换、报废和损失核销、处置收入、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及十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需重点说明的条款如下:

第五条,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第十一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闲置资产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三条,应进行公开交易的处置方式新增“出租”。

第十四条,明确涉及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无论价值大小,由资产所属部门提出意见和申请,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县报财政局按规定权限审批,重大事项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明确了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严格执行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自行审批处置。重大事项由各部门报贺兰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明确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明确了除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另有规定外,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将处置方式中的“无偿转让”修改为“无偿划转”。

第二十条,规范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办理程序:贺兰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三、四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部门与上级单位之间及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二十二条,新增《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和捐赠资产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新增《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申请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和置换资产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一条,新增《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细化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损失资产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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