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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4-05-13
来源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单位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贺政办规发〔2024〕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依法依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要求,为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依法依规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县根据日常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的情况,修改完善了《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办法》的解读说明

本《办法》共分五大内容要点,对租金收缴范围、收缴方式、对象审查和收缴标准、使用管理及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租金收缴范围。全县已建成交付使用并进行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

(二)租金收缴方式。《办法》明确了租金收缴实行按年收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承租人住房合同签订情况,开具财政电子票据,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三)对象审查和租金收缴标准。《办法》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资格审查时间及租金收缴标准进行了明确:一是实行每年定期对承租人保障资格审核一次,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资格审查由企业自行负责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每半年核查一次;三是对租金收缴实行差别化管理,对民政局确定的(第一类)房租每月每平米按1.2元收取,对新就业和外来务工(第二类)申请人员每月每平米按3.2元收取;四是承租人因收入提高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因特殊困难原因暂时不能腾退的,可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核实批准可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租金标准执行,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承租人诚信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租金使用管理。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设备更新、物业服务补贴和弥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不足部分及设施更新等支出。

(五)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减、免规定,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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