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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2025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扶持政策》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4-12-06
来源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单位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6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贺兰县2025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扶持政策》(贺政办规发〔2024〕9号)(以下简称《政策》),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的起草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答:为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千方百计促进脱贫人口增收的工作方案(2024-2025年)》《关于促进低收入组脱贫人口持续稳定增收的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

二、《政策》的扶持范围有哪些要求?

答: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全县脱贫户(不含脱贫不享受政策户)、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户);洪广镇、金贵镇、南梁台子管委会、立岗镇“十二五”和“十三五”政策性移民;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类经营主体。

三、《政策》有哪些扶持措施?

答:

(一)养殖和种植业扶持

1.个人养殖和种植业扶持

(1)移民户养殖奖励。存栏牛3头以上(含3头),养殖数量较上一年度增加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每增加1头牛给予1000元奖励。存栏肉羊30只以上(含30只),养殖数量较上一年度增加且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每增加1只羊给予100元奖励。梅花鹿养殖2只以上(含2只),养殖数量较上一年度增加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每增加1只鹿给予1000元奖励。存栏猪10头以上(含10头)且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每头猪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各项养殖奖励资金年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以上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

(2)脱贫户、监测对象养殖奖励。对存栏牛1头以上(含1头)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每头牛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存栏肉羊(猪)10只(头)以上(含10只或头)且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每只(头)羊(猪)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梅花鹿养殖1只以上(含1只)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每只鹿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以上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除上述养殖品类外,利用自有庭院设施和空闲院落发展家禽20只以上、中蜂2箱以上等特色养殖业,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各项养殖奖励资金年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

(3)移民户种植业奖励。租用大棚自己发展种植,每栋大棚按年租金的50%给予奖励。按照自有或租用大棚内土地实际种植瓜菜面积,每亩一次性奖励1000元;发展菌菇种植购买菌棒的,每个菌棒奖励1元(瓜菜种植和购买菌棒奖励不能同时享受)。在自有土地或承租的土地上自主发展瓜菜种植,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每亩一次性奖励500元。发展枸杞芽菜种植,对购进枸杞芽种苗且发展枸杞芽菜种植的,每亩一次性奖励3000元。种植实行每月动态登记及备案,以上种植户年内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对2025年内自愿购买村集体二代以上日光温室发展种植业的,按棚内面积每亩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脱贫户、监测对象种植奖励。租用大棚自己发展种植,每栋大棚按年租金的60%给予奖励。按照自有或租用大棚内土地实际种植瓜菜面积,每亩一次性奖励1500元;发展菌菇种植购买菌棒的,每个菌棒奖励1元(瓜菜种植和购买菌棒奖励不能同时享受)。在自有大棚、庭院、土地或承租的土地上自主发展瓜菜种植,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每亩一次性奖励600元。对购进枸杞芽种苗且发展枸杞芽菜种植的,每亩一次性奖励3200元。种植实行每月动态登记及备案,以上种植户年内最高奖励不超过4万元。对2025年内自愿购买村集体二代以上日光温室发展种植业的,按棚内面积每亩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5)产业设施及饲草奖励。鼓励脱贫户、监测对象发展养殖业。自用青贮饲草种植,每亩补贴300元。新建青贮池且每户仅限1座,使用预制板或混凝土浇筑,池壁(底)厚度在10厘米以上且贮草50立方米及以上,每座补贴3000元。新建青贮池需向乡镇申请备案,乡镇汇总情况后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后方可建设。

2.新型经营主体种植业扶持

(1)发展设施农业。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在重点村新建标准化设施农业,规模在10亩以上,建成验收后,按建设面积(棚内面积),大拱棚给予每亩1万元奖励,二代以上全钢架日光温棚给予每亩2万元奖励,当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设施农业项目均与脱贫户、监测对象及移民户直接收益分红或承租相挂钩,其中奖励资金的50%作为村集体和农户入股资金,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入股资金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入股资金分红年收益由协议双方商议。2025年已享受各类资金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2)发展规模化种植业。对于通过流转本县农村土地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种植的经营主体,建设高端智能设施温棚发展规模化种植,带动移民户、脱贫户、监测对象30人以上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且每栋占地20亩以上,每亩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往年已享受过奖励的经营主体不再重复奖励。发展葡萄、番茄、瓜菜等设施种植业,带动移民户、脱贫户、监测对象20人以上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且集中连片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每亩奖励500元,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属于传统种植业的,集中连片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且带动移民户、脱贫户、监测对象20人以上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按照每亩200元给予奖励,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劳务产业扶持

1.脱贫户、监测对象、劳务移民就业务工、创业扶持

(1)就业务工奖励。对脱贫户、监测对象及劳务移民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奖励。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户到合作社、企业等单位自主务工或通过劳务协会组织劳务就业的,年度务工收入达到1万元及以上不到2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2万元及以上不到3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3万元及以上不到4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4万元及以上不到6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6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在就业帮扶车间稳定就业(就业时间达到6个月)的,在务工奖励基础上额外奖励2000元/人。年内每人最高奖励不超过6000元。劳务移民就业务工奖励每户每年限一人。

(2)一次性交通奖励。对脱贫户、监测对象及政策性移民户跨县、跨省就业进行奖励。脱贫户、监测对象稳定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跨县就业给予200元,跨省就业给予800元一次性交通奖励,6个月以上的跨县就业给予400元,跨省就业给予12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十二五”、“十三五”政策性移民跨县、跨省稳定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200元和800元一次性交通奖励。

(3)自主创业奖励。对脱贫户、监测对象及劳务移民利用县域内庭院及固定场所(含摊位)自主创业,取得营业资格,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自申报之日起),提供经营收入凭证的,脱贫户、监测对象自主创业年度营业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每户自主创业年度营业额每增加1万元,给予1000元奖励,年内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劳务移民自主创业年度营业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劳务奖励

(1)劳务经纪人和劳务输出组织奖励。对已在相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各项证照齐全的劳务派遣公司或劳务协会等,对外输出困难劳动力的给予支持奖励。其中,对稳定输出移民10人以上30人以下,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100人以上(脱贫户、监测对象不少于20%),且务工时间连续3个月以上,人均月劳务收入不低于2000元的劳务经纪人或劳务输出组织,分别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此政策与《贺兰县关于培育扶持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的实施办法》(贺政办规发〔2022〕6号)不可同时享受。

(2)经营主体用工奖励。支持本县域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进乡镇、进车间、进村社,对在本村发展经营,并带动移民、脱贫户、监测对象稳定务工6个月以上的企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提供工资发放名册及银行流水,按照当年实发移民、脱贫户、监测对象工资总额的3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各类经营主体在移民地区通过领办、订单生产、流转入股等方式助力发展庭院经济,广泛吸纳移民群众以土地、庭院、资金入股和务工等形式参与,盘活闲置庭院资源,形成稳定联农带农机制的,每个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

(三)兜底保障人员补助

1.集中供养补助。针对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照护的脱贫户、监测对象,依托现有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集中进行托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金奖励办法》,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6000元,其中使用自治区资金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县财政配套资金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

2.老年饭桌就餐补助。针对脱贫户、监测对象中单双老户、一二级肢体残疾、患有大病人员,通过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饭桌进行集中看护,解放家庭剩余劳动力。单双老户、一二级肢体残疾、患有大病人员由老年饭桌、日间照料中心提供一日两餐,每天就餐标准20元,就餐人员每天自理费用3元,剩余17元由县财政资金保障。

3.居家照护补助。针对脱贫户、监测对象中失能人员及学龄前儿童,通过采用雇用邻里或亲属照料的方式进行看护的,给予雇用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直系亲属每人每月100元,近亲属每人每月200元补助。进一步解放家庭主要劳动力,在失能人员有人照料的同时家庭主要劳动力可通过就业务工增加家庭收入,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资金保障。

四、如何申报?

一是发展种养殖业的个人在种植、购入及出栏前要及时到所在村委会备案,村委会每月进行动态监管,并登记造册,以统计周期内种养殖数量最小值作为兑现依据,未在村委会登记备案的不予验收奖励。二是申请就业务工、创业扶持及一次性交通奖励的个人,及时向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资证明及工资流水等相关收入凭证。三是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及时向所在村和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每个经营主体2025年内只能申请一项奖励政策,且必须按月建立用工台账,村级组织人员定期对经营主体的用工情况实地核实。四是兜底保障人员补助由民政局负责组织申报、验收,各乡镇(场)对兜底保障人员进行审核申报,登记造册,民政局进行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合格后根据行业要求进行资金拨付。五是脱贫户、监测对象、移民户及经营主体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取扶持奖励资金的,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有权组织相关单位依法追回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类补贴政策不可同时申请。

五、资金如何兑现?

本政策中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保障。涉及种植、养殖、劳务产业扶持奖励资金,由乡镇(场)按照财务支付程序组织兑付;涉及兜底保障人员补助由民政局负责,根据行业要求进行资金兑付。

本扶持政策由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有政策与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政策咨询电话:贺兰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0951-807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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