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贺兰县关于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贺党发〔2015〕1 号,以下称“非公经济三十条”)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发挥政策的引领、撬动作用,充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和结构调整,助推贺兰追赶发展、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现就做好 2015年加快非公经济发展政策扶持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
1. 2015年设立的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项目无偿资助。
2.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县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就高兑现;列入上级补助的项目不重复补助,就高兑现或按上级确定的标准给予相应补助;除新建的重大项目以外,兑付的奖励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该企业缴纳县本级税收总额的 30%。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
1. 申报项目企业必须是在贺兰县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申报项目企业要如实填报申报资料,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2.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有关政策,市场发展前景看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不安全生产事故,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
3. 项目申报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 坚持单一申报原则,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个专项支持范围的,只能选择一个专项进行申报。
(二)项目优先支持的方向。
1. 项目被列入 2015年区、市重点项目。
2. 项目为投资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项目不予扶持的情况。
1. 项目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料不真实或不齐全,存在虚报、缺报情况。
2. 对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节能环保不达标,不履行社会保障义务的,被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不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3. 投资强度低于 120万元 /亩,且亩均税收低于 2万元 /亩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
4. 欠税企业不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专项及审核部门。
将“非公经济三十条”申报项目划分为四个专项,按所属专项进行申报,分部门审核。
1. 加快产业升级专项,包括“非公经济三十条”第 3、 6、 8、 13-19、 21-23、 25条。
牵头单位: 发改局
配合单位: 服务业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审计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2. 扩大税收融资专项,包括“非公经济三十条”第 5、 7、 24、 27、 28条。
牵头单位: 财政局
配合单位: 金融工作局、统计局、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3. 推动技术进步专项,包括“非公经济三十条”第 9-12、 20条。
牵头单位: 科技局
配合单位: 招才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4. 促进企业成长专项,包括“非公经济三十条”第 2、 4、 26条。
牵头单位: 统计局
配合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二)工作程序。
1. 企业申报。 各企业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15日内,向项目所属专项牵头单位进行申报(附件 1),申报材料按所属专项具体要求进行申报(附件 4,纸质一式 2份,附报电子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积极做好本辖区企业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动员工作。申报政策扶持项目时间节点为 2015年 1月 1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
2. 部门审核。 县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 4牵头部门要按照专项分工要求,安排专人对企业申报项目及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填写项目汇总表(附件 2),并于 2016年 3月 1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通过初审后的奖励专项向县 政府办申报(同时抄送县发改局)。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相关统计数据,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相关税务数据。
3. 集中复审 。县政府分管领导会商县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国土局、住建局、人社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对牵头单位初审上报的项目及材料进行全面复审,复审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并公示,研究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