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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及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5-12-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就划定贺兰县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国道110、京藏高速、绕城高速、国道109、金河路、滨河大道两侧宽幅林带及其林缘;乡、村、社所有宽幅林带两侧及其林缘,包括环庄点林带;林业发展规划中明确划定的林地;金山自保局全境为全县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5日至第二年5月31日;

  森林防火戒严期:每年2月20日至4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烧荒、烧草、烧田埂、烧秸秆,禁止在林区、林带内上坟烧纸。

  2.禁止进入林区及林带内吸烟、取暖、野炊、燃放鞭炮等一切野外用火,坚决杜绝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发生森林火灾的义务,一旦发现火情,应迅速就近报告所在村社、乡镇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51-8062719)。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火灾扑救。

  4.凡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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