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洪广镇:
按照区、市加大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做好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加强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贺兰段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认真做好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总体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清理保护区内涉及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设施。对保护区内设置的所有矿权、所有项目进行核查,对违规审批、违法建设的项目依法从严查处;对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综合施策”的原则和有利于生态保护大局的要求,集中力量解决保护区内生态环境问题,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二、整治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全面清查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设施)
对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内的非法人类活动情况进行再排查、再梳理,全面调查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施)的建设时间、批准单位、现状、占用林地及环评等情况,对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工矿企业、保护区2011年调规后新建的项目以及“一地多证”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列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设施)清单,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加强对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支持,协调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支持自治区对保护区的清查工作,对妨碍公务的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林业局。
责任单位:国土局、发改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公安局、文广局、洪广镇。
完成时限:2017年1月25日前完成清查工作,列出项目清单;3月30日前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二)依法整治保护区内农林种养殖、交通、旅游等建设项目(设施)
1.百寺山庄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协调西夏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17年1月30日。
(2)制定相应拆除方案,依法对百寺山庄农家乐进行拆除。
责任单位:洪广镇。
配合单位:公安局、国土局、文广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大队、消防大队、公证处。
完成时限:2017年3月1日。
(3)协调贺兰山农牧场及区国土厅,对土地证进行依法确权、合理变更。
责任单位:国土局。
配合单位:洪广镇。
完成时限:2017年3月10日。
2.宋占宁农田种植。
(1)督促宋占宁按照其与贺兰山岩画管理处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尽快领取补偿款,搬离拜寺口8队。
责任单位:洪广镇。
完成时限:2017年3月1日前。
(2)协调贺兰山农牧场及区国土厅,对宋占宁承包的100亩国有土地进行依法确权、合理变更。并依法收回宋占宁承包的100亩国有土地。
责任单位:国土局、洪广镇。
完成时限:2017年3月10日。
3.贺兰山1958旅游开发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严格加强该项目建设管理和做好二期项目审核把关,完善相关建设、环评手续,依法确权、合理变更土地手续。
责任单位:国土局、文广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住建局、环保局、洪广镇
完成时限:2017年3月10日。
4.鹿盘寺公路。完善相关建设、环评审批等手续。
责任单位:交通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3月10日。
5.鹿盘寺。完善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人类活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
牵头单位:文广局。
责任单位:宗教局、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洪广镇。
完成时限:2017年3月10日。
(三)依法拆除洪广镇境内原拜寺口8队地上附着物。
1.制定拆迁实施方案,报政府研究审核后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洪广镇。
完成时限:2017年3月1日前。
2.对地上附着物实施拆迁,进行绿化补植和生态恢复。
牵头单位:洪广镇。
责任单位:住建局、林业局。
完成时限:2017年3月30日前。
3.对原拜寺口8队土地进行依法确权、合理变更。
责任单位:国土局、洪广镇。
完成时限:2017年3月日。
(四)依法查处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设施)。
对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导组反馈的宰牛沟砂石厂问题紧盯不放,督促其绿化复垦。
责任单位:国土局。
配合单位:林业局、环保局、洪广镇。
完成时限:2017年4月30日前。
(五)依法加强保护区林地用途管制。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要求,全面开展保护区土地确权专项清理工作。依法对与保护区林权证重叠的土地证、草原承包证以及荒地承包经营合同、协议等进行认真清理,确保保护区内土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对土地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严肃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依法确权。对持有其他权属证明的林地,确权登记变更,妥善处理好“一地多证”问题,为保护区依法管理扫清障碍。
牵头单位:林业局。
责任单位:国土局、洪广镇。
完成时限:2017年3月1日前完成林地确权的调查工作;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林地确权变更登记。
三、组织机构
为推进有力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县政府成立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总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 刚 政府副县长
牛东学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进平 林业局局长
成 员:韩廷锋 政府办主任
曹 凯 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杨 慧 发改局局长
傅 龙 安监局局长
徐 东 财政局局长
常雪峰 国土局局长
李宗怀 住建局局长
吴志军 农牧局局长
宋 健 环保局局长
孙富忠 交通局局长
郭利平 文广局局长
刘 伟 市场监管局局长
孙 明 公安局副局长、城管大队队长
张兴旺 信访局局长
董 斌 洪广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杨进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充分履职。各责任单位和有关乡镇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贺兰山生态保护的极端重要性,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履行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和保护责任,确保相关问题整治到位。贺兰县自然保护区总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听取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各责任单位每十天要将整改情况报县政府办。
(二)通力协作,整体推进。各责任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密切配合,按照方案部署和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牵头单位要敢于担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好实施方案。配合单位要积极主动,全力配合,确保各项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公安局对综合整治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信访局要做好总体整治过程中的信访维稳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供电公司要落实拆除项目的停电措施。监察局要加强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动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工作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大生态保护宣传力度,全面加强保护区生产建设活动的审核、监管,坚决杜绝违法行为,防止问题反弹。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