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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发〔2018〕37号 发布日期 2018-05-0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和十四届县委2018年第8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全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和《关于下达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宁建发〔2018〕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棚户区改造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把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结合起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提高我县城镇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 

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群众自愿。 

要深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家中走访调查,征求改造安置意向,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动员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公开公平。 

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坚持公平公开原则,按照程序组织房源,并按照要求公示、公开相关信息。 

三、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贺兰县立厦商贸有限公司。 

四、实施范围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宁建发〔2018〕3号)要求,贺兰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2296套,依据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8年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函》(贺政函〔2018〕52号),本项目计划先在习岗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片区实施665套。 

习岗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片区征收改造556宅665户,拆迁住宅建筑面积99750平方米,其中565户拟采取购买商品住房的方式进行安置,需购买安置住房565套,剩余100户拟采取货币直接补偿方式安置(改造计划详见附件表1)。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标准及方法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要求及本项目涉及居民实际需求,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安置。 

1.居民自主购买安置住房。政府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提供商品房房源,确定安置价格,县住建局对商品房房源进行备案并建立房源库,提供给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2.货币直接补偿。根据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的补偿款价格,向棚户区(城中村)居民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二)征收安置标准。 

习岗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片区按照本方案和《贺兰县城乡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试行)》(贺政发〔2012〕80号)和《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棚户区改造征收习岗镇村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28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三)征收安置方法。 

1.居民自主购买安置住房的安置方法。 

县住建局公开发布征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的公告,房源价格应低于市场销售价格5%以上,征集的房源在政府网站公示,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居民选择。 

棚户区(城中村)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的,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持本片区房屋征收安置单位出具的安置单,选定房源,房源提供方(开发公司)填写安置单回执联,交房屋征收安置单位。 

房屋征收安置单位负责与房源提供方核算安置房价款,棚改拆迁补偿款不足以支付安置房价款部分棚改居民自行承担,并将差额部分交给房源提供方,房屋征收安置单位与房源提供方进行结算,出具结算单。 

安置房价款低于拆迁补偿款的,剩余部分由房屋征收安置单位核算后支付给棚户区(城中村)居民。具体标准按照《贺兰县城乡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试行)》(贺政发〔2012〕80号)和《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棚户区改造征收习岗镇村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28号)执行。 

商品安置房源提供方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等资料,于每月10日前与房屋征收安置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棚改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将资金支付给房源提供方。 

2.货币直接补偿安置方法。 

采取货币直接补偿安置的,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棚户区(城中村)居民交房1个月内由安置单位将征收补偿款支付给棚户区居民。 

(四)安置住房房源的要求。 

1.安置住房房源应具备的条件。 

(1)县城规划区内(不含德胜商住区),已建成或基本建成,主体封顶、五证齐全(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符合抗震设防、建设节能等强制性标准的商品住房; 

(2)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齐全; 

(3)安置住房房源产权明晰,未抵押,无纠纷; 

(4)必须在2018年6月底前通过竣工验收能交付使用。 

2.拟征集参与棚户区(城中村)安置的商品房房源为东方威尼斯、月湖一号、美茵湖城等县城规划区内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房源情况详见附件表2)。 

六、投资估算 

本项目总投资30478万元,其中征收安置补偿费27930万元,基本预备费1396.5 万元,实施期利息592.9万元,其他费用558.6万元。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6278万元,由县财政负责筹集,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6%;申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长期贷款242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79.4%(详见下附件表3)。 

(一)征收安置补偿费。 

1.采取货币直接补偿安置。 

根据习岗镇前期调查,预计习岗镇安置片区约100户需采取货币直接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共需要征收安置补偿费4200万元,其中: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宅基地上房屋、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房屋搬迁、奖励、过渡安置费等费用,按照每户10万元测算(详见下附件表4)。 

2.采取住房安置。 

本项目安置房总价款按照预计购买安置住房套数进行测算,其中:习岗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片区,需购买安置住房565套。按套均面积100平方米估算,均价3200元/平方米,估算套均价格为32万元。其他补偿费用包括拆迁房屋、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其他附属设施补偿及房屋搬迁、奖励、过渡安置费等费用,其他拆迁补偿费用按照每户10万元测算(详见附件表5)。 

(二)基本预备费。 

本项目预备费按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5%计算,共计1396.5万元。 

(三)实施期利息。 

本项目实施期1年,贷款额度24200万元,实施期利息共计592.9 万元。 

(四)其他费用。 

本项目其他费用包括测绘费、评估费、垃圾清运费、工作经费等,共计558.6万元。 

七、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2018年4月15日前)。 

完成《贺兰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工作,习岗镇完成征收房屋的入户调查及宅基地和附着物的测绘工作,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 

(二)组织实施(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 

习岗镇组织开展待征收房屋的评估及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工作,并根据协议和安置面积做好具体安置工作。每月15日、30日前将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公章后报县住建局。 

(三)档案归档(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 

习岗镇加强棚户区改造档案管理工作,档案要求一户一档,按照各社分别建档集中管理。档案封皮要注明棚户区(城中村)片区具体村社名称、档案编号、棚户区(城中村)征收改造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收集到户籍证明、土地和房产手续等资料复印件,完善后交县住建局存档一份。   

八、优惠政策 

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中关于推行货币安置的激励政策执行。 

附件:1、表

2、贺兰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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