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街道办:
现将《贺兰县关于进一步加快国寿城乡居民“百姓保”人身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关于进一步加快国寿城乡居民“百姓保”人身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2〕53号)文件精神,积极落实新时期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新要求,着力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农村居民小额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积极发展“百姓保”人身保险,是保险业主动参与社会保障、有效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对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广大城乡居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贺兰支公司在我县开展“百姓保”人身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县政府的引导支持下,依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商业保险的作用,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保障体系,进一步填补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空白,以提高城乡居民幸福指数和抵御各类意外风险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百姓保”人身保险重点解决城乡居民意外伤害风险问题,应坚持量力而行,采取与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支付能力相适应的方式操作实施。
(二)政府引导,自愿参保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从我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按照市场规则,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和网络优势,为群众提供优质实惠“百姓保”人身保险服务。
(三)个人缴费,保本微利的原则。“百姓保”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个人负担,保险公司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最大限度地回报参保群众。
三、保险内容
(一)险种名称。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二)缴费标准。城乡居民每年每户保险费100元。
(三)保险金额。每户意外伤害身故(含猝死)保险金额69000元,意外伤残保险金额69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9000元。其中:
每人意外伤害身故(含猝死)保险金额=每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家庭户口簿记载有效家庭总人数(以下简称人均意外伤害身故保额)。
每人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每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家庭户口簿记载有效家庭总人数(以下简称人均意外伤残保额)。
每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每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户口簿记载有效家庭总人数(以下简称人均意外医疗保额)。
(四)参保对象。年龄在75岁以下,具有贺兰户籍或居住在贺兰县内的常住人口,均可参加“百姓保”人身保险。
(五)赔付方式。
1.发生意外身故(含猝死),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人均意外伤害保额。
2.发生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按《中国人寿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七级赔付,最高赔付人均意外伤害保额。
3.发生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情况进行赔付。出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并已得到社保或从第三方部分报销的,保险公司对剩余部分按90%给付保险金;出险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也未从第三方抵报销的,保险公司在扣除100元起付线后,按实际支出医疗费用按8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所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人均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人均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百姓保”人身保险保障范围涵盖了各种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事故,包括交通意外事故,从事农业生产或从事其它经济活动发生的各类意外伤害等。
5.“百姓保”人身保险赔付不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充医疗报销相抵触。“百姓保”人身保险对意外身故采取定额给付身故金;对于意外伤残,则按残疾比例给付保险金;对于意外医疗,则按照条款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最大限度保护参保人利益。
6.对于手续齐全且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3个工作日给付款即可到达客户银行账户;手续齐全且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的7个工作日可到达客户银行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场、街道办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百姓保”人身保险推广的目的意义,高度重视本辖区居民推广参加城乡居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切实提高城乡居民“百姓保”人身保险的覆盖面,预防城乡居民因病、因意外事故返贫。
(二)积极配合。各乡镇场、街道办要积极配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贺兰支公司的推广工作,通过组织辖区居民集中宣传推广、上门服务等方式,做好城乡居民“百姓保”人身保险相关政策解读,参保动员等工作。
(三)认真组织。各乡镇场、街道办要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城乡居民“百姓保”人身保险覆盖目标(详见附件),组织村(居)“两委”班子,进村入户做好动员工作,切实提高我县城乡居民“百姓保”人身保险覆盖率。
附件:贺兰县2019年“百姓保”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