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贺兰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县河湖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河长制工作全面深入推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宁党办〔2017〕4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意义、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意义
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开展河湖水域确权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任务,明晰河湖水域产权是水利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有利于河湖水域的管理保护和安全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有利于建立水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和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通过划定河湖水域岸线权属,可以进一步发挥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社会经济效益,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度,逐步建成河湖水域空间和水资源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二)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全县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水资源底数,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和资源保护责任,确定河湖水域空间使用权权属,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边界,推进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维护保障全县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明确河湖水域岸线地理坐标,坚持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将全县河湖水域岸线范围内的河湖、沟渠、湿地、湖泊对划界及水利工程等生态空间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畴。到2020年初,基本完成全覆盖的河湖水域管理保护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为建立水生态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河湖管理保护体系、全面推行河长制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原则
1.明确权责,保障权益。明晰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权,合理界定管理权范围,依法划定保护范围界线。按事权划分、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划分各级监管职责,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维护河湖水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划界确权坚持绿色发展,节约优先,保护为主,满足河湖水域资源合理稳定利用和维系良好的生态环境对河湖水域合理开发使用的需求。强化规划约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促进河湖水域休养生息,维护全县水域健康生态功能。
3.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相关部门参与划界确权工作积极性,建立河长制相关部门联动协同机制。鼓励各行政村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划界确权工作,广泛征询农民群众意见,积极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凡农民集体管护的水域及水利工程须经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4.规范程序,依法登记。将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畴,摸清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资源情况和范围边界,依法明晰各类权属。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等程序,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照规范内容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全县河湖水域利用的实际出发,坚持划界确权一河一策,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划界确权方案,对河、湖、渠、沟等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进行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新技术引领,引入“3S”“互联网+”等调查确权手段,实现与不动产登记的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入库和统一登记的无缝衔接。
6.成果共享,部门衔接。充分利用既有水利部门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试点、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国土部门河道流域、林业部门的湿地确权等部门确权资料,实现相关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确权成果共享利用。
二、调查范围和确权划界标准
(一)调查确权范围
本次调查划界确权范围为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的各类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主要包括(见下表):
贺兰县河湖水域岸线调查确权工作统计表
序号 |
工程名称 |
长度(千米) |
宽度 (千米) |
面积 (平方公里) |
1 |
北大沟 |
9.54 |
0.04 |
0.38 |
2 |
第二排水沟 |
25.2 |
0.04 |
1.01 |
3 |
第三排水沟 |
14.61 |
0.04 |
0.58 |
4 |
第四排水沟 |
20.67 |
0.04 |
0.83 |
5 |
第五排水沟 |
14.78 |
0.04 |
0.59 |
6 |
红旗沟 |
9.8 |
0.04 |
0.39 |
7 |
民一沟 |
8.8 |
0.04 |
0.35 |
8 |
三二支沟 |
13.44 |
0.04 |
0.54 |
9 |
四二分沟 |
6.72 |
0.04 |
0.27 |
10 |
四二干沟 |
25.69 |
0.04 |
1.03 |
11 |
四三支沟北段 |
9.32 |
0.04 |
0.37 |
12 |
四三支沟南段 |
9.1 |
0.04 |
0.36 |
13 |
团结二号沟 |
6.73 |
0.04 |
0.27 |
14 |
银新干沟 |
18.2 |
0.04 |
0.73 |
15 |
唐徕渠 |
31.35 |
0.04 |
1.25 |
16 |
惠农渠 |
19.79 |
0.04 |
0.79 |
17 |
第二农场渠 |
5.98 |
0.024 |
0.14 |
18 |
汉延渠 |
24.57 |
0.015 |
0.37 |
19 |
西干渠 |
14.74 |
0.012 |
0.18 |
合计 |
289.03 |
|
10.43 |
(二)划界确权标准
依据河湖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确定河湖水域岸线土地使用权、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界线,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土地使用权
(1)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权指使用权人合法利用,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的,及时办理登记颁证手续。
(2)有水利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边界、征地文件、权属移交协议等已明确使用权界线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依据划拨批准文件确定权属界址。
(3)历史形成的河湖水域,无相关权属来源资料的,依据实际利用状况,由相邻权利人现场指界,实地签字盖章确定土地使用权界址。
2.管理范围
(1)河湖水域管理范围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直接管理的空间区域,根据河湖水域实际利用状况确定。河湖水域岸线两侧管理范围与道路或已完成合法征地批准手续的其他用地范围交叉的,以道路红线或批准征地界址确定管理范围。
(2)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涂、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涂、行洪区。
(3)流经自治区境内的黄河段及其一级支流,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脚为准,不小于五十米;有规划岸线的,以规划岸线为准,不小于五十米;无堤防或者无规划岸线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为准,外沿向外不小于五十米。
(4)蓄滞洪区堤防断面迎水坡堤脚内不小于三百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三十米。
(5)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外不小于三十米。
(6)大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二百米;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一百米;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五十至二百米。
(7)扬水灌区干渠、傍山干渠渠堤外坡脚外五十米。自流灌区干渠、傍山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三十米;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十五米,挖方渠以渠堤内沿向外计算。
(8)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三十米;支沟以沟堤内沿向外十米。
(9)湖泊迎水坡和背水坡坡脚外六十米。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3.保护范围
(1)河道保护范围为保护河湖水域安全所需,在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其中一级至五级河道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50米、20米。
(2)湖泊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一级、二级、三级湖泊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200米、100米、50米。
(3)水库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
三、实施步骤及方法
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安排三年完成,2018年9月启动,确保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8月—2018年9月)
1.编制方案。编制全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方案。
2.资料收集。收集全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河湖常水位、河湖运行管护及各类水利工程设计、竣工等技术资料;收集水利普查、权属调整移交、土地征用及小型水利工程、水流、湿地确权等各类权属调查成果资料。
3.确权项目及经费预算。根据全县河湖水域数量、确权面积及调查难易程度等预算划界确权经费,统一纳入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年度工作经费预算中。
4.服务单位基本要求
资质要求:测绘甲级及以上(含:测绘航空摄影和摄影测量与遥感、水利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
工作方法:收集整理资料、调查工作底图制作(航测正射影像图/1:2000带状工作底图测绘)、权属调查、界址测量、图件制作、面积量算与汇总、数据库建库。
主要仪器:无人机、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
工作目的:河湖岸线确权调查服务。
(二)调查确权阶段(2018年10月—2019年10月)
1.宣传动员,试点先行。召开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启动会,对划界确权工作进行部署,总结试点经验,统一技术要求。
2.人员培训。加大对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每年对参与本次划界确权工作的所有技术人员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
3.全面实施。根据全县河湖水域利用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划界确权安排计划。优先安排保护任务重、涉水事务多的重点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全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2018年完成不低于总任务量的40%,2019年10月前完成基本完成总任务量,2019年年底完成全部调查确权任务。
(三)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阶段(2019年10月—2019年12月)
1.数据库建设。河湖水域调查划界确权数据采集录入,将河湖水域调查确权过程采集的矢量数据及编辑的属性信息入库,完成全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建设。
2.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完成各类河湖水域需求分析基础上,编制平台的总体设计方案,建立全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管理信息平台。
管理信息平台最终作用如下:
数据录入功能。数据录入是河湖水域划界确权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为其他功能提供基础数据。在系统建库时,属性数据主要以批量录入方式实现,空间数据则直接导入。
数据管理功能。管理信息平台主要是整合河湖岸线基础信息和专题数据,数据库的主要作用是为今后登记发证提供信息服务。总体服务于全县河湖水域岸线数据管理工作,为推行河长制提供更大的便利。
查询统计功能。主要有属性查询、空间查询,通过多种方式查询以全面、完整地显示需要的属性及信息并进行相应的统计得出想要的成果。
3.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增加河湖水域划界确权登记模块。将全县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效衔接。开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接口,实现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与县河长制综合信息平台的各类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四)审核登记颁证(2020年1月—2020年3月)
1.权属审核。
完成确权调查文字、图件、数据等资料整理归档,由县水务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权属审核。
2.登记颁证。
划界确权工作形成的数据库、表册及权属审核等成果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程序完成登记颁证。
(五)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1月—2020年2月)
1.自查自验。组织完成成果自查、工作总结和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2.省级验收。书面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对我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成果进行自治区级验收。
3.主要成果。
(1)调查成果
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历史形成的权属证明材料;实地调查形成的权属界线协议书及附图;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及附图;
权籍调查表及附图。
(2)测绘成果
控制测量。控制点成果表、点之记及成果说明;沿河每隔10公里设置一对四等GNSS控制点,河流走向变化较大的地方增加控制点以方便对界址点的测量;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界址点测量。界址点成果及主要界址点点之记;要求全解析法测定界址点。
地籍图(宗地图)测绘。界址线走向及界址点所依附的地形、地貌及地物需准确测定;地籍图要能反应河流的走向、宽度及常水位等要素。
(2)数据库
空间要素及属性要素完整录入数据库,便于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权属信息、边界范围线、界址点数据等信息的查询与管理。
需要录入的信息数据如下:
权属信息数据,调查表格以及权属调查文件数字化;测绘数据统一入库,宗地信息录入与维护;权属数据与测绘数据的统一挂接,建设河长制管理信息数据库。
成果验收后,具体资料及数据库、管理平台移交县国土局、县不动产事务中心用于确权、颁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是“十三五”期间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点任务。县国土局牵头负责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责任,密切协作配合,全力推进全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有序顺利实施。县国土局负责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组织建设全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期完成河湖水域登记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政策业务指导,明确河湖水域岸线划界标准,提供现有的水流产权确权及划界确权河湖各录等相关资料。
(三)严把成果质量。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有关要求,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标准。以不动产权籍调查为基础,利用测绘调查、确权登记及成果质量控制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确权成果的信息化管理与数据成果共享应用,实现河湖水域管理保护范围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及河长制综合管理平台信息有效衔接。
(四)加强宣传指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和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解读河湖水域确权登记政策,营造良好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对河湖水域确权工作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参与。做好确权工作的人员准备和技术准备,抽调经验丰富、业务精、技术强的河长制成员单位人员参与确权划界工作。充分发挥技术骨干、乡(镇)所(站)人员的作用,使工作人员熟悉掌握调查测绘技术规程和工作程序,让技术人员吃透精神、掌握政策,明确要求、规范调查。建立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加大确权政策培训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和项目成果质量,保障科学有序、优质高效完成任务。
(五)强化督查考核。要将划界确权工作组织情况、工作探索、典型经验等信息及时上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和重大问题协调制度,对划界确权进展情况、成果质量定期通报。全面推行河长制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对确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年度开展督查。对方案制定及执行、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及确权成果质量、调查进度等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