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贺兰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经十四届县委2019年第17次常委(扩大)会议、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自治区党委 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全区教育大会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9〕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4号)相关要求,紧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扩大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坚持公益普惠、政府主导、改革创新、规范管理的原则,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全县城镇小区依据同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已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内由开发单位、个人自行建设的非配套幼儿园,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已建设的配套幼儿园,不在本次收回整治范围之内。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贺兰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赫天江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
副组长:李炳杰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张 静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马 刚 县政府副县长
陈 娜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韩廷锋 县政府办主任
吴士忠 县编办主任
李宗怀 县发改局局长
王剑平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王秀花 县民政局局长
朱建新 县司法局局长
刘国荣 县财政局局长
常雪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岳建平 县住建局局长
王岩弘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张家伟 县人社局副局长
王 军 县信访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教育体育局,由常雪峰、岳建平、王剑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自然资源局联系人:
万 佳 18609517571 杨 浩 13895019978
住建局联系人:
梁宇鲲 15595585566 马 颖 15209697212
教育体育局联系人:
王 庆 13995379158 许子寒 15109611821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
按照区级统筹、市级指导、县级为主的原则开展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科学规划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和原规划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要依据标准,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问题,自然资源局要统筹考虑规划新建,保障建设用地,确保提供普惠学位。教育体育局负责提供已建成的小区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发改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财政局研究涉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前,不得办理城镇小区建设项目竣工手续。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规划批复但未开工建设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自然资源局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重新审核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住建局、教育体育局、发改局、财政局)
(二)严格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依标依规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并满足使用条件。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住建局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责成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未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规范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建局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整改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教育体育局、财政局)
(三)如期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县教育体育局。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积极稳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均应如期移交。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按协议约定移交。其余幼儿园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简称《若干意见》)文件发布之日为节点,《若干意见》发布之前规划建成的配套幼儿园,根据我县学前教育资源实际情况,决定予以收回;《若干意见》发布之后规划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于2019年9月底之前收回。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县住建局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移交涉及补偿办法的由住建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司法局根据“一园一策”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实施。首先,收回公建民营3所民办幼儿园,由教育体育局牵头,财政局采用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开办幼儿园单位或个人投入成本进行评估,并测算回收资金,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后,由财政局统一拨付。其次,回收已建成13所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先回收使用权,民办园转公办;再分批逐步回收产权转公有”的方式进行。然后,按照规定办理正在建设的2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手续。最后,自然资源局和住建局责令规划待建的7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规定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并按规定移交。
住建局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采用第三方评估的方式核准建设费用。自然资源局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核实配套幼儿园土地出让金。司法局要配合提供回收和移交所需的政策法规依据,妥善处置法律纠纷。信访局要根据治理工作需要,做好风险研判和信访维稳应急预案,并做好政策解释和信访稳控工作。(责任单位:住建局、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信访局)
(四)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县教育行政部门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教育部门要做好回收后的维稳工作,确保回收后幼儿园正常运转,充分预测风险,制定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定期检查,避免出现重大问题;抽调在编骨干教师进驻幼儿园担任主要领导岗位,每所不得少于2人,其他教职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好回收幼儿园的分类定级工作;审批服务局做好回收幼儿园的各项证照回收和注销工作,并配合教育体育局做好回收后公办园的证照办理工作;编办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编制配备等方面的工作,逐步解决幼儿园教师编制问题;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公办园收费政策,按等级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民政局要做好民办非公企业注销工作,完善相关登记手续;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资金缺口,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人社部门要及时办理劳动合同。(责任单位: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编办、财政局、审批服务局、民政局、发改局、人社局)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教育局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全面整改。按照 “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定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形成综合治理的协调机制。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部门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健全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形势研判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等,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督查推进。根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每周五上报工作进展,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政府督查室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工作进展,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实施,杜绝懒散软、严禁推脱靠,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协调配合不给力、任务完成不按时的部门及个人予以通报,对影响全县治理工作进展的严肃问责。
(四)加强社会监督。各部门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要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各部门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等情况,要及时报送县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
(五)按时上报进度。由教育体育局负责,及时将治理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和银川市专项治理办备案,并将前期摸底排查情况、反映意见渠道及时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实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要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