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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烈属和军属及退役军人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0〕42号 发布日期 2020-05-1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区市驻县属单位:

《贺兰县烈属和军属及退役军人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十四届县委2020年第13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烈属和军属及退役军人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做好烈属和军属及退役军人优待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重要指示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退役军人办发〔2019〕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维护军人荣誉

第二条 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春节”“八一”建军节、国防教育日、国家公祭日等时机,广泛开展以尊崇军人、热爱国防、拥军优属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优抚安置政策,大力宣传现役军官和退役军人典型事迹。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褒扬彰显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每5年评选一批“最美退役军人”“最美军嫂”“退役军人创业致富典型”“最美兵爸兵妈”,奖励标准每人3000元,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

第三条 举行迎送仪式。军人退出现役,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举行欢迎仪式,对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家庭统一悬挂光荣牌。对获得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荣誉的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并慰问,慰问标准分别是3000元、2000元、1000元;对获得荣誉称号者,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四条 组织走访慰问。县人武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各乡镇场、街道办利用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或重要纪念日,对军烈属、功臣模范、生活困难和建档立卡退役军人进行走访慰问,慰问标准每人300-1000元,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

第三章  就业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 做好脱贫攻坚认真落实区、市、县关于脱贫攻坚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大对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建档立卡户帮扶力度,引导帮助其脱贫致富。对建档立卡退役军人及家属中有劳动能力的,鼓励其积极参加退役军人及家属专场招聘会和免费技能培训,促进稳定就业,脱贫致富。

第六条 扶持产业发展。根据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家庭产业发展需求,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加大创业支持力度,争取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就业小额贴息贷款和创业补贴支持,帮助解决发展资金不足问题。

第七条 协调企业帮扶。成立贺兰县企业家拥军协会,充分发挥企业优势,联系企业提供就业岗位,调动拥军企业参与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帮扶,在产业扶持、吸纳就业、技术指导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八条 搭建就业平台县人武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大对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每年举办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能力培训,提高退役军人就业技能。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优先推荐到村委、社区和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对下岗失业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武部每年联合举办退役士兵及家属专场招聘会不少于2场次,积极推荐就业创业。

第九条 享受税收优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政治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关于做好军烈属、退役军人涉税服务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军政发〔2019〕99号)规定,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优抚优待

第十条 保障基本生活。对因病、因灾、因残等导致生活困难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采取增发抚恤金或发放临时生活救助方式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退役军人可采取发放临时生活救助方式补助,救助标准500-3000元。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0元-1000元救助500元;个人负担1001元-3000元救助1000元;个人负担3001元-5000元救助1500元;个人负担5001元-10000元救助2000元;个人负担10001元-15000元救助2500元;个人负担在15001元以上救助3000元。对参战退役军人每年给予3000元临时生活救助,对涉核退伍军人每年给予15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以上救助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优先。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依照民政部等3部委《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退役军人,居住在农村的优抚对象住房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乡镇场审核后报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实施救助优先。对因病致贫的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符合《银川市医疗救助办法》条件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一)1—6级残疾军人。门诊费全额救助;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出部分和非医保药品诊疗项目价款,并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全额救助。

(二)7—10级残疾军人。门诊费每人每年1200元;住院费:1.住院总费用在5000元以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出部分和非医保药品诊疗项目价款,并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全额救助;2.住院总费用在5001—30000元,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出部分和非医保药品诊疗项目价款,并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照90%救助;3.住院总费用在30001元以上,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出部分和非医保药品诊疗项目价款,并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70%救助。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门诊费每人每年900元;住院费:1.住院总费用在5000元以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出部分和非医保药品诊疗项目价款,并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全额救助;住院总费用在5001元—30000元,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出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并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85%救助;2.住院总费用在30001元以上,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出部分和非医保药品诊疗项目价款,并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65%救助。

(四)参战、涉核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门诊费每人每年600元;住院费:1.住院总费用在5000元以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出部分和非医保药品诊疗项目价款,并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85%救助;2.住院总费用在5001元—30000元,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出部分和非医保药品诊疗项目价款,并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60%救助;3.住院总费用在30001元以上,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出部分和非医保药品诊疗项目价款,并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55%救助。

(五)60岁以上(含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门诊费每人每年300元;住院费:1.住院总费用在5000元以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出部分和非医保药品诊疗项目价款,并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70%救助;2.住院总费用在5001元—30000元,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出部分和非医保药品诊疗项目价款,并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60%救助;3.住院总费用在30001元以上,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出部分和非医保药品诊疗项目价款,并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50%救助。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0元。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入住县内公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应收尽收;重点优抚对象中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依本人意愿可入住当地光荣院集中供养。

第十三条 乘坐公交优待。全面推行军警公交卡和双拥卡,参照《银川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银政办规发〔2019〕1号)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发放双拥卡的做法,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全国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后,统一制作发放双拥卡。现役军人凭军警公交卡,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凭双拥卡免费乘坐辖区内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医疗服务优先。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安排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已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在县级以上医院免费进行一次体检,标准按公务员体检规定执行;在县城内各医院设立军人军属优先窗口,开通绿色通道,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持双拥卡,退役证等有效证件可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治疗、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对退役军人中的精神病患者每年开展一次医疗巡诊,免费送医送药,对家庭困难,病情严重经诊断需住院治疗的,按相关规定可免费入住自治区荣军康复中心和县级康复中心治疗。

第十五条 抚恤补助优待。对新批准的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其遗属可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其中,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荣立一等功的增发25%,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5%,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

第十六条 参观游览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烈属和退役军人凭双拥卡等有效证件,按相关规定游览区内3A及以上(含)景区免除首道门票。

第十七条 优先参军入伍。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子女自愿应征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安排入伍。

第十八条 享受教育优先。严格落实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宁夏军区政治局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宁退役军人发〔2019〕115号),切实保障军人子女入托、入学。

第五章  管理和保障

第十九条 积极化解矛盾。建立军地沟通协调机制,主动开展走访调研,对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反映的诉求,凡是合理的积极解决,全面落实政策;诉求不合理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有涉法维权、司法救助需要的,县司法部门给予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加强督导检查。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把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优待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目标,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考核指标,积极总结宣扬典型。定期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问题,推进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优待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贺兰籍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照《实施办法》中烈属相关待遇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11〕99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3〕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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