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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浙电商创业园企业扶持政策 (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规发〔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06-1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宣布失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浙电商创业园企业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十四届县委2020年第14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浙电商创业园企业扶持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宁浙电商创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整体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77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银政发〔2016〕71号)和《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宁浙电商创业园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贺党办〔2018〕160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宁浙电商创业园企业如下扶持政策。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银川都市圈高质量发展示范县的战略目标,以深化“互联网+实体经济”为重点,以提升电商品牌效应为动力,依托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优势,促进宁浙电商创业园扩容增量、提质增效,力促电子商务与三大产业深度融合,培育新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通过进一步整合全县电商产业发展,宁浙电商创业园集聚效应更加明显,电商创业孵化功能更加完善,O2O线上线下体验更加充分,“互联网+”应用更加广泛,电商交易额增长更加快速,电商创业氛围更加浓厚,示范带动作用更加突显。培育、孵化一批电商模范带头企业,推出一批县域特色产品品牌,带动全县电子商务运行支撑体系、综合管理服务体系和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完善,“互联网+实体经济”发展作用再上新台阶。

三、扶持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后在宁浙电商创业园开展相关活动的企业,符合以下政策要求的可以进行申报。

(一)场地租金。

对于在园区内现有注册缴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免租金政策,免租期三年(入驻合同一年一签)。续签以当年季度、年度考核情况而定。

(二)网络销售。

对在园区内注册缴税的电商企业、团队(网店)网上销售额实行季度考核方式:

1.当季网上销售额突破30万元的,且宁夏产品网销占比不低于20%,每户奖励0.1万元;

2.当季网上销售额突破50万元的,且宁夏产品网销占比不低于30%,每户奖励0.2万元;

3.当季网上销售额突破100万元的,且宁夏产品网销占比不低于40%,每户奖励0.3万元;

4.当季网上销售额突破300万元的,且宁夏产品网销占比不低于50%、发展较好带动作用显著的标杆型电商企业(网店),每户奖励0.7万元;

5.当季网上销售额突破500万元的,且宁夏产品网销占比不低于50%、发展较好带动作用显著的引领型电商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

销售额以企业提供财务报表或销售店铺后台数据为依据,第三方专业运营服务团队负责对提供数据进行专业评估,确认数据真实性,且每季度数据不累计计算。

(三)平台费用。

对在园区内注册缴税的企业,入驻阿里、京东等大型综合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补贴60%的年使用费,且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1万元(需提供费用证明,如发票、转账记录等)。

(四)品牌打造。

1.支持本县产品的“三品一标”申报,对在园区内注册缴税的企业自主拥有注册商标CS认证、能创立自有网货品牌、拥有自营店铺的企业,给予以下补贴:

在当年注册商标的,给予商标注册费及注册服务费50%的补贴,每个商标每个大类不超过800元,总额不超过4000元;

2.对在园区内注册缴税的企业在当年申请包装和网货产品专利的,给予包装、产品设计费和专利申请费50%的补贴,每个包装、产品不超过1万元(需提供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自媒体营销。

园区内注册缴税的企业,当年采用视频短片、网红直播等方式展示商品销售、农产品生产、加工、使用方法的,提供浏览量和转发量证明材料的选取视频短片得分前10名,对前3名奖励1万元,第4名至第6名奖励0.7万元,第7名至第10名奖励0.4万元(浏览量每500次+1分,转发量每200次+1分)。

(六)电费补贴。

对于园区原有企业、场馆继续整合运营发展,以及新引入的O2O线上线下运营展示展销企业,整合经营场地面积,及时补充商品货源,增加人流量,稳定运营一年以上,且每季度产生电费超过0.2万元的,每季度补贴产生电费的60%(由企业提供电费缴纳单等证明材料)。

(七)活动举办。

以打造奥莱路—奥特莱斯特色产品商业圈为主线,不断盘活宁浙电商创业园,对于奥特莱斯特色商业圈和园区内企业,由企业负责主办活动的,根据活动类型、规模、参与人数,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园区举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各级对接会、年货节、购物节等商贸类型活动的,每场次达到1万人次以上的,或达到交易额50万元,给予活动主办方每次奖励2万元;每场次达到2万人次以上的,或达到交易额100万元,给予活动主办方每次奖励4万元;每场次达到3万人次以上的,或达到交易额200万元,给予活动主办方每次奖励6万元;

2.在园区举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等各级文化、旅游、体育等类型活动的,分别给予活动主办方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

人流量统计由企业负责提供收据等证明材料,活动交易额以活动举办时间后6个月内数据为准,由第三方专业运营服务团队核实;企业每次申报活动奖励按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八)跨境电商。

参考《中国(银川)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银川市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政策。

(九)创建示范企业。

对在园区内注册缴税企业,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银川市级荣誉的(由政府部门颁发),分别给予获奖企业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商业氛围。

在奥特莱斯特色产品商业圈内,每新增1家餐饮、超市等商铺且稳定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商铺0.5万元的补助。

(十一)以商招商。

加大以商招商力度,企业(不限于园区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形式,成功引进新企业入驻宁浙电商创业园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给予每家招商企业1万元奖励。

(十二)其他相关政策。

1.定期组织电商运营免费培训课程和各类创业交流沙龙;

2.享受企业注册和有关工商、税务、项目申报等政策业务咨询和维权服务;

3.园区优惠提供公共设施(包括公共会议室、培训教室、摄影棚、沙龙场地等)服务;

4.协助企业争取上级资金和政策支持。

四、附则

(一)本政策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解决;

(二)本政策自2020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三)所有涉及宁浙电商创业园的奖励支持和兑现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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