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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01-1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贺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依据《办法》和《通知》,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推进全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办法》《指南》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重点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开展确权登记,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依据《办法》,按照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对行政管辖区内县级层面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地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办法》,按照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对我县辖区内县级层面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工作。要依据国土调查成果、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地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办法》,按照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对我县辖区内县级层面的湿地、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工作。要依据国土调查成果和湿地、草原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地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办法》,按照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对行政管辖区内县级层面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办法》,按照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对行政辖区内县级层面的森林自然资源开展地籍调查及权属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资源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建立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县自然资源局的信息共享,主动配合并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自2020起,利用4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一)2020年。配合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全面完成重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公告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完成重要河湖水域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贺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方案》,6月3日已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制定我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启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1年至2022年。配合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委托自治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及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政府下发的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分批有序地开展自然保护地、湿地、矿产资源、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目标,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成果应用,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成立贺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自然资源局、财政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组成,定期研究重大事项,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对所承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批准和指导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名录,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二)强化统筹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我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加强对县自然资源局的督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强化问责,及时叫停违法违规及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要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公告、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工作进度,配合支持县自然资源局做好我县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为开展确权登记创造条件。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贺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推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开展贺兰县辖区内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贺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査、数据库建设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提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成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制定贺兰县年度实施方案、划定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信息,做好工作衔接,配合自然资源局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开展水流自然资源补充调査工作,配合自然资源局开展水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资料,提供农村土地测绘调查等相关基础数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县自然资源局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测算后向县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将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部门、乡镇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为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然资源局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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