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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贺政规发〔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03-2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已废止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区市驻县属单位:

《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十四届县委2021年第7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 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贺兰县域范围内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一)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

(三)政府债券(含地方债)、彩票公益金等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及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可行性论证、科学决策原则。建设项目编制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完备,要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财政综合平衡、注重绩效原则。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政府及其各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三)全过程管理原则。实施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及投入运行的全过程管理,严把设计、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质量关。

(四)投资控制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五)责任追究原则。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成员单位职责:

(一)项目单位依法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对与社会关系密切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工程移交管养、工程结算与决算、竣工资料归档等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下达、项目的审查、立项,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三)县财政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评审、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职责。

(四)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查职责。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职责。

(六)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履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及相关审批职责。

(七)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

(八)县委网信办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职责。

(九)县纪委监委依法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责、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等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五)组织招标投标;

(六)项目施工建设;

(七)自验及各项专项验收;

(八)竣工验收;

(九)竣工结算;

(十)编制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 项目计划编制及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各项目单位于上年11月底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县财政局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下一年年度综合财力报告,并按照年度财政预算编制有关资料要求,由各项目单位及时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财政综合平衡和风险可控原则,确定下年度资金总计划,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方案。

(二)项目计划内容

1.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选址及占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年度计划支付额;

2.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3.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项目计划下达

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批服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单位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初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来源,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第八条计划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项目单位、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提出调整方案报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九条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条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成熟一批、决策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对于前期工作充分,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立项申请及其他相关资料进入审批程序,未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若有特殊情况急需立项的,如争取上级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有明确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分管发改和分管报审项目单位的政府分管领导及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进入审批程序,并列入下一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化类建设项目无网信办审核意见不予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相对简单,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报审,须同时附有项目资金来源、总投资匡算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设计方案、节能降耗、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投标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有关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须同时附有业主承诺书、项目资金来源、总投资估算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编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报批材料应当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图纸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报批初步设计时,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对非客观原因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变化对项目实施将带来明显影响的,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可以采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经县级人民政府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或组织的项目咨询评估,产生的咨询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论证费用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专门章节,对PPP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主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以及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取PPP模式进行分析论证。

拟采取PPP模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出资政府本级的审批部门审批。

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实施方案审批,进行PPP项目采购。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10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09号)执行,后期国家政策如有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二十一条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项目,按照《自治区发改委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转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通知》(宁发改法规〔2018〕296号)规定,划分为两个限额标准实施。

(一)即施工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和监理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高于50万元达到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额标准的,按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标准进行公开招标;

(二)施工合同估算价低于400万元;勘察设计和监理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高于2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业务能力好、服务质量高的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并邀请发改、财政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章控制价审核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概算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控制价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县财政局进行控制价审核,其中: 40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经财政局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后,由财政局依据造价咨询公司成果文件出具审核结果函;4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商请财政局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核,造价咨询公司直接向建设单位出具成果文件,审核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建设单位据实申请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报送项目资料,县财政局负责接收和审查项目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接收。

第二十三条控制价的审定金额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总投资概算,超出的须重新报批调整概算。

第二十四条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的要求,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并加盖招标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编制单位执业印章,并签署造价人员从业印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建设内容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增加。

第二十五条控制价审核按金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其中: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或特别复杂的项目,按审核部门与中介公司约定的时间完成。以上时限均以提供资料最终完备时间为起始日。

第六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严格执行下列条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招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篡改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使用功能,不得擅自突破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预算、不得擅自增减工程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及单价、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一般情况不得有工程变更,如遇下列情况确需变更的,经批准后可以变更:

(一)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等原因,不变更设计施工无法进行,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达不到项目使用功能要求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自然因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引起确需变更的。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变更的责任部门,变更前须提交工程变更书面申请(包含变更事由、变更内容及预估金额),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召集发改、财政、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等到工程变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现场填写《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并签字确认。《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是会议纪要及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变更工程量计入最终工程(结)决算。

(二)属于设计变更的由设计方出具原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补充设计等相关资料,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三)因不可抗力或施工过程中突发状况等出现需要立即实行变更的,在变更发生前(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召集设计、施工、监理及发改、财政等部门,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确定专人赶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隐蔽工程变更签证须提供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影像资料。

(四)工程变更后,送审工程结算值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总投资的10%。

(五)经现场勘验并核实确认后的变更确认单,分类处理:

单次工程变更10万元(含)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凭现场踏勘确认书,确定变更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审定。

单次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凭现场踏勘确认书,报政府分管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审定。

单次工程变更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凭现场踏勘确认书,经政府分管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后审定。

单次工程变更50万元以上,经政府分管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所有工程变更未履行上述报批手续、未经现场审核确认、会议纪要形式研究通过的,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贺兰县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按规定需报设计部门重审设计变更图纸的审图意见等。

第三十条工程款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按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县财政、发改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一般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60%(含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的10%合同价款);区市重点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70% (含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的10%合同价款);其余工程尾款的拨付应以决算评审结果作为拨付依据,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项目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否则由项目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关于工程项目的质保金和质保期按照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完成自验,并申请环保、消防、安监、档案等专项验收。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专项验收通过后须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质监站负责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将结果备案。项目单位须尽快按规定编报和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政府投资项目各专项验收完成且档案资料齐全,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财政、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单位要在项目竣工6个月内报请发展和改革局组织项目验收,确有困难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政府分管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同意后可进行适当延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对3万元以上项目进行竣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并采取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项目代码、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第三十三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于建设方、使用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任意一方的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手续的,审计部门将根据相应条款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追责;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审批中,未如实提供真实资料,欺骗、隐瞒、伪造相关基础资料,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规定,未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或隐瞒、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违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规定,应当代建而不实施代建,或者与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或代理工程咨询单位不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六)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事故的;

(七)对于借变更工程谋取利益的建设方、使用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任意一方,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依据相关规定纳入企业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八)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有贪污、挪用行为或其他造成浪费和损失的;

(九)其它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关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或财务中介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及开展咨询、造价、结算评估或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失实的,以及违反行业标准、擅自提高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投资流失和经济损失的,县人民政府须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罚,同一年度内受到两次警告、停业整顿一次的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企业黑名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对建设方、使用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中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履行职责、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等问题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对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发展和改革局所有。原《贺兰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贺政规发〔2020〕1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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