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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贺兰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路长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1〕42号 发布日期 2021-05-1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交通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贺兰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路长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市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部署,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8号)要求,结合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路长制运行高效,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不断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加强各项保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及全县季度和年度绩效考核,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体制保障、政策保障和资金保障。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支出责任。制定“路长制”工作制度,成立贺兰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赫天江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普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  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祁玉芬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常雪峰  县发改局局长

        闻国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宋永明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马国峰  县财政局局长

        池海霞  县人社局局长

        王岩弘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正忠  县住建局局长

        孙富忠  县交通局局长

        吴士忠  县水务局局长

        马建宁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高学东  县文旅局局长

        吴静波  县审计局局长

        李海升  县审批服务局局长

        宋  健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局长

        钱忠军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张  翠  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局长

        陈立新  县扶贫办主任

        陈保家  习岗镇镇长

        黄菊兰  金贵镇镇长

        谢庆福  立岗镇镇长

        岳建平  洪广镇镇长

        蒋正春  常信乡乡长

        马立坤  南梁台子管委会主任

        王  虎  京星农牧场场长

        谢立仁  县公路段段长

        王建宁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孙富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谢立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组织实施“路长制”,协调安排各项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按照方案和《贺兰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路长制”实施办法(试行)》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组成人员工作变动后,由相应岗位的继任领导继续担任,不再另行调整。

2.压实部门主体职责。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总体原则,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交通局作为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承担县道、县道以上级别公路和专用公路(滨河大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职能,以及乡村道路的专业化养护职能;要设立综合交通站,组建专业化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队伍,做好县道、县道以上级别公路的路政管理、日常保养、养护巡查、路面维修、应急抢通、隐患治理等工作,承担由各乡镇委托的乡村道的桥涵养护、沿线设施维护等专业性养护以及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实施全县范围内的养护工程和较大规模的路面中小修工程;根据各乡镇(场)行政区域将乡、村道管理养护职能分配至各乡镇(场),明确工作标准,制定详细可行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管理细则,指导各乡镇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月开展一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对各乡镇(场)区分等次,计入季度绩效考核评分结果,并根据季度考核评分结果分优、良、一般三档拨付当季度农村公路养护经费。“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对接争取各自区、市业务部门针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严格按照区市相关要求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学习,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3.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各乡镇(场)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挂牌成立乡镇交通综合服务站,根据“路长制”工作要求,对责任道路实施网格化管理,做好所属乡道和村道的日常保洁、树木刷白,养护巡查、应急抢通等工作。建立乡村道路专职管理员制度。综合考虑公路等级、里程、养护难度等因素确定管理养护任务量,根据管理养护任务量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进行分段,并就近委派一名乡村道路专职管理员,指导各路段乡镇路长、村路长,乡村道路专职管理员和各级路长在县“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各项工作,接受工作领导小组监督考核、管理。由各乡镇(场)负责,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多渠道壮大基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力量。将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等任务整合到公益性岗位、护林员、保洁员、社会服务岗、巡河员、防火巡查员等岗位职责中,组建一定规模的乡、村道管理养护队伍。鼓励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就近吸纳沿线村民参与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所需经费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由县公共财政支付。县委宣传部和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引导,结合开展移风易俗等工作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积极引导、激发农民群众爱路护路热情。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1.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财政局、发改局、交通局要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的比例,用于公路养护的费用不得用于公路新建。自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2.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2021年起,按照县、乡、村道日常养护经费“县级财政投入比例不低于60%、银川市补助不低于最低标准的20%、自治区补助最低标准的20%”的比例拨付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财政局、发改局要对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经费核定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000元标准;同时要结合农村公路里程、养护成本变化、县自有财力和自治区、银川市公共财政投入等因素每三到五年调整一次;要积极争取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有计划地安排一定财政资金更新添置养护机具或拨付足额资金用于支持各部门根据区市相关要求进行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

3.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建立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县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由县“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结果每季度进行核算,具体拨付方式由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当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件确定,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局和交通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交通局和各乡镇(场)要按照各自职责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先保障应急抢通、治理隐患、物资采购、雇佣技工、租赁机械等方面费用拨付,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共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审计局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一般债券支持范围。由交通局负责,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由发改局统筹,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住建局、扶贫办等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并将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促进农村公路与经济、社会、生态、文明融合发展。由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各部门积极配合,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广告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经营权等进行招商引资,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社会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1.全面建立农村公路“路长制”。由“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印发“路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明确分段标准、考核指标、奖惩评价等方面具体要求,全面建立农村公路总、县、乡、村四级路长的路长管理体系。总路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县、乡、村三级路长分别由交通局局长、乡镇(场)主要负责人、村委会主任担任。总路长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落实上级路长相关工作部署。

2.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由交通局负责,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一是进一步深化我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社会承包模式,优先考虑将县级养护部门负责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交由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实施,并在今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市场化改革实践过程中,及时调整合作策略,根据实际需要引入分段承包、包额包干等方式,不断提高日常养护质量。二是提高养护工程专业化水平,通过市场化运作将修复性等专业性养护工程交由专业化队伍承担,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吸引更具专业化水平的养护公司参与农村公路专业化养护工作。三是坚持养护质量和性价比优先,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全国范围内的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地区市场竞争,同时进一步加强成本核算、资质审查、目标考核、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压低或将承包费用稳定在高性价比区间。四是提高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专业化、机械化水平,建立职业化的地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人队伍,吸引沿线群众参与,队伍招聘适当向建档立卡户、失地农民、退役军人等群体倾斜。协调地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人队伍与承包企业合作开展日常保养工作,降低承包企业准入门槛,引导企业向专业化、机械化方向发展,同时为相关企业提供本地经验,确保双方合作落地平稳。五是通过延长承包期等方式引导企业扩大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承包企业和养护工程实施单位一经确定,即签订三年以上周期的养护承包合同,允许承包方通过加大机械和固定资产投入的方式获取下一周期优先签订承包合同或招投标方面的优待约定,切实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和养护工程实施专业化水平。

3.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要参与公路竣(交)工验收,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加强运营期农村公路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交通局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结合“诚信贺兰”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企业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挂钩。

4.强化法规政策和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完善路政管理体系,按照“路长制”建设有关要求,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结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才队伍建设。由交通局负责,加大培训力度,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以上人员集中培训活动,提高管理养护人员工作水平。加大货物运输源头超限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针对货物运输源头企业的监管。“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统筹美丽乡村、旅游乡村建设,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农村公路沿线洁化、绿化、美化,促进农村公路与生态环境自然和谐。坚持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理念,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建设工作,力争实现乡乡有美丽农村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分析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加强部署落实。

(二)积极争创改革试点。各部门要围绕路长制、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美丽农村路、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信息评价机制、目标考核等主题,抓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凝聚先进经验,形成总结材料,每半年报“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汇总一次,争创自治区级改革试点单位。

(三)强化督导考核。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重点改革事项,“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列入全县季度和年度绩效考核,与公路养护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建立改革进展情况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改革主要工作,大力宣传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准确解读改革政策举措,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贺兰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路长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道路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全面小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路长制,是指在县、乡镇、村主要党政负责人为“路长”的统一领导下,深入推进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路域环境治理、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的制度。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统筹发展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四好农村路”的指示精神,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压实各级管养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治理体系,提高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和管养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验收合格且纳入自治区公路基础数据电子地图数据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乡道、村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管理体系,实行一路一长、分段养护、条块结合、网格管理。

第六条 总路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总路长由分管交通的副县长担任。

县级路长由交通局局长担任,县级副路长由交通局分管养护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县道路长由县公路段段长担任,县道片区路长由公路段副段长担任,乡级路长由各乡镇(场)主要负责人担任,村级路长由各村委会主任担任。

乡村道专管员由各乡镇根据乡村道等级、数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乡村道专管员。

乡级路长办公室由各乡镇(场)主要负责人、各派出所负责人、辖区交警负责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综合执法局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一)路长职责

第七条 总路长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统筹、指导工作,不断健全农村公路“路长制”政策体系,完善资金保障制度。

副总路长负责落实总路长工作要求,对全县农村公路“路长制”进行指导、监督,不断完善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对县、乡、村级的监督考核。

县级路长负责督促落实总路长、副总路长的工作要求,统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营工作。

县级副路长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养护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统筹抓好全县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安排本年度路长工作任务和指标,督查指导考核乡级路长的日常履职情况,统筹协调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养护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道路长负责县道、县道以上级别公路、部分重点乡道和一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县道片区路长负责协助县道路长开展养护管理工作,对乡、村级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乡级路长为辖区内管辖的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和乡道养护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负责管辖的乡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管辖的乡村公路应急处置的协调,筹备成立乡镇交通综合服务站,协助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路产路权保护,协助交通局协调县管道路管养问题,协助交通局做好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与机械管理。

村级路长为辖区内管辖的村道建设养护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辖区内村道日常养护、应急处置、路域环境整治;负责管理考核辖区内村道管养人员;协助上级路长开展县乡道路域环境整治、路产路权保护、应急处置等事项。

乡村道专管员在县、乡路长办公室和路长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落实管辖的农村公路管理各项制度,对村级路长及各路段养护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执行日常养护的监督和巡查,督促日常保养开展和问题整改落实,负责病害、隐患排查、应急突发事件上报及处置,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工作。

交通综合执法负责人为县域内管辖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负责做好管辖的公路巡查工作,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开展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各辖区交警负责人为县域内管辖的农村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负责做好管辖的公路巡查工作;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重点整治超载、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发现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坏的及时通报县路长办公室。

各辖区派出所负责人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路长办公室职责

第八条 县乡两级设立路长办公室,建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公示制度,设立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路长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主要承担农村公路“路长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县路长和县、乡级路长的工作部署,负责制定路长制考核办法,督促各级路长的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对县、乡级路长的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督查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乡级路长养护经费;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化建设,及时更新农村公路电子地图数据库;负责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根据路况评定结果,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提供精准有效的数据支撑;根据区、市下达的养护任务和指标,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分解下达养护技术指标。

乡级路长办公室设在各乡镇(场),负责完成县路长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落实乡级路长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建立乡村两级路长管理体系和考核体系,督导、考核村级路长履职情况。

(三)主要部门职责

第九条 县交通局负责本县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区、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的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

2.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以及包括路面修补、危桥改造、道路标线、交安设施等在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规划;

3.根据区市部门下达的养护指标,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

4.监督、指导和检查各乡镇(场)路长办公室执行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的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提供养护业务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对乡镇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5.组织实施县域内管辖的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6.做好县域内未交付省道、农村公路和滨河大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路日常巡查,依法查处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协调开展路域综合整治行动。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路长制”工作开展和公路环境综合治理。负责监督管理“路长制”资金的专项管理,严格审定用款计划和开支标准。

县公安局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各乡、镇(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应急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乡、镇(场)农村公路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农村公路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指导农村公路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县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的相关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和用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局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县发改、审计、农业农村、扶贫、水务、环保、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农村公路与经济、社会、生态、文明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场)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职能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乡镇交通综合服务站,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乡村专管员和村级路长工作职责;

2.建立健全养护与管理责任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

3.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配合县交通局做好农村公路大中修、改造提升、水毁工程的处理与协调工作;

4.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配合县公路段做好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配合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在各乡镇(场)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本村村道的路面保洁、路域环境整治等日常养护工作;

2.制定村民爱路护路公约,并配合县公路段做好宣传工作。

3.配合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做好路政宣传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养护管理应执行《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5210-2018)》《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2011)》。

第十四条 各承养单位,要经常性巡查各自所养的农村公路,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保障车辆安全畅通,因没有及时发现清理障碍物造成事故的按照规定承担责任。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总体要求是: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干净整洁:路基完好稳定,路肩与路面衔接平顺,横坡适度、边缘顺适、表面平整,边坡无冲沟、无塌陷、无塌方,坚实稳定;桥涵安全、完好畅通,边沟、排水沟,急流槽等排水畅通无淤积、设施完好;示警桩、防撞墩、标志牌、里程牌等交安设施齐全、醒目无遮挡、无倾斜、无损坏;保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无缺失、死株,行道树要按照养护计划定期进行刷白、修剪,无遮挡标志标牌等质量要求。

路面养护:经常清扫路面,及时清除垃圾、堆积物、溢洒物、泥土等,冬季铺洒在路面上的防滑砂要及时清扫堆放整齐,保持路面干净整洁;对路面裂缝和破损要组织灌缝和维修,保持路面完好。

路基养护:对路基路肩边坡要经常整修,及时处治路肩和边坡冲沟、塌陷,清除塌方,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各部尺寸符合原设计标准。

桥涵养护:加强对桥涵的养护工作,经常清理疏通,清洁桥面,疏通泄水孔,清理伸缩缝杂物,清理桥下堆积物及垃圾等。对破损的构造物及时维修,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延长桥涵使用年限。

沿线设施:对倾斜、翻转的安全设施及时扶正、栽实,对示警桩、防撞墩、里程碑、百米桩、桥涵等要按照养护计划定期刷新,及时处治维修缺失和损坏的公路设施。

路容路貌:加强路域环境治理,清除白色垃圾及堆积物、修剪路肩高草,坚决制止在农村公路上堆放杂物、打场晒粮现象,及时清理路障、占路摊点,建筑控制区无非公路标牌,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创建畅、安、舒、美的“最美农村路”。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公路法律法规,加大公路日常巡查,加强各类路产等级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路产管理档案。加强宣传力度,制定乡规民约,增强社会公众爱路护路意识。

第十六条 加强区域性应急保障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应急保障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路长应加强防汛抢险和冬季防滑保畅,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汛期坚持雨前、雨中、雨后巡查,冬季及时清除积雪,铺洒防滑砂、融雪剂,确保公路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严重损坏或中断时(路面塌陷、桥涵坍塌等),各级路长应按照“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及时公布道路交通信息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十九条 县道、县道以上级别公路、部分重点乡道和一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由县交通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投标。

乡道、村道养护由各乡镇(场)组织实施,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采取分段养护,网格化管理的方式,整合公益性岗位、护林员、保洁员、社会服务岗、巡河员、防火巡查员等岗位,积极鼓励和引导各村组村民参与到本村道路的养护工作中,组建一定规模的乡、村道管理养护队伍。

第二十条 县公路段和各乡镇场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2.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规范的安全标志服;

3.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4.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5.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四条县交通局、公路段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各乡、镇(场)、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使公路处于良好的状态,保障公路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六条坚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专业管理和各乡、镇(场)、村级组织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县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乡镇场和村民委员会分别负责协助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做好乡道、村道路产路权保护。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要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村组织要相应制定协管制度,共同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路长制养护资金的筹集应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的原则,建立由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投入)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长制养护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与交通局根据区市计划安排的补助资金和本地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当年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交通局。县交通局要建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养护资金专户,按照养护计划用于县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由路长制办公室进行考核拨付。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场)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养护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养护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养护资金。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贺兰县农村公路各级“路长”主体责任落实、履职情况和养护质量的督查考核,考核对象为县、乡、村三级“路长”。

第三十五条 县路长考核县、乡级路长,具体考核由县路长办公室组织实施:乡级路长考核村级路长,具体考核由乡级路长办公室组织实施;村级路长考核路段管养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各级“路长”的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分级考核”的原则,按照日常、季度和年终相结合的方式,一月一督查,一季度一通报,半年一评比,年终一汇总考评,实行扣分制,主要以平时日常督查为主,依据考核结果拨付养护经费。

第三十七条 县路长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服务体系,依托农村公路电子地图数据库,运用互联网、手机APP等新技术、新手段进行绩效管理和考核,实现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全覆盖。

第三十八条 年终考评实行“百分制”,分为优、良、和一般三个等级,≥85分为优,≥70分为良,<70分为一般。对年终考评优秀的路长,按照考核排名和奖励档次给予以奖代补,对年终考评一般的路长,按照扣除分值扣除相应系数的养护经费。

第三十九条 将“路长制”督查考核作为各级路长经费拨付和年终奖惩的依据。考核经费用于年终“以奖代补”资金。

第四十条 将县路长办公室对“路长制”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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