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县城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县城  ★西部百强县
您当前浏览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政府(办)文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贺政规发〔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04-1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已废止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及驻县区(市)属单位:

《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7号)及建设项目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贺兰县域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等;

(三)上级补助(含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土地出让)、经营权所得资金;

(五)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政府运用融资方式形成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可行性论证、科学决策原则。对建设项目投资较大、对县域经济社会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要进行事前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一票否决。建设项目编制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完备,要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财政综合平衡原则。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防范违规举债搞工程建设。

(三)全过程管理原则。实施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及投入运行的全过程管理,严把设计、清单编制质量关,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

(四)投资控制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五)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和完善项目风险评估管理机制,对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认真组织专家、群众评审,加强项目投资及效益风险评估,增强财政风险意识。(六)责任追究原则。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成员单位职责:

(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工程移交管养、工程结算与决算、竣工资料归档等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编制、项目的审查、批复工作,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三)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及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算审计,负责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

(五)县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方案审批。

(六)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落实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措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五)组织招标投标;

(六)组织项目实施管理;

(七)组织竣工验收;

(八)竣工结算;

(九)编制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计划编制及下达: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县发改局牵头各项目主管部门于上年年底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县政府办下达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按照年度财政预算编制有关资料要求,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财政综合平衡和风险可控原则,确定下年度资金总盘子,提出项目资金拼盘方案。

(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2.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选址及占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年度计划支付额;

3.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4.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5.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三)由政府分管报审项目单位领导召集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初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来源。

(四)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  计划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议,分管报审项目单位领导召集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局和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项目审批必须由分管发改和报审项目单位的副县长签批意见同意后,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提交项目申请进入审批程序。

第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之前,县发改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为了加快项目各前期手续的同步推进,项目主管部门在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向县发改局申请出具办理各项前期手续的函,项目主管部门凭此函可向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银川市生态和环境局贺兰分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要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可只审批建设方案。编制建设方案须参照初步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报审,须同时附有项目资金来源及总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须同时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及其它应提交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招投标方式选择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初步设计报审,必须同时报送经批准的环评报告及批复、县审批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正式用地批复及其它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范围。投资概算和建设规模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和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超过5%或建设规模超过10%的,必须重新设计;投资估算超过10%的或建设规模超过20%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和概算审查制度。县发改局在审批时,对投资较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应当委托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评估项目技术方案是否先进、经济评价是否合理,出具评估意见;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设计概算编制的时效性、准确性,构成内容是否完整、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定额或指标是否一致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审计、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03号令)执行。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招投标代理以及工程、设备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投标。招标后一个月内,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送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按照国家、区市和贺兰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照项目批准文件和项目总概算,开展总平面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总平面规划方案和施工图审查,县审批服务局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安排的审核、负责控制价的审核,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的5%,超出5%的重新报批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经批准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进行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监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篡改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使用功能,不得擅自突破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预算,不得擅自增减工程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及单价、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邀请相关专家审阅施工图,并召开施工图评审会(技术交底),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评审内容,会议纪要是提出变更申请的重要依据。评审内容主要涉及施工工艺、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一般情况不得有工程变更,如遇下列情况确需变更的,经批准后可以变更:

(一)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等原因,不变更设计使施工无法进行,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达不到项目使用功能要求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的、自然因素的、政策性原因或其他原因引起确需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变更的协调部门,上报工程变更书面申请,必须组织县发改、财政两部门勘验变更现场。

县发改局负责审批变更项目的投资规模。

县审计局负责对评审变更项目的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一)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召集县发改、财政部门到工程变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现场填写《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并签字确认。《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是会议纪要及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变更工程量计入最终工程(结)决算。

(二)属于设计变更的由设计方出具原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补充设计等相关资料。

(三)因不可抗力或施工过程中突发状况等出现需要立即实行变更的,在变更发生前(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召集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及发改、财政等部门,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确定专人在1小时内必须赶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对于未能及时到达现场的单位,视为同意变更要求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补签确认。隐蔽工程变更签证须提供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影像资料。

(四)经现场勘验并核实确认后的变更确认单,分类处理:

单次工程变更10万元(含)以下,由项目主管部门凭现场踏勘确认书,确定变更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审定。

单次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由项目主管部门凭现场踏勘确认书,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

单次工程变更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由项目主管部门凭现场踏勘确认书,经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后审定。

单次工程变更50万元以上,经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所有工程变更未经现场核实确认的,不得以任何借口、会议研究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变更工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变更需报下列材料:

(一)《贺兰县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提交变更说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意见以及预估的工程量和造价。

(三)按规定需报设计部门重审设计变更图纸的审图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招标金额的零星工程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选择信誉好的施工企业实施,并签订合同。待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单位邀请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实地进行核验,并送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结算。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与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一般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60%(含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的10%合同价款),区市重点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70%(含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的10%合同价款),其余工程尾款的拨付应以评审决算结果作为拨付依据。项目主管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一经发现,由项目主管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项目决算及验收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召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并向县住建局质量监督站申请竣工验收,质监站负责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将结果备案。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尽快申请办理环保、消防、安监、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规定编报和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单位要在得到工程评审定策结果以后三个月内完成该工程项目的财务竣工决算。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及各专项验收完成后且档案资料齐全,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发改局组织住建、财政、环保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通过后应在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或管养移交手续。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严肃查处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于建设方、使用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任意一方的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手续的,审计部门将根据相应条款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追责;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审批中,未如实提供真实资料,欺骗、隐瞒、伪造相关基础资料,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规定,未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或隐瞒、肢解工程以规避招标的,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违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规定,应当代建而不实施代建,或者与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或代理工程咨询单位不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六)项目建成一年内未及时申请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及时进行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标的;

(七)超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

(八)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事故的;

(九)对于借变更工程谋取利益的建设方、使用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任意一方,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以后不得参与我县任何建设项目,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十)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有贪污、挪用行为或其他造成浪费和损失的;

(十一)其它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有关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或财务中介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及开展咨询、造价、结算评估或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失实的,以及违反行业标准、擅自提高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投资流失和经济损失的,县人民政府须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罚,同一年度内受到两次警告、停业整顿一次的中介机构,以后不得参与我县同类项目中介服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对建设方、使用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中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履行职责、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等问题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自2015年起实行的《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贺政发〔2015〕75号)停止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