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县区(市)属单位:
为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就划定贺兰县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贺兰县行政区划内的贺兰山林地、国道110、京藏高速、绕城高速、国道109、金河大道、滨河大道等两侧宽幅林带及其林缘;乡、村、社所有宽幅林带两侧及其林缘,包括环庄点林带;林业发展规划中明确划定的林地;金山自保局全境为全县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森林防火戒严期: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禁止烧荒、烧草、烧田埂、烧秸秆,禁止在林区、林带内上坟烧纸。
2.禁止进入林区及林带内吸烟、取暖、野炊、燃放鞭炮等一切野外用火,坚决杜绝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发生森林火灾的义务,一旦发现火情,应迅速就近报告所在村社、乡镇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51-8081045)。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火灾扑救。
4.凡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