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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黄河贺兰段禁渔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2〕26号 发布日期 2022-03-1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22〕1号)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安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做好黄河宁夏段禁渔工作的通知》(宁农(渔)发〔2019〕3 号)、《宁夏实施<渔业法>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河宁夏段实行休渔的通告》精神,现就我县2022年黄河禁渔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渔时间、范围

(一)禁渔时间:4月1日0时—7月31日24时。

(二)禁渔范围:黄河贺兰段及入河沟、渠口等附属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拖延禁渔工作。

二、禁止捕捞类型

在以上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运输、储藏、贩运、销售在黄河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因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捕捞的,必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数量、时间、区域、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三、明确责任分工

黄河贺兰段禁渔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和沿黄各乡镇(场)负责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做好日常渔政执法宣传和监督查处等工作。各乡镇(场)加强属地管理,禁渔期及禁渔以外时间段,严格按照贺兰县河湖长制相关管理要求,落实好河湖沿岸违法捕捞、垂钓及卫生环境整治等相关工作。县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全力支持配合,依法查处、取缔禁渔期各类捕捞作业,依法查处收购、运输、储藏、贩运、销售在黄河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四、强化宣传教育

要把宣传教育作为禁渔工作的重点且贯穿整个禁渔工作的始终,通过张贴通告、标语、发放宣传单以及微信、QQ、手机短信等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黄河禁渔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争取社会各界对禁渔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乡村、黄河沿岸捕捞作业点、农贸市场等,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生态保护自觉性。要面向社会广泛聘请义务监督员,并积极发动野生动物保护公益组织及广大爱心人士和垂钓爱好者,参与禁渔监督工作。

五、严格执法监管

(一)建立健全机制。一要建立举报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和沿黄各乡镇(场)开通禁渔违法案件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及时接听并协调处理群众举报信息。二要探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积极发动沿河村民及广大爱心人士和垂钓爱好者参与禁渔监督工作。三要建立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制度。黄河禁渔动态性工作要做到定期上报,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密切关注禁渔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及时调查研究并妥善解决。

(二)严格执法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沿黄各乡镇(场)要以黄河两岸、滨河大道、主要河沟渠、农贸市场和早市等黄河鲶、黄河鲤摊售为重点,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禁渔期违规作业的打击力度,从严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和“电毒炸”等违法捕捞行为。

(三)文明、规范执法。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执法态度,做到诚恳、礼貌、耐心,规范着装,持有效执法证件,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宁夏实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做到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处罚合理。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及时统计上报执法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完备归档。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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