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人民调解案件评定及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人民调解案件评定及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县各乡镇场(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矛盾纠纷案件类别,依据本办法进行质量评定和补贴。
第三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资金是指用于全县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人民调解案件质量等级的评定标准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办理结果、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评价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五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按照以案定补、以质定补、以量定补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
第二章 人民调解案件质量等级评定
第六条人民调解案件办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案件的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等要求;
(二)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完成了办理案件所必需的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回访等工作;
(三)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调解员在办案过程中遵守法律服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案件电子信息录入和纸质卷宗材料装订完整,归档及时规范;
第七条人民调解案件的补贴按照“调解成功,达成协议,一案一卷,资料完善,以案定补”予以实施。对符合基本要求的案件,划分为一、二、三、四、简易纠纷类。对同一当事人多个诉求或者同一个案由涉及多个当事人的案件,调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立卷,按照案件类别和补贴标准提请审核。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简易纠纷类人民调解案件:
(一)涉案标的额1万元以下;
(二)邻里矛盾纠纷、田间地头纠纷、合同赔偿纠纷、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事故、房屋宅基地、土地承包,人身损害致人轻微伤、劳资、工伤、医疗、物业等不需要进行复杂的调查取证即能认定争议事实的矛盾纠纷。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四类人民调解案件:
(一)因邻里、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民间纠纷;
(二)涉案标的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物业、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行业专业纠纷。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三类人民调解案件:
(一)涉案标的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工伤、医疗卫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
(二)具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周期性长等特点的民事纠纷;
(三)易导致矛盾激化、突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民转刑”案件的民事纠纷;
(四)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或跨县(市、区)的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二类人民调解案件:
(一)涉及50人以上或涉案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因社会保障、教育、生态环境、生产、交通、食品卫生安全等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二)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三)多人多次越级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赴京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四)银川市及贺兰县党政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类人民调解案件:
(一)涉及100人以上或涉案标的额在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因社会保障、教育、生态环境、生产、交通、食品卫生安全等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二)100人以上越级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赴京上访的矛盾纠纷;
(三)特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四)各级党委、政府挂牌督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或重大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人民调解案件不合格:
(一)承办的案件不符合人民调解范围、条件的;
(二)案件受理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
(三)关键性证据收集不完备的;
(四)因不尽职责出现矛盾纠纷扩大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调解中提供有偿服务或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六)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人民调解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
(七)当事人投诉,经调查案件办理确实存在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八)案件卷宗归档不及时、材料不完整,装订不规范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 人民调解案卷评定、检查方法及要素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案卷实行调处一件、制作一件、规范一件、审核一件的原则。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案卷评定及检查采取以下方法:
(一)评查案卷;
(二)通过走访、座谈或书面问卷等形式,向当事人以及法院、仲裁等有关单位、机构、个人征求对调解员的意见;
(三)向当事人及委托、委派(部门)查询、了解办案情况;
(四)其它形式。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心对本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案卷每月末开展评查工作。
第十七条 贺兰县司法局负责对一、二、三、四类和简易纠纷类案件进行初审评定。
一、二、三、四类案件由贺兰县司法局组织案件评查小组开展案卷评查并提出类别认定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于每季度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案件办理及类别认定材料报送银川市司法局审定,最终补贴案件结果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简易纠纷类案件由贺兰县司法局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于每季度末集中开展交叉评查,交叉评查后由案件评查小组抽取3名评查库的律师进行再次评查。评查结束后,由案件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评定,提出类别认定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由贺兰县司法局组织案件补贴发放,同一案件不得在县级、市级以上重复申报补贴。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或联合调解矛盾纠纷,达成协议,相关要素齐全是指:
(一)调解案件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纠纷;
(二)调解主体合法;
(三)调解程序合法;
(四)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五)调解文书由司法机关统一印制,调解协议书按司法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调解案卷装订规范。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由法院或其他部门委托的案件需出具委托书,后附案件受理登记表。
第二十条 对于法院、公安局委托调解的案件,参照《关于联合开展贺兰县诉前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细则》《关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意见》实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身份信息中一律不得将公安机关调取的信息作为身份证明信息,如当事人无法提供身份证,调解过程中,应核实当事人准确的身份信息及家庭住址,可用其他代表身份的证件代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进行调解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第四章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一)人民调解员调解简易纠纷类案件:
1.达成口头协议且按要求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的,且附调解现场照片,每件补贴20元;
2.达成书面协议且形成卷宗的: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每件补贴40元;标的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每件补贴50元;
(二)人民调解员调解四类案件,达成书面协议且形成卷宗的,每件补贴50元。
(三)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三类案件,达成书面协议且形成卷宗的,每件补贴200元;主持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300元。
(四)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二类案件,达成书面协议形成卷宗的,每件补贴500元;主持调解重大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800元。
(五)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一类案件,达成书面协议形成卷宗的,每件补贴1000元;主持调解特大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2000元。
凡调解一、二、三类矛盾纠纷当场履行的,或经仲裁、法院确认执行的,在原补贴基础上每件增补300元、200元、100元。
第二十四条人民调解案件的卷宗制作标准:
一、二、三类案件卷宗制作标准为:人民调解申请书或委托函、受理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明、权利义务告知书、调查记录、证据材料、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口头协议登记表、现场照片并附文字说明(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一同在内且照片不少于三张,有音视频调解的也可以截屏)、送达回执、回访记录、司法确认相关材料、卷宗情况说明、封底。
四类案件、简易纠纷类案件(达成书面协议的)卷宗制作标准为:人民调解申请书或受理登记表、印证材料、身份证明、调解协议书、现场照片并附文字说明(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一同在内且照片不少于两张,有音(视)频调解的也可以截屏)等;达成口头协议的,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附现场照片(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一同在内且照片不少于两张,有音视频调解的也可以截屏)及文字说明。
制作的婚姻家庭案卷,卷内除当事人身份证明外还需要结婚证、户口本等复印件,回访至少3次,每月1次。
线上调解案件卷宗由相关印证资料组成,以录音录像为主,当事人调取卷宗起诉时,可作为法院认可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资金由司法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实行分级承担、分级补贴。一、二 、三、四类案件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化解简易纠纷及案件评查费等由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七条基层司法所、调解中心承担辖区案件初审职责,对于初审合格的案件,由各司法所所长、调解中心主任签字确认后,予以申报。贺兰县司法局做好申报案件评定和案件补贴的管理、发放等,做到案件评定分类合理,标准相当,案件补贴及时规范发放。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调委会、司法所要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严格审核人民调解案卷,有以下情形将做出相应处理:
(一)凡初审不严格、不认真的,责令调委会、司法所整改,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对相关司法所进行通报并予年底绩效考核扣分;
(二)凡有虚报调解案件数,拆分重复上报案件,骗取、套取、冒领案件补贴经费等行为,除取消该案件补贴经费、追回已发案补外,由调委会解聘该调解员,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凡发生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平均分配、吃请等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调委会主任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凡发生被当事人或其他人投诉,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规违纪情况的;无矛盾纠纷人为编造矛盾纠纷,制作假人民调解案卷;私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等情形,除取消该案件补贴经费、追回已发案补外,由调委会解聘该调解员,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兼职取酬行为,在编在岗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第三十条 村居、社区兼职人民调解员案卷制作不规范的,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指导,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案卷制作不规范的,由贺兰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给予指导,督促限期整改。案卷不合格或案卷明显违规的,不再享受以案定补,若已发放以案定补资金的,应予以退回,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执行。2021年6月7日印发的《贺兰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贺司发〔202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