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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2〕39号 发布日期 2022-05-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教育体育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教育机构:

《贺兰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8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教基〔2021〕9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出发点,建立健全我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师资、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发挥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开展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课后服务。建立健全校内课后服务制度,拓宽学生学习空间,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培养学生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持续增强教育公共服务能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自愿选择原则。课后服务应充分遵从学生和家长意愿,以家长自愿报名、学生自主参加为原则。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同意、学校审核批准的工作机制,并与家长签订自愿服务协议书。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变相强制或诱导学生参加,不得拒绝有需求的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二)坚持公益惠民原则。课后服务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所需费用按照贺兰县课后服务有关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对教育部门审核认定的义务教育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课后服务费。严禁任何学校和个人向学生收取服务费以外的相关费用。

(三)坚持服务公开原则。县教育体育局对各学校每学期校内课后服务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各校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以丰富学习生活、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学生兴趣、挖掘学生特长、开发学生潜能为宗旨,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突出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和服务特色,广泛深入宣传动员,积极引导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四)坚持安全实效原则。各学校应建立课后服务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安全保障责任体系,做到集体活动组织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进出组织安排到位,确保师生服务全过程的人身安全。

三、工作内容

(一)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为隶属县教育体育局管辖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优先保障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特困儿童、双职工家庭学生等亟需服务的群体。

(二)服务时间。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即学校从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展课后服务,原则上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分2个时段进行。学校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应提供延时服务。初中学校晚上可开设自习班。

(三)服务内容。县教育体育局要指导学校严格落实课后服务相关要求,充分利用课后服务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进行有针对性、个性化的诊断、答疑、辅导等,但不得将校内课后服务作为教学延伸,禁止集体上课或“补课”。课后服务可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等类型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具体服务内容由学校负责,按照“一校一案”“家长自愿、共同监管”的要求实施。课后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时段。学生自主作业,教师予以指导完成课后作业,基本完成当天的纸质作业,切实减轻学生课外负担,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学业辅导与答疑,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激发浓厚的学习兴趣,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禁止将课后服务变相为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

第二时段。各校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学校师资场地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广泛覆盖的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团活动,尽可能满足每位学生的兴趣爱好。县教育体育局指导学校适当引入校外第三方机构统筹安排学生参加兴趣活动。

(四)服务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人员组成为本校教职工、具备资质的外聘专业人员或志愿者、第三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等。

1.各学校要充分调动在职教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组建以在职教职工为主的课后服务工作队伍。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2.学校积极动员具有专业资质的离退休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专业人士和其他社会热心志愿服务力量,统筹解决人员不足问题。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志愿人员要严格招募程序并加强管理。

3.学校不得引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学校因场地、师资等限制可引入校外专业人员(专业资质必须备案)、第三方非学科类机构人员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凡引入的第三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由县教育体育局统筹组织安排遴选后予以引进,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保障课后服务教学质量。严禁学校私自引进第三方非学科机构入校。

(五)服务费用。各学校依据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关于制定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贺发改通〔2021〕26号)规定,严格按照《贺兰县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详见附件)收取课后服务费。各学校每学期用于课后服务各类人员补助费支出不得超过收取总费用的85%,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日常运行开支及活动消耗品购置等开支不得低于收取总费用的15%。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教基〔2021〕94号)中“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对课后服务等活动给予财政补贴”和《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幼儿)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教基〔2019〕243号)中“财政部门可根据课后服务的性质,以财政补贴的方式对校内课后服务予以资金支持”的要求,结合我县部分农村小规模学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总额较少,造成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补助费偏低,以及部分农村学校因开展课后服务导致校车运营里程增加的现实问题,一是原则上按照第一时段40元/课时/人、第二时段50元/课时/人的标准进行补助;二是对校车运营成本的增长部分进行补助。以上两项补助资金全年约200万元,由县财政预算承担。

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课后服务费考核分配办法,确定具体项目、标准及发放方式,严格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发放结果报教育体育局审核汇总,经县人社局审批后,方可发放。县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课后服务费收费及支出情况进行监管,定期组织检查,对发放中调整发放标准和金额的违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课后服务工作稳步、规范、有序推进。

四、组织实施

各学校按照学生自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立项、统筹安排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体育局审核备案。以学期为节点,以需求为依据,可尝试分项目混龄编班,开展针对性课后服务,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第一时段混龄编班不得超过两个年级;第二时段社团服务每班学生数不得超过50人,音乐、舞蹈类每班学生数不得超过60人,参与学生数低于15人的社团活动不予开班。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策。各学校对本校功能室、仪器设备、活动场地、师资等资源进行摸底调查。鼓励学校与社区、校外实践基地等机构合作,共同开展综合实践服务,并在广泛征求学生课后服务需求后制定课后服务工作方案。

(二)编写内容,及时告知。各学校结合学生需求和学校资源,依据学段和学生年龄结构,编制课后服务课时内容和教学设计,并通过班级家长微信群、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形式将开展课后服务信息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方便学生自愿选择,提出申请。

(三)自主申请,班级审核。按照自愿的原则,家长根据学生所需,选择课后服务类型和内容,报所在班级审核。

(四)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依据学生申请,在充分考虑学校资源的基础上,依据学段和学生年龄结构,分类组织实施,并根据服务条件的变化及学生需求对服务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五)加强研究,优化完善。各学校将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纳入本校教研体系,紧密结合综合实践活动、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社团等工作,开发课后服务内容,形成相应的精品课程,推动课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体育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课后服务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工作。学校要及时成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加强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对教师开展课后服务、学生参加课后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管,对课后服务人数、内容、时间、形式等进行档案资料留存,做到过程清楚、有案可查。

(二)加强安全保障。各学校要坚持把学生安全管理放在首位,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课后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切实消除场地、设施设备、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三)加强公开事项。各学校要严密组织开展课后服务活动,及时公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安全措施、费用收支等事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管理。县教育体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大督查力度,指导学校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学习、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并将课后服务作为对学校评优评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督导范围,加强过程性检查。

附件:贺兰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


贺兰县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行动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47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基础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560号)和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关于制定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贺发改通〔2021〕26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结合贺兰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贺兰县各中小学。自治区、银川市划拨经费有文件要求的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无相关文件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公开透明、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四条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托管服务收费标准为县城2.0元/课时/生,乡镇1.5元/课时/生;兴趣活动收费标准为县城2.0元/课时/生,乡镇2.0元/课时/生。学校应对教育部门审核认定的义务教育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和低保户家庭学生减收或免收课后服务费。

第五条 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第六条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充分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制定学校课后服务方案——公开方案——接受学生申请”等程序。课后服务费由学校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课后服务收费实行“一期一结”,每学期期末放假前全部清算,不得跨学年结余、结转。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因故休学、转学、请假或中途提出不再参加,要求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按实际服务天数据实结算退还相应费用。

第七条 各学校通过“宁财缴费”系统收缴课后服务费,并定期及时与宁财缴费后台进行对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的使用及支付。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各学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要按照有关财经制度计入“其他收入”科目,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以收量支”,专项用于课后服务工作方面的开支,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具体开支范围: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补助、行政管理及后勤人员补助、外聘教师劳务费;保障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日常运行开支(水、电费等)、活动消耗品购置等开支。

第九条 各学校课后服务教职工补助标准按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内容及服务效果由各学校制定方案。原则上保障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校内教师每人每课时补助不高于60元,行政管理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不高于50元,外聘专业教师平均每人每课时劳务费不高于100元(含税)。农村学校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师原则上按照第一时段40元/人/课时、第二时段50元/人/课时的标准进行补助,同时,部分农村学校因开展课后服务造成校车运营里程增长,对其运营成本增加部分进行补助。以上两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全年约200万元的补贴。学校根据所收费用,经核算,如教师每课时补助费低于以上规定标准,学校可将所收费用优先用于支付参与教职工补助。

第十条 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课后服务考核办法及分配方案,完善内部考核制度,严密组织各项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要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体现不同学段、岗位、工作量、工作业绩等因素。具体考核项目、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县教育体育局要对各学校进行综合考核,作为县人社局核定课后服务绩效的依据。各学校每年根据课后服务补助经费额度及考核结果申报课后服务绩效工资总量,经教育体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县人社局随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一并核定。县人社局依据学校课后服务经费额度以及教育体育局审核意见,核定学校课后服务绩效工资增量,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单列项目管理,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学校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津补贴或奖金。

第十二条 各学校研究制定的课后服务实施方案、绩效考核办法、服务费发放标准及分配方案要通过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体育局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通过公示栏、微信、校园网、班级家长群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及家长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文件和费用收支、投诉电话等情况,积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学校擅自提高标准、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收费后服务质量不高等不规范和乱收费以及审核后发放中改变标准、金额行为的督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条款如与以前出台的县级有关办法条款存在不相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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