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2-0027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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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9-21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23 |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2022年贺兰县发放购房消费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贺兰县发放购房消费券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区、市、县关于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房地产新政作用,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助力企业拓展销售,促进群众购房置业,推动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发放购房消费券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日期
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30日。
二、活动方式
活动以发放消费券方式进行,购房消费券面值8000元/张,共发放250张,共计200万元,购房者凭活动期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贺兰县住建局420室领取购房消费券,先领先得,发完为止。领取消费券截止时间为9月30日18:00,未领取的消费券过期自行作废。
三、兑现方式及条件
1.购买一套房屋仅能领取一张载明编号并加盖住建局公章的消费券,且消费券只能使用一次,购房者可选择由开发商在未付房款内按照消费券面值扣减,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凭备案证明和购房消费券申请兑现。
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必须在2022年9月21日-2022年9月30日期间,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者凭备案证明和购房消费券到住建局申请兑现。申请兑现消费券的购房者和开发商,于2022年12月10日前提交申请资料,超出时限不再受理。
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房产必须是贺兰县内“五证”齐全(即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售楼盘项目,不限定住宅或商业,但不包含存量房(二手房)。
4.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
四、组织保障
为全面做好2022年贺兰县购房消费券发放工作,成立贺兰县购房消费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宗怀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占林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祁玉芬 县委网信办主任
刘德彬 县住建局局长
桂韶华 县财政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刘德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活动期间各项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媒体宣传;协调区、市、县各级新闻媒体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县委网信办:负责活动期间网络舆情监测并指导涉事单位及时进行处置。
县住建局:负责承办活动,落实购房消费券发放、兑现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活动期间购房消费券兑现、宣传费用,确保各项费用及时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此次促销活动工作上来,主动认领任务,全力做好活动各项工作。
(二)加强沟通,强化配合。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工作方案分工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完成促销活动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积极动员干部职工对此次促销活动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全面展示贺兰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面貌、新成效,以实际行动推动活动顺利开展。
本方案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购房消费券使用细则》
附件:
购房消费券使用细则
2022年贺兰县购房消费券使用细则说明如下:
一、购房消费券定义
购房消费券是贺兰县人民政府为满足群众刚性住房、改善性住房和高品质住房需求,发放的政府购房消费券,为消费者带来新一轮购房红利,由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制和发放,用于购买贺兰县辖区内新建商品房的一种优惠凭证。
二、领取方式
1.领取时间:2022年9月21日-2022年9月30日18:00,先领先得,超过领取时间未被领取的购房消费券自动作废。
2.领取地点:贺兰县政务中心四楼住建局420办公室。
3.领取条件:购房者凭签订日期在9月21日至9月30日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登记后领取,如购房者委托房地产开发商代为领取,则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购买一套房屋仅能领取一张载明编号并加盖住建局公章的消费券。
三、使用方法
1.购房者领取购房消费券后,选择由开发商在未付房款内按照消费券面值进行扣减的,需在支付尾款时将消费券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在房屋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凭备案证明、购房消费券到住建局进行兑现。如果购房者未在规定日期前完成备案,需将扣减的8000元房款补交开发商,开发商已收回的购房消费券作废,不向购房者退回。
2.购房者选择自行兑现的,需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凭备案合同和购房消费券自行申请兑现。
3.消费券兑现后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购房者或开发商需将已兑现的8000元退还至指定账户。
四、其他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房产必须是贺兰县内“五证”齐全(即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售楼盘项目,不限定住宅或商业,但不包含存量房(二手房)。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2022年9月21日-2022年9月30日期间,在12月10日前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3.申请兑现消费券的购房者和开发商,于2022年12月10日前提交申请资料,超出时限不再受理。
4.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