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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02-1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相关单位:

《贺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3年1月31日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贺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贺兰县域内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鼠疫、食品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按照《银川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银川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蔓延趋势。

(2)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波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内其他省份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宁夏境内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宁夏境内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肺炭疽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的;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4)乙类、丙类传染病聚集性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宁夏境内,尚未造成扩散。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发生县(区)以外的地区。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宁夏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1)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在银川市区首次发生。

(3)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1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7)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培训、物资设备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一旦发生影响全市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银川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卫健、科技、教体等各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向银川市卫生健康委提请支援。

2.1.1  贺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成立贺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行动保障工作。

指 挥 长:贺兰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贺兰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委外事办,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爱卫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科学技术局、贺兰工业园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各乡镇(场)、街道办;气象局、红十字会负责人。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纪委监委:对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渎职、失职行为进行查处。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卫生健康局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的普及。

县委网信办: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管和引导。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委外事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应急防疫物资以及生活必需品的采购、储备、调度和保障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必要时向自治区申请医药储备支援。

教育体育局: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综合执法局(爱卫办):负责开展全县爱国卫生运动,发动群众广泛开展清洁家园和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强化病媒生物防治。

民政局:负责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群众进行救助。指导完善组织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监督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统筹做好养老机构人员疾病控制工作。

财政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激励政策。组织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因(工)公伤残认定、补偿、康复和死亡待遇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社区物业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

水务局: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

文化旅游广电局:组织辖区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其他县区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城市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将有关疾病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等建议;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授权对外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和标准制定。

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科学技术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重大技术需求,及时支持科研团队开展相应应急防控技术攻关,集成应用科技创新成果,指导研究中医药防控方剂,研究应用快速检测、综合防控等相关技术。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1.2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贺兰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办成立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贺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贺兰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组织成员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编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组织演练、专业知识和处置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负责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县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完成贺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贺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分析研判危害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县委、县政府、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事件现场;落实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贺兰县卫生健康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贺兰县人民医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贺兰县中医医院、贺兰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重大非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贺兰县人民医院承担全县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病人转送任务。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提出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建议;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贺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学评价;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评估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健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公共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贺兰县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

贺兰县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按照统一的监测、预警、报告要求,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的事件风险开展日常监测。

贺兰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贺兰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监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  预警

建立健全实时预警机制,实现多点触发预警。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3  报告

3.3.1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工作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为责任报告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卫生健康局报告。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级别事件的,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比较敏感的,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各责任报告单位可直接上报银川市卫生健康委。较大及以上级别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每日报告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直至响应终止。

贺兰县人民政府应视实际情况及时与相关县市区互相通报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其他市的,要尽快报告银川市人民政府。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于在学校、工地等人群密集单位,区域性或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应高度重视,可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进行。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县域内发生,并服从银川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级别。

4.3  应急响应启动

I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作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或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启动的国家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II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作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III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IV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4.3.1  I级应急响应

按照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予以处置。贺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2  II级应急响应

按照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予以处置。贺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  III级应急响应

按照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予以处置。贺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银川市人民政府或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4  IV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和县人民政府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4  应急响应措施

执行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相关规定: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由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4.4.1  县人民政府

(1)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到现场调度指挥应急处置。

(2)应急处置保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紧急调集县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制。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科学精准确定并宣布疫区范围,实施相应控制措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县域内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发传染病时,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县人民政府逐级报送至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4)落实管控措施。县人民政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在县域内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实施停工、停业、停课、复工、复学等措施;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以上措施应分区分级、依法依规实施,必要时请示银川市政府同意。

(5)重点人群管控。对风险人员采取强化管理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风险地区进入本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对查获的活体动物进行留置并向动物防疫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指挥部在5小时内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指挥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条件,各新闻媒体依法做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根据贺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主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场)、街道办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做好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实施工作,组织卫生知识宣教,提升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做好疫区等临时封控区域群众基本生活和紧急医疗救治保障工作。有关单位(部门)保障商品供应,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  卫生健康局

(1)组织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级别建议,提出成立县级应急指挥部建议,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2)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采样检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等应急处置,指导和协调落实病人医疗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控、环境消毒、人员疏散等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

(4)督导检查。组织对县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信息发布与通报。及时向银川市卫生健康委、贺兰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部门)、其他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县卫生健康局报送至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再由银川市卫生健康委逐级上报。

(6)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及时组织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培训。根据事件态势,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指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预防知识宣教。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4.4.3  医疗机构

(1)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配足配齐重症救治设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上由事发地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患者转运工作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实行闭环转运。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涉及外籍或港、澳、台地区伤病人员,应向外事部门报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信息报告。

(5)分级分类救治病人。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传染病病人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采取隔离诊疗措施,实行严格闭环管理。

(6)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

(7)紧急救援中心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条件下,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监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自治区、银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指导下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查明传播链,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由自治区疾控中心进行调查,对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由银川市疾控中心进行调查。

(3)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或送至银川市疾控中心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在银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全县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工作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5)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对县域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6)技术指导。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群体性预防。指导对易感人群和脆弱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指导科学评估接种禁忌,加快提高疫苗免疫接种覆盖率。

(8)科研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研究。

(9)评估研判。参与和指导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发展趋势。

4.4.5  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6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4.4.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工作,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5  现场撤离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县卫生健康局报请市卫生健康局批准,应急队伍按照自治区、市、县级顺序依次撤离现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后应急队伍方可撤离。

4.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组织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7  应急处置后期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卫生健康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情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五、善后处理

5.1 社会救助与保障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筹协助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活动,督促指导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捐赠款物接收、储存、分配、使用、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

5.2  奖励、抚恤和补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不遵守和不配合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贺兰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信息保障

按照银川市建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贺兰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准确。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2  应急体系保障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应急体系。

6.3  救治队伍保障

6.3.1  组建原则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重视中医作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加强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6.3.2  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贺兰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中医药防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中医药防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必要时,县卫生健康局对全县卫生应急队伍统一进行调度。

6.3.3  救治队伍的管理

贺兰县卫生健康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备案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3.4  培训和演练

贺兰县卫生健康局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县级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6.4  物资储备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卫健、发改、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落实。

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局要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应急专业机构中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商发改局和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5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发改局和财政局按规定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

6.6  法律保障

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6.7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8 科研和交流合作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好技术储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交流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七、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贺兰县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贺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备案。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及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制定与解释部门

贺兰县卫生健康局。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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