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贺兰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贺兰建设,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深化行政争议审判机制改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发挥行政调解职能作用,司法调解主导作用以及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对依法裁判的补充作用,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并在同级人大、政协的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解决各类纠纷,进一步完善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坚持自愿平等。对诉至法院或申请行政复议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由贺兰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以下简称协调化解中心)组织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先行协调化解。
坚持合法正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开展协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坚持多元协调。积极统筹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涉争议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并引导社区、居委会等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参与行政争议化解。
坚持调判结合。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目标,将协调化解贯穿于行政争议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同时平衡协调化解和判决的关系,坚持有限、适度,对无法协调化解以及不适宜协调化解的,尽快依法裁判。
三、职责分工
(一)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
1.做好法院和行政复议案件办案机关委派协调化解案件的受理、登记、办理和管理工作。
2.协助法院和县司法局全力化解行政争议。委派专人参与行政争议化解事务,或者采取预约调解、特邀调解等方式及时与法院跟案法官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沟通联系,对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或者诉讼指导。
3.加强与法院和县司法局联络沟通,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定期研究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
4.协调化解中心设在贺兰县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
(二)涉诉行政机关
1.涉行政争议行政机关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涉争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行政执法人员为协调化解参与人。
(1)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县司法局会同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争议内容协商确定行政争议牵头行政机关,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指定具体经办人员,积极配合争议化解工作,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协调化解的方法处理行政争议。
(2)行政争议涉及单一职能部门的,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指定具体经办人员,积极配合争议化解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
(3)对不愿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争议,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
(4)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
(5)对无法协调化解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
2.涉争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与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共同把握时机和方式,全力化解行政争议。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争议,尤其是敏感性及群体性行政争议,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缓解或疏导措施,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协调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积极引导涉诉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工作。
3.对涉诉行政争议,在收到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两日内组织内部会议,集体研究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实质性化解方案。方案应详细载明争议的起因、前期化解过程及结果、下一步实质化解措施等内容,并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所有证据、依据等材料。
(三)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1.负责协调化解的释明、引导和本院登记工作。对于尚未立案受理的行政争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派协调化解中心进行协调化解;对于审理中确有需要且当事人同意接受协调化解的,可以委派协调化解中心同步协调化解。同时,应当指派跟案法官对协调化解中心协调化解参与人进行业务指导。将协调化解贯穿于行政争议立案前、审判中及执行等各个环节。
2.加强与县行政争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做好资源共享和数据对接工作,建立紧密配合的联系互动机制,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协调化解中心工作人员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配合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正确处理协调化解和行政审判的关系,跟案法官充分利用协调化解工作了解当事人争议焦点、理清审理思路,为依法裁判打好基础,并全程参与化解。对无法协调化解及不适宜协调化解的,尽快导入行政诉讼程序依法裁判。
4.当事人在协调化解中存在虚假调解、恶意拖延、恶意保全等不诚信行为,妨碍诉讼活动的,法院立案后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四)县人民检察院
1.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延伸检察监督职能,发挥监督能动性。坚守法治底线,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履职目标,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对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判,按下列情形分别进行检察监督:
(1)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判正确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法院的生效裁判,向申请人进行释法说理,服判息诉,促成和解。
(2)对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检察机关以抗促和,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方式,增强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3)对法院没有实体审理而驳回起诉的,或法院生效裁判正确的,但申诉人诉求合法合理,有化解行政争议可能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心理疏导、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提升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效率。
3.以“法律监督+依法支持”的方式,介入案件调解,通过旁听、参与听证、智慧借助、协助提出解决方案等方式,参与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4.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
5.检察机关要主动作为,在化解超过起诉期限、遗落之诉、民行交叉等案件行政争议中,应当查清案件事实、辨明是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等手段,为群众求公道、为社会清戾气。
(五)县司法局
1.引导行政争议申请人积极配合争议化解,协助法院尽力化解行政争议。采取预约调解等方式搭建涉诉行政机关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的沟通平台,委派专人参与行政争议化解事务,并对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或者诉讼指导。建立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的联络机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定期研究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有关问题,加强对涉诉行政机关履行协调化解协议情况的督导力度。
2.建立律师(法律顾问)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机制,在具体案件需要时,指派具有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提供第三方调解力量。对行政争议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引导涉诉群众合理表达诉求。
3.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中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人员的配备,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助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
4.对政府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做好组织应诉、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办理文书传递盖章手续、组织好重大疑难案件的论证、拟定纠纷实质性化解方案等工作。
(六)县人民法院
1.对全县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2.指导全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健全制度
(一)规范化解决策授权程序。行政机关应结合实际建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决策机制,由应诉机关专题研究化解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应诉机关对出庭应诉人员的授权内容应具体明确,并向法院出具载明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也可将“经应诉机关审查确认”约定为协调化解协议生效的条件。
(二)建立化解责任豁免机制。行政争议化解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涉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参与人员依法开展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受法律保护,非因滥用职权、徇私等故意行为导致协调化解违法或明显不当,不应追究个人责任。
(三)建立化解纠错容错机制。涉诉行政机关在协调化解过程中应敢于承担责任,主动认识行政决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错误行为,主动撤销错误的行政决定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不追究单位负责人个人责任。
(四)完善化解监督考核机制。将行政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及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考核范围,并定期通报。同时,做好化解、撤诉案件回访和跟踪工作,关注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履行不力的行政机关,法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履行。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按照《贺兰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运行(附件2),成立贺兰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领导小组(附件1),统筹做好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有关问题。
(二)注重协调配合。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诉行政机关要安排专人参加协调化解,并对案件负责。各涉案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案件争议化解工作,协调化解中心组织法官、专职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及聘用律所律师共同开展协调化解工作。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和交流信息,积极开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各职能部门对履职中发现的潜在行政争议线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及本辖区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定期将相关信息移送县司法局,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切实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内容、程序和实践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协调化解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五)加强经费保障。对于化解成功的行政争议案件由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经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年终一次性按照每案3000元标准发放案件补贴。案件补贴经费纳入县级财政,由县财政合理统筹安排预算。案件补贴发放对象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聘用的参与案件化解的专职调解员、聘用的律师事务所。
附件:1.贺兰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贺兰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3.贺兰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申请书等文书格式(样式)
附件1
贺兰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 苏万君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朱 武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
成 员: 王恩清 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朱建新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周 勇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桂韶华 县财政局局长
哈霜莹 县发改局局长
陈 锋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张新林 县民政局局长
窦建立 县司法局局长
池海霞 县人社局局长
吴静波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德彬 县住建局局长
樊利宁 县交通局局长
许 晖 县水务局局长
丁书涛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高学东 县文旅局局长
辛利华 县卫健局局长
孙 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国兵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闻国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钱忠军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朱 莹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郭亚东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局长
王 军 县信访局局长
胡继升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 庆 县教体局副局长
杨 涛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淑玉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庭长
李 莹 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李鹏飞 习岗镇镇长
汪 洋 金贵镇镇长
朱燕华 立岗镇镇长
仇国磊 洪广镇镇长
宋 瑞 常信乡乡长
马晓东 富兴街街道办主任
白文贤 南梁台子农牧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王 虎 京星农牧场党总支书记、场长
贺兰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窦建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行政争议组织化解具体工作。协调化解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席位制,组成人员工作变动后,由相应岗位的继任领导继续担任,不再另行调整。
附件2
贺兰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贺兰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切实化解行政争议,更加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争议的化解程序,特修改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平、高效便民原则。
第三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人员由专职调解员、跟案法官、检察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人员组成。
第四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由中心组织开展。下列行政争议可以进行化解:
(一)涉行政处罚等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争议;
(二)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给付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争议;
(三)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员较多,或者具有一定敏感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仅靠行政裁判难以实质性化解的;
(四)行政争议涉及专业技术知识或者行业惯例,由相关专业机构调解,更有利于专业性问题纠纷化解的;
(五)因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产生行政争议;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行政机关)申请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的相关民事争议或当事人(行政机关)主动申请的其他行政争议。
(七)其他适宜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立案前征得当事人同意或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或行政复议机构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调解,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转交贺兰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进行初审。
办公室初审后报县领导审批,待县领导批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涉案行政机关发出书面《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通知书》,通知涉案行政机关指派专人参与化解,同时将案件转交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以下简称化解中心)并指定案件主办人进行化解。化解中心应进行登记、建立台账。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法律顾问携带相关资料,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案件主办人进行沟通并积极化解。
第七条 中心自收到转办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争议相对人、跟案法官、检察官协调化解时间、地点和人员。协调化解人员可以是协调化解主办人,也可以是中心聘请的专职调解员或律师(法律顾问)。化解结果可能影响第三方利益的,中心应当通知其参加化解。
第八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化解案件时,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案件主办人宣布化解纪律,告知主办人身份并核对当事人。
第九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主要通过“面对面”协调化解,经争议各方同意,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协调化解。化解应在中心(贺兰县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进行,必要时可在其他地点进行。
第十条 当事人不能亲自参加的,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协调化解。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10名的,可以委托2—5名代表人,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化解。
第十一条 化解人员应当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疑问、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促使各方达成化解协议。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县司法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指派律师协助当事人参与化解。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也可推荐律师自愿协助当事人参与协调化解。
第十三条 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协调化解现场或未经协调化解人员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拒绝协调化解。
第十四条 经协调化解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签订书面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协议。协议自各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争议各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五条 行政争议经化解达成一致的内容事项即时履行完毕的,或争议各方能自行和解的,以及争议各方认为无需制作化解协议的,由争议各方、化解人员在化解笔录上注明后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经化解达成协议或经笔录确认的,由当事人再签订协议的,同时提交撤回起诉、复议申请,诉前协调化解的案件由县司法局负责向管辖法院退回案件材料,诉中协调化解的案件由法院或司法局依法裁定准予撤诉或决定准予撤回复议申请,同时在法律文书中载明双方已妥善解决涉案行政争议。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中心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明确要求终止,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的,未经许可中途退出;
(二)行政机关经通知后未按期指定人员进行沟通,或拒不参加化解的;
(三)化解协议或笔录生效前当事人反悔,且无继续化解可能的;
(四)公民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化解终止后,行政争议化解办公室应将案件情况移交法院、司法局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争议化解应当自收到化解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检测、技术鉴定、评估、伤残评定等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