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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3〕34号 发布日期 2023-04-2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贺兰县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府院

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升贺兰县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推动法治政府、法治贺兰建设,经贺兰县人民政府、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贺兰县人民法院、贺兰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1.通报全县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情况;

2.通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履行应诉职责;

3.通报全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4.研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新情况、新问题;

5.研究协调化解行政审判中的重大疑难复杂行政争议;

6.研究解决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7.其他需要通过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的事项。

    、组织形式

联席会议分为年度联席会议和临时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日常工作。

年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年度联席会议由县司法局组织召开,议题由县司法局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共同协商,报分管县领导审定后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三日之前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事项,并将会议议题(涉密等不宜外传的除外)、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向会议成员单位通知并征求意见。

县司法局或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联席会议的,协商确定会议议题及相关事项,经分管县领导审定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并负责组织召开会议。

三、成员单位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及各行政机关

四、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

1.分析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并提出应对举措;

2.落实反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3.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化解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案件;

4.其他需要及时通报、交流的事项和信息。

)司法局

1.通报、交流新颁布、修订和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2.督促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执法程序、促进执法公正;

3.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考核体系,提升行政机关应诉水平;

4.研究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在预防、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5.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

(三)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1.通报行政案件审判执行态势、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

2.通报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

3.就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案件研究实质性化解措施。

县人民法

通报全县行政机关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情况。

检察

1.通报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情况;

2.通报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纠正违法行为情况及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中反映出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

3.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研究实质性化解措施

五、工作要求

1.年度联席会议议定事宜,以会议纪要印发。会议纪要仅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文书或对外公文上引用。

2.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在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共同为推进法治贺兰建设贡献力量

3.成员单位应注重总结经验,协助配合,遵守保密规定,对在参会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及他人隐私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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