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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3〕40号 发布日期 2023-05-1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方案》已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抓好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三孩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自治区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健组发〔2020〕3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22〕104号)精神,为推进贺兰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可持续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主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贺兰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托育优惠政策,并结合实际,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坚持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乡镇(街道)综合考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实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坚持托幼一体,整合资源。坚持托幼一体化方向,在满足常住人口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支持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举办托班,向社会提供更多的普惠性托位。

(三)发展目标

到2023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建立;县城至少建成2所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力争30%以上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2.6个,托位数达到900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85%以上,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80%以上;托育服务机构、婴幼儿家庭对政策环境和服务管理满意度高于90%;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县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个乡镇场、街道办至少建成1所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50%的村(居)配备1所普惠托育机构,力争50%以上的幼儿园都开设托班;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托位数达到1548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0%以上;托育服务机构、婴幼儿家庭对政策环境和服务管理满意度达到95%以上;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加强统筹规划。县委、县政府要将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整合优化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规划设置,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中落实幼儿园、托育设施配建要求。将新建居住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12个,每托位用地15平方米的规划指标合并到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指标中,统一规划设置。在规划与选址、建设与验收、移交使用和责任与处罚等方面与新建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移交。对于新建城镇小区居住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或用地规模达85亩以上)或周边没有满足使用,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托育机构和幼儿园一同配建。对于新建城镇小区居住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下不满足幼儿园单独配建要求的新建城镇小区,托育机构和幼儿园一同进行货币化统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相关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6个,每托位用地12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机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住建局、卫健局、教体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2.强化用地支持。自然资源局要将住宅小区配套托育机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建成后无偿移交县教体局。对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要在规划条件中明确依据相关管理办法配建托育机构。住建局监督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配套建设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移交给县教体局。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托育机构或幼儿园托班的,经县教体局、自然资源局核实符合规划或者规划许可,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查通过。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存量资源和低效闲置土地新建、改建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新改扩建幼儿园时,将托班纳入幼儿园设计规划建设。在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时,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等资源,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教体局、卫健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3.加强资源统筹。加大教体、卫健等部门配合力度,整合全县教育、抚养、保健资源,坚持托幼一体,支持公办幼儿园在满足常住人口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利用现有场地或适当改造、扩充园所,延伸开展托育服务,引导各民办幼儿园以及社区嵌入式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向社会提供更多的普惠性托位。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托班保教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民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实行市场调节价。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卫健局、审批局、发改局

4.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住宅区等人群密集的区域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单独或与各乡镇场、街道办、村(居)联合,共同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托社区提供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为职工、群众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

牵头单位:各乡镇场、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卫健局、总工会、工业园区、各企事业单位

5.支持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照护服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县总工会、各乡镇场、街道办

(二)建立完善全方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

6.规范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2019年版)《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等文件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设标准和规范,由住建局依据有关规定抓好监督落实。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卫健局、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场、街道办

7.规范注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由县委编办办公室负责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和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县审批局注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书面推送至县卫健局和市场监管局,如为幼儿园转型的,则同时推送县教体局。相关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切实缩短办证时间。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审批局

配合单位:县卫健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8.规范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县卫健局申请备案。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在县教体局和县卫健局备案登记,由教体局主管、卫健局负责监管。县卫健局在收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后,备案内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市卫健委进行卫生评价工作,卫生评价工作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暂不备案的理由,提出整改意见。备案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情况。县卫健局待其整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后,予以现场勘验,通过后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9.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县、乡两级联动的综合管理网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卫健局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指导乡镇场、街道办将托育服务从业机构管理纳入基层治理,建立举办者自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各乡镇场、街道办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依据法定职责开展涉及注册登记、备案、服务价格、卫生保健、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等事项的日常巡查与管理。对巡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乡镇场、街道办上报县卫健局,由卫健局组织县市场监管局、公安、消防、教体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卫生监督所依法履行日常公共卫生、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应急局、公安局、教体局、消防救援大队

10.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托育机构应承担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托育机构或幼儿园托育班从业人员实行无犯罪记录要求,严格审查备案。严禁以“早教”“双语”“国际教育课程”等名义开展违背婴幼儿成长规律、教育规律的培训活动。托育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配齐配强有资质的从业人员。托育机构应实施封闭式管理,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直接接入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或辖区派出所。提供餐食的托育机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法定条件从事供餐活动。托育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法定要求,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教体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11.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县卫健局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依据法定职责开展涉及注册登记、备案、服务价格、卫生保健、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等事项的日常巡查与管理。检查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检查评估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登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妇联、检察院、消防救援大队、教体局、审批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三)建立完善强有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12.加强政策支持。在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堵点和难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推动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各项工作。县财政局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综合奖补、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对通过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每托位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对通过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实际入托人数(连续入托3个月以上)每托位每年补助1000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期3年。每年开展全县托育机构评星定级活动,根据建设规模、服务质量、群众满意程度等要素进行动态管理,按照评定等级对运营补贴进行考核发放,根据评星定级结果对补贴资金上浮或下降一定的比例,保持资金总量不变。已享受国家托育建设专项项目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建设托育补贴政策。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卫健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13.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普惠性机构,凭县卫健局颁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可申请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通过实行分表计量或配比计量解决操作性问题;可按规定申请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托育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不动产登记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各单位工会经费中列支。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住建局、税务局、总工会、审批局、供电局、中铁水务公司、凯添天然气公司

14.积极落实托育建设专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积极争取新增一个普惠性托位一次性1万元补助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鼓励各行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幼儿园、民营企业等单位申报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到市级审批部门审批,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到县审批局(发改局窗口)办理投资项目备案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发改局、卫健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总工会、妇联、民政局、审批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15.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幼教人员到托育机构从业,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托育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保育师、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托育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按规定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托育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从业技能的岗前、在职培训,不断提升在职人员的托育服务水平,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县教体局、人社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16.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全面落实产假、配偶护理假、哺乳假和共同育儿假等福利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招聘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查处就业性别歧视及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在各乡镇场、街道办建设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站,每年为每个有需求的常住人口新生儿家庭提供至少1次指导服务,为有需求的婴幼儿家庭提供每年不少于3次线下指导服务,同步实现线上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全覆盖。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线上线下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培养婴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卫健局

配合单位:县妇联、教体局、各乡镇场、街道办

17.推动“医育结合”。支持县妇幼保健计生中心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置实训基地,负责全县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工作。建立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统筹推进医疗保健服务、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养育照护支持、托育服务、托育产品研发、互联网+托育等服务的融合发展。基层医疗机构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的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场、街道办

三、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场、街道办、工业园区。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托育机构综合监管职责。

(二)县卫健局。制定完善贺兰县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指导各乡镇场、街道办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监督管理和质量评估;加强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和备案管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工作;开展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县发改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谋划、储备、申报等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支持,支持建设公办托育服务中心,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指导托育服务机构价格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要求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开展托育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调查,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价格。指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政策。支持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四)县教体局。在充分保障常住人口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幼班,加强托幼一体化保育教育管理。

(五)县委编办。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进行登记。

(六)县公安局。托育机构设置出入口监控及一键报警装置,强化托育机构园所和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安全、虐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追究相应责任。

(七)县自然资源局。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配合完善相关规划和标准;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八)县住建局。负责新、改、扩建婴幼儿服务工程项目的指导和施工监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导各乡镇场、街道办落实新建各居住区内全部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与住宅小区第一批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开展托育服务机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九)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十)县人社局。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将保育师、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职业(工种)列入政府补贴培训目录,按规定予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十一)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县审批局。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和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将注册登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时推送至卫健局。

(十三)县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和价格监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价格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县消防救援大队。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意识。

(十五)县民政局。配合做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类社会组织监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十六)团县委。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十七)县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照护服务需求,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落实女职工生育保护,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产假、哺乳假,加快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夫妻共同育儿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帮助职工解决生育后顾之忧;协调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办托育服务机构。

(十八)县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组织热爱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就业。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健康贺兰建设重要内容。制定出台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健全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跨部门协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政策落实到位。

(二)扎实推进队伍建设。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培养育婴、保育、保健、托育管理等专业人才。每年为托育从业人员提供涵盖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技能、安全防范、心理健康等主题的专业培训。支持发布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市场工资指导价,将托育从业人员依法纳入社保体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准入标准,所有从业人员均需持证上岗,坚决杜绝虐童等行为。

(三)切实强化部门协同。建立由卫健局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教体、财政、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审批、税务、市场监管及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要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

(四)持续强化示范引领。扎实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评星定级工作,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形成符合实际、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照护服务模式和品牌。全面启动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县创建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建成一批具有一定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保障开设托班的公办园生均经费、运营补助。将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补贴经费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同时,相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管。 

(六)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大力宣传示范单位典型,推广经验做法,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照护讲座、专家咨询服务等活动,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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