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规范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规范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管理,规范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管理等行为,防止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损失,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和质量,推进项目顺利落地、投产、达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和履行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外招商引资过程中,与外来项目投资单位(以下称为“投资方”)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意向书、合作备忘录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与投资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具体负责合同前期招商引资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部门,作为项目责任单位。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解除等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公共资源、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前,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对投资方的资产、信用、资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要求投资方提供资信报告,并明确拟投资项目初选址、项目概况、安全评估等内容,对拟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进行风险预评估。预评估后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层书面汇报,并征得同意。
未经上述程序的,不得启动县人民政府合同签订相关程序。
第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的谈判、起草、论证、报批等事宜。合同项目较复杂或者标的额较大的,应当由项目责任单位提请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论证。项目责任单位认为研究内容应涉及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的或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法律顾问参会,并可根据项目谈判实际组建项目专项小组。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第九条 招商引资合同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标题,签约双方主体信息;
(二)合同背景及合同目的说明;
(三)项目概况(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规划、合作方式、支付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双方权利义务;
(六)保密条款;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管辖机构;
(九)合同成立、生效条款和合同订立地点、订立时间;
(十)合同编号;
(十一)具体合同承办单位;
(十二)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起草招商引资合同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由项目责任单位提请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
县司法局按照《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核应当围绕以下内容重点开展: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事项是否超越权限;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表述是否准确;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县人民政府合同,不得提请常务会议审议或签订。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履行与解除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前应提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后,才可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正式文本由政府主要领导或者经政府主要领导授权的政府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县人民政府印章。
招商引资合同文本应当由投资方先行用章,明确签订的份数,两页及以上的应当加盖骑缝章,保证合同文本完整。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后,由具体的项目责任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合同双方应当就变更事项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签订程序。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商引资合同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应对合同履约风险的发生:
(一)投资方预期违约或者已经发生违约的;
(二)投资方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恶化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三)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九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实行合同年度履约监管评价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应于每个合同年度或在投资方发生第十八条合同履约风险时,及时向政府提交合同履约评价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合同履约评价报告应包括合同双方履约情况、投资方存在的违约情形及应对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合同履行过程中,投资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在合同履约评价报告中向政府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意见建议,并报政府分管领导。
(一)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投资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二)投资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三)投资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四)招商引资合同约定解除事由发生时;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拟解除合同的,由招商引资合同项目责任单位提请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及政府法律顾问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论证,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最终意见报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或招商引资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起草解除协议文本,依法通知或送达至投资方,并协商合同解除事宜。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项目责任单位应终止履行,并根据合同内容及履约、违约情况,及时向投资方追究赔偿损失或违约责任等,最大限度维护县人民政府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注意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及时与投资方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签订书面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做好诉讼、仲裁应对工作。
投资方提起诉讼、仲裁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做好答辩、反诉、举证等应诉工作,防止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第二十五条 在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放弃属于政府在合同中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备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具体项目责任单位应自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原件报至县司法局备案,并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八条 招商引资合同备案后,再行就合同签订补充、变更、解除协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备案事宜。
第二十九条 因未按时或未按规定条件备案导致县人民政府合同丢失、被篡改或不当使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由各合同承办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