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2025年5月8日贺兰县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按照《贺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三条常务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政府各项工作的主线,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政府各项工作的牵引,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民族团结和共同富裕等工作,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为加快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作出贺兰贡献。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常务会议由政府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常务会议须超过半数组成人员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2次—4次,如有需要可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场、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宏观政策调整优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议题,可邀请县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也可根据有关规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公众代表、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六条常务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办组织、决定事项督办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常务会议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三)研究向区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审议需提请县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贯彻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重要的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审议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落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
(六)审议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一岗双责”责任落实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全县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审议县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管、保障改善民生、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研究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机构调整、重大体制变动和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划编制、重要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及调整;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重大外事活动、军民融合重大事项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承办中央、国家和区市及县本级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重大遗留事项问题的处理方案;政府投资类项目的确定;县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事项,民生政策提标扩面事项。
重大工程项目包括:拟引进的需要一事一议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产业项目;需要全县统筹布局的产业和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群众较多和征地拆迁面积较大的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项目;涉及国土空间规划,需要科学规划布局的交通(包括轨道交通及快速交通)、生态修复治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保项目。
(八)审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部门预算追加事项。
包括: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上级下达未明确到具体项目需二次分配的奖补资金、对年度预算未细化项目需二次分配的资金、未列入年度预算需分配使用的新增财力资金。县政府向所属国有企业注入的资本金,县政府向企业补贴的资金,需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大额资金支出。
(九)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依法依规审查评定革命烈士称号。
(十)审议政府部门、乡镇场、街道办、园区管委会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一)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二)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议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及县委已有决议或明确落实意见的。
(二)根据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可由县长、分管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独立处理或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
(三)属于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街道办、县政府部门职责职权范围内的或者相关部门(单位)能够协商解决的。
(四)讨论拟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时,未按规定完成意见建议征求及八项前置审核等程序的。
(五)已成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工作专班等议事协调机构,并且在议事协调机构内部能够协调解决的。
(六)经协商后有关方面意见仍然存在较大分歧的。
(七)涉及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等事权,应由县委工作机关按规定研究决定的。
(八)议题牵头部门在会前没有形成工作建议的。
(九)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十)其他不符合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审议的:
(一)重大事项:按照第七条第七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内容,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需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的。
(二)重大工程项目:按照第七条第七款规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内容,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需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的。
(三)大额资金:按照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的大额资金内容,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金额在单笔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重大资金安排事项。
第四章 议题提交
第十条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成熟的意见建议或政策文件。议题在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区市党委、政府及业务厅局有明确考核目标任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工作部署,需要提交常务会议传达贯彻的重要精神、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提请部门必须及时研究提出传达学习、深入贯彻或推进落实的具体工作建议,不得随意拖延、不得瞒报漏报,确保应列尽列、全部纳入;
(二)涉及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的议题,应由提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按要求履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核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前置评估等审核程序;需报请县委常委会、深改委和人大常委会等审议的议题,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提前征求各方意见、报相关部门开展前置审核,防止程序后置问题发生;
(三)涉及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改革举措和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有效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法律顾问、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进行论证;
(四)涉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关系市场主体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广大群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议题,依法依规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重要规划和项目建设事项的,应征求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县纪委监委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等,提请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一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提请部门须事先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街道办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主动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视情由相关副主任协调,报请分管副县长研究。涉及多位副县长的,由提请部门的分管副县长与其他副县长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副县长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又确需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报请县长审示。汇报材料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题报批
第十二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政府办公室会同提请部门严格审核议题内容和成熟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事实关、文字关、格式关,严控议题列席单位范围,严格按规定程序和会议材料范式报审。报批常务会议议题单时,由政府办公室提出初核意见和办理方式,经分管副主任审核把关,政府办公室主任核签,报分管副县长审签后,呈县长审定。报经领导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提请部门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三条 政府办公室报批议题时,必须附全签批要件,包括但不限于议题报批单、起草说明和文件正文(或传达提纲、汇报材料等)、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主持讲话提纲、其他需要附后材料等。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议题坚持成熟一个报批一个,完成报审程序、已经成熟的议题由政府办公室列会;会前3个工作日内报批的议题,原则上待列下次常务会议审议;除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会前仓促增加议题。议题要件不齐全、程序不完备的,退回提请部门完善后重新报批。如遇重大复杂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副县长提前向县长汇报说明,以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五条 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工作安排和议题轻重缓急程度,于会前3个工作日前整理汇总列会议题,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建议方案,经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签后,县长审定。分管副县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领域议题上会,如遇上级有明确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议题,分管副县长须书面提出意见,经县长同意后可安排上会。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特殊紧急工作,经县长同意后可随时安排上会。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议题审定后,由政府办公室起草常务会议通知,经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及时印发,告知参会人员和列席单位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他事项等。
第十七条 提请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精神及自治区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审核把关,严控篇幅时长,认真做好准备。
(一)传达学习贯彻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传达的指示批示或有关会议精神、我县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我县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原则上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二)经济运行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经济运行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呈现主要特点等)、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原则上主要汇报部门字数控制在1600字左右(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8分钟。其他汇报部门字数控制在1200字左右(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6分钟。
(三)专项工作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原则上字数控制在1200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6分钟。
(四)政策性文件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起草背景及过程(上位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主要内容(总体思路、整体框架、主要版块、重点工作等)、其他说明事项、提请审议事项、政策性文件正文等内容,原则上起草说明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五)具体事项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其他说明事项、提请审议事项等内容,原则上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六)涉及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和法律法规学习等议题时,在准备文字会议材料的基础上,倡导提请单位采用PPT方式进行汇报,力求简明直观。
以上会议材料,可根据政府工作安排、议题实际情况和会议具体要求,对材料范式略作优化调整,对材料篇幅和汇报时间略作增减。
第十八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原则上应由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会前要吃透政策要求,掌握县情实情,做足充分准备,准确无误回答问题。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同意后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汇报。
第十九条 讨论时,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发言。列席人员意见代表本单位意见,一般不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相同意见不再重复。
第七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的重要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议定涉及全县的重大事项或作出的重大决定等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
常务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起草,必要时可送相关部门进行会签,经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分送议题涉及的副县长审签后,由县长签发。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会议的,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常务会议纪要是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街道办和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除涉密内容外,根据相关规定,可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和议题外,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县融媒体中心记者报道,常务会议新闻报道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报道工作要求。凡需提请县委研究的事项和审议的文件,在县委未最终审定之前,不能提前对外发布,各媒体一律不作过程报道。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领导同志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县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
列席单位应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向政府办公室请假,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同志参加,并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已明确告知参会的列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重大原则问题必须旗帜鲜明、头脑清醒、立场坚定,不得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政府部署及县委要求相违背的言论。会议讨论发言必须紧扣会议议题,严控篇幅时长,发表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语言要简练、条理要清晰、论点要明确、措施要具体,不得长篇大论、泛泛而谈。
会议研究讨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全面阐述。已经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不得再到其他会议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并认真做好其他人员的解释引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带头改进会风文风,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或擅自离开会场,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全面落实保密管理措施,涉密会议和涉密议题要做好会议材料分发登记,与会人员严禁将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和带有无线发射功能的设备带入会场,严禁对会议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传播或散布会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与会人员签到、会议材料分发、会议记录、会议组织和会场保障等工作,确保会议秩序。列席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顺序提前候会,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
第九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报送办理情况。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推动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安排部署,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做雷厉风行的执行者、攻坚克难的行动派、善作善成的实干家。
分管副县长要全力推动相关部门抓好落实,政府办分管副主任要协助督促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如不能按时限办结,必须提前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强文件公开解读工作。以贺兰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正式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第三十一条 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加强跟踪督导,按月汇总办理情况,按程序呈报县政府领导。
第三十二条 常务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示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等一并由政府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3日县政府印发的《贺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贺政发〔2021〕7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