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秉持“开门办案、阳光办案”理念,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方便群众参与行政复议程序,推动行政争议在基层高效化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贺兰县行政复议案件巡回审理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行政复议案件巡回审理方案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民为民、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秉持“开门办案、阳光办案”理念,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方便群众参与行政复议程序,结合贺兰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县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县新业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场所,建立覆盖各乡镇(场)、街道办的巡回审理网络,借助巡回审理贴近争议现场、贴近群众的优势,从“审理”到“行走赋能”,实现案件审理便民化水平显著提升,真正做到“用脚步丈量公平正义,以行动诠释为民情怀”。
二、工作任务
(一)构建巡回审理组织体系
在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县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县新业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地设立巡回审理联络点,根据自身行政复议咨询及材料代收工作职责,对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初步筛选甄别,符合巡回审理条件且有必要就近审理的案件,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办案机构负责提前协调审理场地、组织旁听等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巡回审理案件范围
1.双方住所地在同一乡镇(街道),申请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行动不便群体的案件;
2.申请人住所地、争议发生地与县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距离较远的案件;
3.涉众型、群体性或集团复议(如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4.案件事实复杂、需要现场调查核实证据(如涉及土地权属争议、违法建设认定、现场勘验等)的案件;
5.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对当地群众或行政机关具有宣传、指导意义的案件;
6.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适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
7.其他需要巡回审理的案件。
(三)细化巡回审理工作流程
1.审前准备阶段
县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巡回审理的案件,办案人员于审理前5个工作日组织联络点提前做好协助工作,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按时参加审理。
2.审理实施阶段
巡回审理一般采用公开审理的方式,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开展具体审理工作,全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适时进行现场查勘,确保查明案件事实。将调解工作贯穿巡回审理全过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及时恢复审理,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审后监督阶段
县行政复议机构巡回审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或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在决定中明确履行期限和要求。及时跟踪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延期履行的,下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其限期履行。
(四)完善巡回审理工作机制
1.建立巡回审理工作规则。明确巡回审理工作原则、案件适用范围、审前准备、案件调解、审理旁听、审后答疑、监督履行等全流程工作机制,以规范操作推动工作创新,就地开展案件审理、调解工作,实质性化解纠纷。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例共享机制,共同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行政裁判标准。
2.完善审理反馈指导机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问题,县行政复议机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指出执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整改期限。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收到建议书后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工作要求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则和操作流程,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配合巡回审理工作,主动参与审理过程,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和整改建议;各巡回审理联络点做好建设和管理工作,为巡回审理提供必要保障。及时总结巡回审理工作经验做法,结合贺兰县行政争议的特点和群众需求,积极探索创新巡回审理的方式,提高巡回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