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单位《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25〕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要求,决定成立贺兰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贺兰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全县专门教育工作,指导贺兰县专门教育管理协调机制开展专门学校学生入学评估、离校转接等工作,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组成单位及人员
贺兰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县委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人、县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和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由县委政法委、人民法院、检察院、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团县委、妇联、关工委、街道办、各乡镇场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张 楠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苏万君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马 皓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史学科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刘开金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李 莹 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叶 冰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强玉梅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谢立志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 娟 县民政局局长
马小梅 县司法局局长
李 菲 县财政局局长
邢 冰 团县委书记
马咪娜 县妇联主席
禹 芳 富兴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潘建熙 习岗镇镇长
朱燕华 立岗镇镇长
马玉虎 金贵镇镇长
张树军 洪广镇镇长
强艳飞 常信乡乡长
白文贤 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主任
张 鑫 京星农牧场场长
饶 宁 县教学研究室主任
杨 硕 县教体局法律顾问
贺兰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评估组,办公室设在教育体育局,主要承担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联络工作并牵头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办公室主任由教育体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评估组主要负责评估专门学校学生入学、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等。
贺兰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或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人员主持召开,统筹各部门开展工作。
贺兰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现履职人员递补,或由其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委员会办公室调整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三、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依据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主要职责为:
政法委负责将专门教育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平安贺兰建设考核体系,统筹协调公、检、法、司等政法资源,确保矫治教育合法、公正,加强执法司法监督,组织研判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析研判工作,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提供决策支撑;配合做好符合条件学生的送读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教育体育局主要承担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贺兰县专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会同公安机关将符合送读条件的未成年人按照程序移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及时稳妥解决专门教育工作中各类问题。
公安局负责做好符合送读条件未成年人的报批和送读工作,按照程序移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做好有违法犯罪经历学生的帮教工作,减少重复违法犯罪;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分析研判工作,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提供决策支撑。
民政局负责移送专门学校中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困难学生及家庭的社会救助工作。
司法局负责指导辖区内移送专门学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学生行为矫治,为符合条件的专门学校学生及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问题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财政局负责专门教育工作经费保障。
县妇联负责联合教体局对专门学校在读学生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调查等教育矫治工作。
团县委、关工委负责参与教育矫治工作,开展志愿服务和关爱帮扶活动。
街道办、各乡镇场负责对离开专门学校后的学生行为表现、心理状况等进行跟踪随访。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