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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贺兰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贺兰县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贺兰县“十三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00/2018-12606 文 号 贺政办发〔2018〕38号 发布日期 2018-03-20
发布机构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规划计划
关 键 词 防治 规划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贺兰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贺兰县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贺兰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贺兰县“十三五”地方病防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3号),制定本行动规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全县积极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政策及具体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艾滋病检测能力不断提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发现逐年增加,初步掌握了全县艾滋病疫情态势。 

  目前,全县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中难点问题依然存在,新问题又不断出现,防治任务更加艰巨。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及时发现;性传播已成为最主要的传播途径,老年人、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青年学生感染人数增加较快,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及不安全性行为在一定范围存在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相关部门对防治工作重视还不够,政策落实尚不到位,防治技术手段有限,防治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治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仍需常抓不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巩固当前防治成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消除社会歧视,将全县艾滋病疫情始终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3.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4.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 

  三、主要防治措施 

  (一)增强宣传教育针对性,提高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因地制宜,根据不同人群特点,编制宣传材料,提高宣传知识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充分发挥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县委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文化、农牧、科技等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志愿服务专项活动。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对于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两牢及社区矫正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发生。教育、卫生、团县委等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卫生、民政、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部门要利用车站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司法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会同卫生、市场监督管理(食药)等部门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民政、文化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 

  (二)突出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深化社会综合治理。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降低易感人群感染率。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市场监管(食药)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宣传、文化、公安、发改等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监管,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遏制性传播。强化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发生。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卫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加强我县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综合干预措施。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有效降低家庭内传播。加强性病防治,要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3.有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卫生、司法、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其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人群传播。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卫生、公安、司法、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加强县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民营医院艾滋病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将艾滋病、性病自愿检测咨询纳入婚前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内容。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综合管理,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2.提升随访服务质量。卫生计生局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科学评估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卫生、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完善对在全县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措施。 

  3.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部门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疫情监测工作,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公安部门要协调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加强采供血安全,全面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 

  1.加强采供血安全。公安、卫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2.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卫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提高开展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能力,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其生活质量。 

  1.深入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卫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全面实施抗病毒治疗。充分发挥县第一人民医院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作用,开展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抗病毒药物的管理及发放工作。依托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两家抗病毒治疗技术中心,处理严重机会性感染、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县第一人民医院要继续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调整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县疾控中心、第一人民医院要建立健全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要强化合作,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加强合法权益保障。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卫计局可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或增加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社、卫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3.强化救助政策落实。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卫生、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扶贫、卫生等部门要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充分利用社会组织资源。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引导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积极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要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作用。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申请基金项目,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政府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落实好项目目标要求。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多部门防治工作制度。县人民政府对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计划,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加强综合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县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要认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适合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列入本部门常规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防治能力。卫计局结合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合作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县人民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县疾控中心招聘2名艾滋病防控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聘用费用由县财政按照专项经费每人每年支付6.6万元;县第一人民医院设置抗病毒治疗相关科室,至少有2名经过国家级专题培训的执业医师。县财政为直接从事艾滋病防治管理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补助。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和药品供应。财政局要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县疾控中心要做好抗病毒治疗药品使用计划的制定,及时与银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确保全县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的供应。 

  (四)加强科研与国内合作,提升防治水平。卫生等部门要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县实际的防治模式和工作方法,为深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卫生部门要加强艾滋病防治国际、国内合作,积极开展交流,借鉴和吸收先进的理念和防治经验,提升我县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 

  五、督导评估 

  卫生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督导与评估方案,制订全县督导与评估方案。县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分别实施行动计划中期、终期评估。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行动计划制订工作计划和督导评估计划,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乡镇场、本部门履职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报县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卫计局)。 

  贺兰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做好贺兰县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快推进健康贺兰建设,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3号),结合深化医改的要求和全县结核病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县累计发现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611例,治疗管理的129例新发涂阳肺结核患者中,治愈121例,治愈率达到93.80%;活动性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下降至33.89/10万,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同时,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突出表现在:每年有潜在新发肺结核患者150余例,新发现的耐药患者逐年增加;跨区域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仍然较大;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亟待加强;结核病早期发现筛查难度较大;学校结核病疫情形势不容忽视;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防治队伍不稳定等。“十三五”时期是全县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和银川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环节管理,深入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奋力推进健康银川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三位一体”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管理,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全县肺结核病发病率下降到30/10万以下。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治疗率达到80%以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5%以上;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90%以上;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 

  ——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县第一人民医院实验室具备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明确县第一人民医院为我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予以公布。定点医院门诊和住院部按照传染病房有关规范要求建设,积极改善诊疗条件,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依托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作为我县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的定点医院,收治转诊特殊病例。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第一人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足额配备业务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落实结核病防治人员传染病卫生防疫津贴,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建立医务人员内部奖励机制,从事结核病防治医务人员的绩效奖励不低于本单位平均水平(或同等资历医务人员绩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完善量化考核补偿机制。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推进防治结合。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将其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市级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的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可疑症状者和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县疾控中心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县疾控中心、第一人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乡、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第一人民医院负责对所有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进一步耐药检测和诊断。在具备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实验室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分子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及早用药。县疾控中心负责开展全县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县第一人民医院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加强传染源管理。县第一人民医院要设置感染病房,要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县疾控中心在接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耐药筛查实验室检测结果后,将耐药患者及时转诊至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在耐药患者结束在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的住院治疗后,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要加强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第一人民医院要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卫计局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县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控中心、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控中心和定点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的要求,将目录所列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明确职责任务,建立教育和卫生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学校要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休学和复学管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的规范使用。定点医院应做好抗结核药的使用计划、出入库登记、保存和领用记录等。推广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使用,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按照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所的要求积极推行新型结核病监测系统,根据监测系统数据,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提高辖区结核病疫情管理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信息平台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做好定点医院及综合医院、县疾控中心、基层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的监督。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县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支持驻县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县卫计局要充分发挥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县财政局要按照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预算,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县人社局负责落实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将肺结核相关疾病(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门诊大病保障范围,切实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县民政局负责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控中心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县文广局要配合卫计局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县发改局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并支持结核病防治相关项目研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县公安局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公安干警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县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县民政局、总工会、工商联等单位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团县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大众人群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网络、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和县电视台等的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加强交流合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交流合作,深入推进中盖结核病等重点项目,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合作经验,为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监督与评估 

   县卫计局要根据规划要求,加强对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接受银川市组织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督导检查和通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贺兰县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 

                       (2016年-2020年)                     

  根据自治区卫计委、统战部、发改委、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食药局、扶贫开发办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宁夏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宁卫计发〔201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贺兰县是宁夏包虫病、土源性线虫病(蛔虫、蛲虫、钩虫和鞭虫)等重点寄生虫病的流行县之一,监测显示,全县包虫病以曩型为主,土源性线虫病以蛔虫感染为主,目前仍然危害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县人民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经过各有关部门多年的艰苦努力,落实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2011年起,我县被自治区列为包虫病防控项目监测县之一,中央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健全了寄生虫病防治网络,人群筛查、家犬驱虫、健康教育、监测中间宿主等综合防治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实行了包虫病患者免费药物治疗、手术病例补助治疗政策。同时,积极开展了土源性线虫病的监测干预工作,基本摸清了流行程度和范围。全县包虫病患病率由0.26%下降到0.02%,土源性线虫病人群感染率由7.92%下降到1.09%,有效降低了包虫病等人体重点寄生虫病的危害,收到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当前,我县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任务还很艰巨。一是多部门参与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尚不完善,未很好的发挥部门协同作战的作用。二是包虫病仍然在流行,每年均有新病例发生。三是传播环节复杂,控制难度较大。包虫病的传染源是犬、狐狸等动物,中间宿主包括牛羊等家畜和鼠类等小型啮齿类动物,其防控难度很大。四是不良生产生活方式长期存在。部分地区牛羊屠宰、人畜粪便管理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人群感染风险因素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五是基层防治能力突显不足。防治机构基础条件查,专业技术人员匮乏。 

  二、指导思想 

  围绕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加快推进健康贺兰建设,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策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流行。 

  三、目标与指标 

  (一)总目标。 

  到2020年底,建立完善重点寄生虫病监测体系,基本控制包虫病的流行,降低土源性线虫病(蛔虫、钩虫、蛲虫和鞭虫)等重点寄生虫病感染率。 

  (二)具体目标和主要工作指标。 

  1.包虫病防治。 

  (1)具体目标:到2020年,人群包虫病患病率持续控制在0.5%以下,家犬感染率控制在4%以下。 

  (2)主要工作指标:到2020年,2岁以下家畜患病率控制在8%以下,患者管理率、监测点任务完成率、中小学生包虫病核心知识知晓率、专业人员技能合格率均达到95%;家犬登记管理率达到85%,家犬驱虫覆盖率达到85%,流行区居住点饮水覆盖率达到95%。 

  2.土(食)源性线虫病等其他寄生虫病防治。 

  (1)具体目标:到2020年,土源性线虫病在2015年流调结果基础上下降50%,保持低感染水平。 

  (2)主要工作指标:基本建立完善的重点寄生虫病监测体系;药物驱虫覆盖率达到80%;中小学生土源性线虫病核心知识知晓率、专业人员技能合格率、饮水覆盖率均达到9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 

  四、策略与措施 

  (一)实施包虫病综合防治,采取“以控制传染源为主、中间宿主防控与病人查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策略。 

  1.加大传染源控制力度。完善家犬登记管理,按户建立家犬登记卡。全面推行家犬拴养,因地制宜实施限养,对母犬进行绝育试点。控制并减少无主犬的数量,对无主犬进行集中收养,鼓励民间组织、农牧民等领养无主犬并拴养。定期开展犬投药驱虫,做到“犬犬投药,月月驱虫”,在无主犬聚集的场所或经常出没的区域投放驱虫药饵。做好犬粪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2.规范病人查治病和救助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方案要求,开展人群包虫病筛查,对包虫病患者分别给予药物或手术治疗,加强对患者的随访,规范患者管理,完善包虫病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家庭开展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3.加强家畜屠宰管理与免疫。逐步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加强对屠宰场(点)家畜的屠宰检疫,做好病变脏器的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分散屠宰牲畜内脏的管理,杜绝随意丢弃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牲畜内脏。引导农牧民用牲畜内脏喂犬时应予煮熟,废弃的牲畜脏器应予深埋。加强对调运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加强家畜免疫,每年对当年新存栏家畜进行免疫接种,免疫接种覆盖率不低于85%。 

  4.提供饮用水。加强并完善包虫病流行区饮水工程建设,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建立水质监测检测体系,对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测。 

  (二)积极开展土源线虫病等其他人体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 

  采取“以健康教育为先导、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实施改水、改厕、改善环境、改变行为和药物驱虫等综合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开展人群感染情况调查,查明人群感染现况。对有使用“生农家肥”施肥,生食鱼类、肉类、螺类和赤脚下地耕作等习惯的人群进行群体驱虫治疗。大力推进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整治和安全养殖耕作,加强人、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喂鱼、猪和施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提高诊治能力,及时发现、治疗病人。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人群防病意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健康知识,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刊播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和工作信息,创新健康教育工作方式和载体,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能力。重点加强对包虫病流行区宗教人士、农牧民、牲畜屠宰及畜产品交易人员的宣传教育。在农村设置宣传标语牌、户外广告牌等,开发和配备符合我县风俗习惯的健康教育包,引导农牧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将包虫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通过“小手拉大手”活动,引导学生向家长和社会传播包虫病防治知识。定期在屠宰人员中开展以不随意丢弃牲畜内脏、不用生鲜肉内脏喂狗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和健康教育活动。针对土源性线虫病,重点宣传和引导群众逐步养成不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喂鱼、喂猪、施肥,避免赤足下地劳作,逐步养成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 

  (四)健全监测网络,掌握疾病流行态势。 

  加强包虫病、土源性线虫病、肝吸虫病疫情报告管理,进一步规范《寄生虫病网络报告管理系统》的报告与审核。建立健全包虫病、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开展人群疫情及宿主、媒介等流行因素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和流行因素变化。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持,依托《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置罕见和输入性寄生虫病,防止继发传播。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将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与精准扶贫工作有机结合,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成立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开展防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统战部(县宗教局):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引导信教群众自愿接受包虫病治疗,支持政府采取家犬驱虫管理等工作措施。 

  发改局:结合相关专项,支持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相关设施建设。依托相关科技计划,择优支持开展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研究。 

  教育局:在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下,结合相关课程和教育活动,对全县中小学生开展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配合卫生部门进入学校开展有关防治工作。 

  公安局:加强对城市家养犬数量的掌握和违章养犬的处理,协助捕杀无主犬、野犬。 

  民政局: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病人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局:对包虫病防治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加强包虫病防治资金监督管理。 

  水务局: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农牧局:研究制定家畜包虫病防治政策和策略,落实农村家犬驱虫、家畜免疫,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开展畜间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开展村落周边环境定期灭鼠工作,推进畜、禽、鱼、蔬、果等产品安全养殖和种植,减少食源性寄生虫病传播。 

  卫计局:牵头研究提出包虫病防治工作策略、政策、规划和措施,指导人群查病治病、疫情监测、防治技术和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疫情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布和通报疫情信息。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 

  市场监管局: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扶贫办:将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点寄生虫病患者家庭给予重点帮扶。 

  各乡镇场: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农村环境卫生,开展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协助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在农村开展有关防治工作。 

  (二)经费保障。 

  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和防治工作需要,将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必需的防治经费。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全县的寄生虫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及本部门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资金。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技术保障。 

  加强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科学研究,探索适合全县实际的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策略和措施,加强疾控机构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高技术水平。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 

  加强医疗机构、县疾控中心、农牧局动物疾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安排与我县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重点寄生虫病监测和防治等工作。加强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加大对各级医疗卫生、畜牧兽医人员的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和检测能力的培训,提高防治水平。 

  六、监督与考核 

  (一)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和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予以通报。 

  (二)执行评估。 

  县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于2018年和2020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和终期评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中期考评情况对2020年的目标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 

  贺兰县“十三五”地方病防治规划 

  地方病是由生物地球化学因素、生产生活方式等原因导致的呈地方性发生的疾病,多发生在老少边穷地区,是病区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地方病防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为建立地方病防治长效机制,持续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巩固防治成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宁夏2030”发展规划〉的通知》(宁党发〔2016〕52号)及《“十三五”银川市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银重疾防控办〔2017〕34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分布于贺兰县的地方病主要有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和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碘缺乏病分布于全县,受威胁人口25.3万人。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分布于我县的103个自然村,病区人口约2.8万人。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于我县2个自然村,病区人口433人。 

  县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在以分管县长为组长的贺兰县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县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县持续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无新发地方性克汀病病例报告,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处于适宜状态;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防治达到控制标准;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达到消除标准。 

  目前,我县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务还很艰巨。一是非碘盐冲击市场有所抬头,合格碘盐食用率有逐年下降趋势,仍需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居民长期食用合格碘盐;二是已建成的改水设施需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长期有效运行;三是地方病为生物地球化学因素或不健康的行为生活方式所致,在已经落实防治措施的病区,需要建立长效防治机制,持续巩固防治成果,否则防治工作一旦松懈,病情将会“反弹”。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银川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持续巩固全县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成果,实施精准扶贫、健康扶贫,坚持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工作策略,着力健全防治工作的协调机制、管理制度和防治网络,推动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全面落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推进贺兰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进一步强化政府的领导职责,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落实防治措施。 

  预防为主,防管并重。持续改善全县地方病病区生产生活环境,减少致病因素危害。对高危地区重点人群采取预防和应急干预措施。开展健康教育,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和参与防治工作的主动性,建立健康生活方式。加强防治措施后期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巩固防治成果。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根据全县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采取适宜、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细化防治目标和工作节点,加强考核评价,稳步、扎实推进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工作。 

  (三)工作目标 

  依法全面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工作,巩固防治成果,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继续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策略,保持我县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人群碘营养总体保持适宜水平。 

  2.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危害。全面落实已查明氟(砷)超标地区的改水工作, 90%以上村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饮用水氟(砷)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持我县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防治的控制水平,保持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消除水平。 

  三、防治措施 

  (一)实施综合防控。 

  消除碘缺乏危害。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调查全县饮用水、食品含碘量状况,查明全县水碘分布。定期开展碘盐监测和人群碘营养监测,掌握发病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新发克汀病报告制度,及时监测预警人群碘缺乏风险。适时开展特殊人群应急补碘工作。加强医疗和预防人员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科学补碘知识宣传。加强对碘盐供应重点环节的质量控制,组织供应碘含量适宜的碘盐。依法开展碘盐流通环节的监督,查处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实现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大于90%,8-10周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或等于100µg/L且尿碘水平低于50µg/L的比例不超过20%,孕妇尿碘中位数大于或等于150µg/L,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5%的工作目标。 

  防范地方性氟(砷)中毒。组织开展病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监测,有序开展地方性氟(砷)中毒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优先在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地区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降氟改水工程建设,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水质检测的指导,确保居民饮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巩固提升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防治成果。 

  (二)加强监测评估。 

  健全完善地方病防治监测评价体系,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加大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监测力度,定期开展重点地方病流行状况调查,准确反映和预测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相关信息。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网络平台,加强地方病信息管理,实现监测评估工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防治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效结合,加强监测管理和质量控制,促进部门间及时沟通和反馈监测信息,为完善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媒体平台,结合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优势,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和能力。动员社会各界主动参与地方病防治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督促落实辖区内地方病防治工作,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细化分解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签订部门目标责任书,抓好组织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本规划确定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评估等工作。发改局积极配合相关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负责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瓶颈问题设立科研项目,为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财政局负责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水务局负责将地方性氟(砷)中毒病区改水工作纳入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市场监管局负责碘盐的质量监督,查处经营不合格碘盐等违法行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方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教育局负责在中小学开展重点地方病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文广局负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宣传活动。人社局负责按规定做好参保人员地方病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服务工作。残联负责做好符合评残标准的氟骨症患者、克汀病患者的残疾人相关服务工作。扶贫办负责对地方病病区贫困人群进行重点帮扶。 

  (二)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落实防治资金。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病防治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及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三)机构和人员保障。 

  加强地方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地方病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专业人员素质教育与技术培训,提高基层防治人员的业务能力。按规定保障专业防治人员的工资待遇,为其开展防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监督考核 

  全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每年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和各项策略、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县卫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8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自查评估,并接受银川市考核。2020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终期自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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