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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第一季度人防工程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28/2021-00472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3-23
发布机构 贺兰县住建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关 键 词 人防工程检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春季复工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新的一年人防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查处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使用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县人民防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4号)和《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宁防办发〔202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人防工程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县范围内在建工程及已投入使用人防工程。

二、检查时间

2021年3月25日—2021年3月31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是否严格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安全标准;

(二)未经人防审批已开工建设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或者质量标准建设人防工程的;

(三)各单位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措施等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是否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台账是否齐全;

(四)在建人防工程重点检查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人防工程口部开挖、坍塌、渗漏以及工程周边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不安全情况;越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

(五)结建人防工程重点检查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人防通风设备、设施、器材、指示标识是否完好齐全;人防用电设施、电器、线路是否安全;人防工程内建筑、结构、防护设施设备平时使用情况及用电、消防等安全状况,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依照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文件要求,对防护设备购买安装资质进行检查,加强对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市场行为的监管,加大对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人防工程实际使用状况,包括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侵占人防工程、危及人防工程安全及影响人防工程使用功能等行为等

(九)对人防从业行为(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防护、防化设备检测)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在接到检查通知后,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派人到场协助检查,并准备好相关人防工程建设资料以备检查。

(二)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单位要立即开展人防工程的全面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整改到位,确保自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并于326日前将自查报告经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住建局人防办。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人防办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坚决予以处罚,并与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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