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监理、施工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宁防办发〔2021〕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6月3日起在我县开展人防工程第二季度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县范围内在建及已验收人防工程。
二、检查时间
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18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是否严格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
(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情况;
(三)在建工程未经人防审批已开工建设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四)在建人防工程重点检查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门框墙钢筋绑扎,后浇带留置,外墙、顶板施工质量,人防门吊钩、预留套管等预埋件设置,防护设备安装质量、风水电设备施工安装质量、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及人防工程口部开挖、坍塌、渗漏以及工程周边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等不安全情况;
(五)结建人防工程重点检查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人防通风设备、设施、器材、指示标识是否完好齐全;人防用电设施、电器、线路是否安全;人防工程内建筑、结构、防护设施设备平时使用情况及用电、消防等安全状况,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依照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文件要求,对防护设备购买安装资质进行检查,加强对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市场行为的监管,加大对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人防工程实际使用状况,包括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侵占人防工程、危及人防工程安全及影响人防工程使用功能等行为等;
(九)对人防从业行为(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防护、防化设备检测)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在人防工程检查工作过程中,做到周密计划,严密组织,高度负责绝不能走过场、应付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整改到位,确保自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并于6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经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住建局人防办。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我局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坚决予以处罚,并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