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以及租赁单位:
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宁建发(2019)35号)文件要求,我局对贺兰县已备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了自查。此次共自查已备案设备5359台。其中:塔式起重机655台、施工升降机224台、物料提升机40台,施工吊篮4440台。依据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宁建发(2013)64号)文件规定:“当建筑起重机械超过规定出厂使用年限逾期未评估的,或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禁止的,设备备案机关将按规定对其产权备案登记进行注销”。截至目前,经查出不合格(超期、淘汰、禁用)设备共14台。其中:塔式起重机9台、施工升降机4台、物料提升机1台,施工吊篮0台。我局将对以上设备进行强制注销。
附件:2022年贺兰县建筑起重机械注销明细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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