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以及租赁单位:
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19)35号)文件要求,我局对贺兰县已备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了自查。此次共自查已备案设备5890台。其中:塔式起重机692台、施工升降机236台、物料提升机40台,施工吊篮4922台。依据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64号)文件规定:“当建筑起重机械超过规定出厂使用年限逾期未评估的,或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禁止的,设备备案机关将按规定对其产权备案登记进行注销”。截至目前,经查出不合格(超期、淘汰、禁用)设备共50台。其中:塔式起重机18台、施工升降机32台、物料提升机0台,施工吊篮0台。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以上设备进行强制注销。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贺兰县建筑起重机械注销明细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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