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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贺兰县建设工程春季开复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640122010103759Q/2024-0007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3-05
发布机构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关 键 词 开(复)工

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和银川市十五届八次、九次全会及“1+37+8”系列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春季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和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4年银川市房屋市政工程春季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县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有序推进建设工程开复工,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2024年贺兰县建设工程春季开复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开复工程序

所有项目在开复工前,施工企业要制定一套复工复产方案或工作计划。各参建单位要召开一次节后安全生产会议对复工复产安全生产作专题部署,要严格按照“六个一律”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即: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及实名制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复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一律不得开复工;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的,一律不得开复工;扬尘治理未达到“六个标准化”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复工;企业未落实自查自纠,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未签署复工意见,并上传“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报主管部门的,一律不得开复工。

根据《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2023-2024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规定,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日稳定低于5℃即属于冬期施工。对于3月15日前需要复工的冬季停工工地,还应严格按照冬季施工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配备冬期施工防护物资,满足采暖和保温条件,以防“倒春寒”。除自治区和贺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工程等特殊项目外,原则上3月15日前停止所有土石方作业。

二、严格把控安全生产条件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依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配齐项目负责人及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项目安全投入,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从企业管理到项目管理、从企业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严格落实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等危险性作业监护人制度,扎实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压实压紧压细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队检查,每月排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救援演练。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要求和监理报告制度,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旁站监理及监理例会等工作,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自查或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督促落实整改,对不具备复工条件擅自施工的项目及时报我单位。

(二)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各企业应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相关学习,并列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工程开复工前,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全体管理人员、现场工人特别是新进场和转岗工人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企业、项目部、班组对人员入场培训不得少于15学时,做到培训“有教室、有教师、有PPT或视频资料、有学时”标准化要求,并留存影像资料。严禁未经岗前培训直接上岗作业或以班前交底作为复工培训,严防复工阶段失管失控现象。按项目为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按企业为单位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和评估。

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控

(一)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开复工前,要按照“项目部自查、施工企业复查、监理单位核查”三级检查,排查内容依据《全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清单(试行)》,分别对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和设备设施维护进行全面排查,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全面消除,并留存影像资料,做到复工时无隐患。

(二)突出关键环节管理。各项目要严格按照《宁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对深基坑、深沟槽、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有限空间作业等危大工程清单备案和实施过程管控,落实危大工程辨识、备案、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管理程序,并严格落实危大工程线上备案。施工现场物料、物品应整齐堆放,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固定措施,严禁在基坑周边、脚手架上堆放荷载,屋面材料堆放严禁超过设计荷载,且不得集中堆放。加强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管理,吊篮钢丝绳、安全绳遇转角、穿墙时应当设置可靠保护措施,吊篮使用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力度,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并上报我单位,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

(三)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各项目工地要按照要求落实危险作业监护人制度和安全日志制度,高处作业按照《全区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班组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绳、防坠器等安全防护用品。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在各危险作业工位张挂安全警示标语和“顺口溜”(附件1)。施工区各类临时用电线路无漏电、腐蚀、松动等现象,电气设备的接零、接地保护措施牢靠,漏电保护装置灵敏,电线绝缘接头良好。涉及用火作业的,应当落实动火审批,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四、做好施工现场质量管控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要求,依法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一是要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项目批复)、技术难度,配备由项目负责人及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二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要求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履行设计变更程序。三是要落实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四是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并按时足额支付费用。五是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二)严格工程质量验收环节的管控。一是施工单位应加强进场材料、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验收管理,及时登记和收集原材料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做好进场材料检验工作,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二是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及主要节点、分部工程验收时,在施工现场验收部位设立验收公示牌,将验收相关信息在公示牌上进行详细记录,同时在验收完成后留存验收人员手举质量验收公示牌的影像资料,实现工程质量责任可追溯。三是持续推进建设工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工程永久性标牌制度100%落实,强化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预验收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把好验收关,杜绝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

(三)加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一是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在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查、现场交货检验、混凝土试件管理、混凝土浇筑、拆模、混凝土裂缝控制等方面履行施工现场相关管理职责,保证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二是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实体混凝土强度抽测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混凝土试件及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三是严格落实工程建筑材料唯一性标识现场取样工作,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和检测人员的直接责任,实现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应检尽检,加强施工现场取样试验管理水平,保证建筑材料试块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五、抓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一)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各项目要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申请开复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要做出履行岗位安全责任承诺并到岗履职,凡达不到实名制考勤到岗履职要求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复工。

(二)规范建筑工人年龄。严禁55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严禁60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

(三)强化消防危化品安全管理。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危化品安全管理,畅通临时消防车道,配备消防器材,可燃、易燃物按规定集中堆放,不得违规搭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分类、分开存储规定,强化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管理,全面梳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存放、使用风险隐患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时限,并对危险化学品存放、使用风险隐患进行研判治理,确保建筑施工领域危险化学品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工程创建工作。各项目要认真按照《宁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南》和《宁夏绿色施工实施指南》要求,研究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和绿色施工工程创建工作,我局将结合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情况,开展2024年“贺兰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和“贺兰县绿色施工工程”考评工作。

(五)加强施工现场电动运输机械管理。各项目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电动运输机械管理的通知》(宁建(建)发〔2022〕23号)要求,强化施工现场各类电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严禁载人类电动运输机械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严禁使用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电动运输机械,电动运输机械严禁载人,施工现场内运输货物速度不得超过5km/h。

(六)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施工降水措施。各建设项目施工降水要严格按照《银川市建设项目施工降水暂行管理办法》(银水规发20221号)要求,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施工降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审批,安装计量设施。

(七)强化施工现场扬尘管控。春季大风天气较多,易产生扬尘,各企业要紧紧围绕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局,充分认识扬尘治理的重要性,继续抓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2023-2024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和扬尘防治“六个标准化”工作要求,即“施工工地围挡标准化、出入车辆冲洗标准化、现场道路硬化标准化、裸露场地绿化覆盖和粉状物料堆放覆盖标准化、土方湿作业标准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标准化”。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同时根据施工工序编制施工期内扬尘防治任务书,责任到每个施工工序。施工现场要指定专人负责防尘工作,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建筑工地应继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要自觉加强扬尘控制。

(八)进一步加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建筑工地围挡安装要牢固、美观、整洁。围挡公益广告要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垃圾分类、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市创建、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城市等内容,坚持图文并茂,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少于围挡面积的50%。公益广告无破损、脱落,规范使用宣传用语、无错别字等现象,围挡周边环境整洁,项目要安排确定专职文明督导员对围挡、公益广告破损,工地内及周边环境卫生差,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进行督导,发现问题要立查立改。

(九)加快完善智慧工地信息化建设。一是政府投资项目、规模以上社会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宁夏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64T1684-2020)规范要求,落实视频监控、扬尘监测、塔吊黑匣子系统安装并与我县住建局监控中心智慧工地平台接入,实名制考勤系统与住建厅平台对接,并依据实际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考勤打卡行为。实行危大工程管理资料线上报送。二是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建筑领域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实施方案(试行)》(宁建规发20236号)《关于做好全区建筑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宁建(消)发202326号),强化BIM技术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方面的应用。

(十)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新开工项目必须按照《关于在全区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和钢板防护立网的通知》和《关于在银川市房屋建设工程领域推广使用外架钢板网防护的通知》文件要求,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装钢板防护立网,加强施工现场防护。对未按要求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和钢板防护立网的项目,取消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优秀等次、项目标准化工地考评和绿色施工工程考评等考评资格。

六、严格落实复工前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在对现场安全生产、扬尘治理、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自检后,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形成复工报告,并于工程开复工前3天,上报贺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申请开复工的工程项目需上报以下资料:

(1)施工许可证;

(2)安全生产分阶段评价资料;施工企业自检自查安全生产检查评分表JGJ59-2011(汇总表企业盖章)、监理单位审查意见书(汇总表企业盖章);

(3)工程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开复工自检自查报告;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开复工自检自查报告;

(5)管理人员及工人入场安全生产教育资料及全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6)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人员联系电话(管理体系中所涉及管理人员需粘贴照片);

(7)脚手架(悬挑脚手架须专家论证)、模板支撑体系(高支模须专家论证)、施工用电、起重机械及施工机具等复查验收记录,凡检验不合格的或超过检验周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有检测部门出具的复检报告;

(8)工地临时搭建办公室、职工宿舍材质应达到防火A级同时提供自查报告;

(9)越冬及冬施混凝土结构工程应有回弹检测报告;

(10)“智慧工地创建”相关资料图片;

(11)职工(农民工)实名制及“一卡通”办理相关资料;

(12)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等;

(1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请各参建企业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本年度春季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近期我局将对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根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对未按照程序申请复工的,按照D1-4-17扣除施工企业诚信分100分;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的,按照D1-4-02扣除施工企业诚信分100分;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学时不达标的,按照D1-4-03扣除施工企业诚信分100分;未进行复工前自查自纠或走形式的,按照D1-4-13扣除施工企业诚信分100分;未履行危大工程管理程序的,按照D2-4-04扣除施工企业诚信分500分;监理单位未监督复工或走形式的,按照E1-3-08扣除监理企业诚信分200分。其他未严格落实开复工要求的参建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将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综合运用诚信扣分、媒体曝光等方式严肃处理。

附件:房屋市政施工关键岗位安全作业提示警示“顺口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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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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