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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28/2020-00293 文 号 贺政发〔2016〕87号 发布日期 2016-05-11
发布机构 贺兰县住建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重点建设项目
关 键 词 棚户区改造

各有关单位:

《贺兰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贺兰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意见》(宁建〔2016〕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筹集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科学编制棚改规划,明确棚改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行动纲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二)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县人民政府要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和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有效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棚改,提高棚改工作水平和效率。

(三)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择优选定承接主体。

(四) 鼓励创新,完善机制。鼓励承接主体完善管理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提升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主体获县人民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等。原则上承接主体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为主,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城镇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七条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八条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也可按规定作为棚改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棚改服务内容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的征收及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 “红线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十条 制定目录。县财政局统一将棚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一条 制定规划。购买主体根据贺兰县棚户区项目实际,制定未来三到五年购买棚改服务规划,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目标和实施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科学确定棚改承接主体。在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前提下,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展前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当将合同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示,并将合同副本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方式,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资金。

第五章 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债券管理相关规定,在核定的限额内通过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料档案。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住建局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加快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及时对已完成的棚改服务计划进行验收。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加强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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