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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640122-128/2019-00080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04-30
发布机构 贺兰县住建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策解读
关 键 词 房地产市场

2019年4月25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试行)》(贺政规发〔2019〕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意见》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首,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后,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明朗,其中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及“一城一策”“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成为2019年房地产发展的关键词为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防范重点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及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现阶段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防范我县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风险隐患,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二、制定《意见》的依据

根据《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4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银政办领字〔2014〕140号)和《关于完善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政策促进进城务工人员有序融入城镇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三、制定《意见》的解读说明

本意见共分为七部分内容,对商品房预售审批、预售资金监管、建设费用收缴及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建商品房预售审批条件。《意见》明确了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审批时,要对企业经营情况及销售情况进行核查,对被列入黑名单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面积不足预售面积一半的企业,新开工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实行现房销售。对于新建项目,7层以下的项目施工进度达到主体封顶、8层及以上的施工进度完成三分之二后,方可办理预售许可。针对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抵押不得超过预售项目的一半,再次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需解除第一次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预留部分楼盘用于防范企业无力偿还贷款导致群众无法办理不动产证风险。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意见》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的方式,采取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住建部门、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对项目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具体监管金额在三方监管协议中约定,确保预售资金专门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三)建设项目相关费用收缴。《意见》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意见》明确了加强现有的存量房、人才公寓等国有资产管理,发展租赁业务,盘活国有资产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依法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住房租赁业务。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住房租赁管理。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一是加大对新就业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力度。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要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支持保障对象能够租赁到适宜的住房。对环卫、教育、卫生、基础科研、公共管理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实施重点保障。二是对新招录及外市县调入的公务人员、引进人才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三年即可满足购房贷款条件,通过阶段性保障其住房,可有效解决其住房需求,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保障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共有产权住房。《意见》鼓励房地产企业发展共有产权住房,考虑购房人经济及房地产企业效益,建议购房人购买房屋产权比例不低于60%,居民对企业占有产权部分缴纳租金。鼓励居民通过购买共有产权获得该房屋的完全产权。

(七)房屋网签备案制度。《意见》明确了房产交易部门开展的行业监管业务,主要为新建商品房、存量房、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逐步构建以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为基础的房地产交易管理体系,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

四、解读单位

《意见》由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解读人:韩倩,联系方式:8081096。

     原文链接:关于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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